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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時間:2024-11-14 13:25:04 美云 學校工作總結 我要投稿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精選1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安全工作條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精選10篇)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1

  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全方位,全過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建立制度,強化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學校安全工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使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教育實際,制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多方聯動、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與監督。班主任承擔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學校建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機構和人員,負責學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六條學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提高師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條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并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防意外人身傷害等安全知識教育。

  第八條學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學校應當積極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的各個方面。應當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配合,對師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利用每年“安全教育日”,集中對師生和社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導致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條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各項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相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一條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定期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接受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督查。

  第十二條學校大型活動審批制度。學校組織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請示應當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預案和責任人。

  第十三條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每學期期末,學校將安全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主管部門。學生在校發生傷害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學校領導和告知學生家長,全力組織救護,并根據情況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學校安全工作是對學校進行評估、考核的重要內容。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部門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五條學校緊急狀態預案制度。學校發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火災、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級發布緊急狀態的通知后,要立即啟動緊急狀態預案。本著統一指揮、及時報告、救人第一的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和迅速有效的醫療救治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加強校舍安全管理。學校校舍、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標準,防火、防盜、防水、防雷電等功能齊全。應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突然停電的應急措施。

  學校應當定期對校舍和附屬設施(圍墻、廁所等)進行勘驗檢查和維修。

  嚴禁教師學生在私自接線安裝、使用各類電器和充電器;堅決杜絕使用明火用電器(電爐子、節能爐等)取暖、造炊。

  第十七條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各類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完好,教育教學場所應當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記,保障所有通道暢通。

  第十八條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大型活動,應當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外出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

  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時,應對勞動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保護教育,避免發生安全事故,禁止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設置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衛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衛處,建立校衛隊,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衛科,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小學校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 衛制度。學校保衛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并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斗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衛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并經法定檢驗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為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范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置學校標志、禁停標志、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志,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范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游戲場所、桌球、網吧,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范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污、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范圍內造成污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衛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車輛;

  (二)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

  (四)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管轄范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

  限期學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

  第二十三條(學校責任)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實行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因學校管理不當和過錯造成學生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用具、活動場所和生活服務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的;

  (二)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法定衛生標準的;

  (四)學校知道學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異體質,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職員工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的;

  (七)教職員工未履行工作職責或擅離工作崗位的;

  (八)事故發生后,學校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九)學校或教職工違法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由學校承擔責任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3

  為了保障廣大師生的身心健康,預防和減少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強化廣大教職員工及學生的安全意識,明確每一個人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全體師生員公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有序開展,依照相關法律特制定本條例:

  一、任課教師

  1、教師要以人為本,依法施教,尊重學生,關愛學生。不準私自趕走學生或將學生趕出教室。

  2、不準按成績編排座位。

  3、不準體罰、挖苦、侮辱學生。

  4、不準因學生犯錯誤而遷怒家長。

  5、不準強迫學生做力不能及的事。

  凡違反上述五條規定者,由此引發的一切意外,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二、體育安全

  1、體育教師要及時檢查體育設施和場地安全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組織各種體育比賽,事先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凡不進行安全教育者,如發生意外,由組織者承擔責任。

  3、不準強迫不適宜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參加體育活動,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4、大型活動要認真組織疏導。嚴防擁擠、追逐打鬧,如發生意外,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寢樓安全管理

  1、學生租房居住必須簽定協議書,家長、學生、班主任三方簽字,政教處蓋章備案,私自外宿,后果自負。

  2、班主任查寢,必須按規定到指定房間認真檢查,如實登記。如因漏查漏報而引發意外者,追究當事人責任。

  3、學生寢樓實行晚間值班制度,寢管員不脫崗、離崗,加強巡查和管理,確保學生住宿安全。

  4、維持就寢秩序,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5、及時發現并制止寢室內的各種違紀現象,諸如吸煙、飲酒、打架、兇器帶入寢室、私拉亂扯電線等。

  6、嚴防學生夜間以非正常方式逃離寢室。學生離開寢樓而寢管人員沒有發現,由此引發的`意外,追究當班人員責任。

  7、如有學生突發疾病,要及時安排就診,并迅速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與家長取得聯系。

  四、門衛管理

  1、認真落實來客、來訪登記制度。如有外來人員到校內尋釁鬧事而無登記者,追究當班人員責任。

  2、嚴禁學生無假條外出。如發現無假條外出者,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當班人負責。

  五、學生安全管理

  1、學生在校期間,不履行請假手續,不準擅自離校。有事請假需家長到校,經班主任簽字、政教處批準方可離校。

  2、將各種兇器帶入校內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凡實用者一律勒令退學。

  3、學生入校、離校必須走學校大門,不準私自跳鐵柵欄及周圍建筑物(包括附屬設施),違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意外事故責任自負。

  4、上下樓梯,出入校門必須先后有序,嚴禁蓄意擁擠,高聲喧嘩,故意制造事端。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在體育課中聽從教師指揮,不準私自到其它場地或設施內進行其它活動,有不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的疾病(如心臟病等)的學生,不準參加對抗性或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

  6、學生不得在校內追逐打鬧;不得在欄桿邊、窗戶邊打鬧玩耍;不得坐在走廊欄桿上、窗戶上;不得在欄桿及窗戶上探頭向下吐口水或做危險的事情;不得從樓上往下拋擲任何物品;不得把書籍或物品放在窗戶外附屬設施上。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在大型勞動、衛生掃除過程中,注意安全,不允許學生站在窗臺上擦玻璃,確有擦玻璃的需要,將門窗插死之后,只擦里面,不擦外面,否則出現意外事故責任自負。

  8、嚴禁在校園內外打架斗毆,更不允許勾引校外人員入校,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9、各班放學后應將電燈、門窗關好,不允許在班級使用教學以外的電器,不允許私自拆御、安裝開關、燈管等電器。

  10、故意破壞防火設施及其它公物的,一律勒令退學。

  11、在做實驗時,嚴格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私自帶進實驗室,更不準將易燃、易爆、有毒的實驗藥品帶出實驗室。

  12、大型活動、集會、觀看電影,進出教學樓、進退會場必須聽從學校統一指揮。

  13、注意交通安全。學生離校,要結伴而行,不單獨行動,不乘坐摩的、機動三輪車。否則,后果自負。

  14、不準將火種帶入寢室。違者,除給予記過處分外,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負責。

  15、不在校門外購買小灘食品,以確保飲食安全,違者給予警告處分。

  16、其它有關安全方面的規定,如與本條例有沖突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校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師生安全,使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搞好安全管理,是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首要條件。對學校的穩定與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三條 人人參與安全管理,人人承擔安全責任。

  第四條 班級教育是安全工作的重要載體,必須以班級為基礎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教師要以安全工作為第一工作任務,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條例,不得有與之精神相違背的言行,不得做條例明令禁止的事情,違者將依據安全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六條 安全工作管理實行能級管理、層層負責,以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各自職責。

  第二章 安全職責范圍

  第七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劃分為課堂安全工作、德育安全工作、實驗室安全工作、體育活動安全工作、班級管理安全工作、演出安全工作和辦公室安全工作七部分。其中實驗室安全工作和體育活動安全工作從屬于教學安全工作;班級管理、活動及演出、生活管理等安全工作從屬于教學和德育兩大部分安全工作。

  第八條 教學安全工作范圍包括:室內教學活動安全、室外教學活動安全、實驗室教學活動安全、體育活動安全和辦公區活動安全等五大方面。

  第九條 德育安全工作包括:生活管理、班級管理、活動演出等方面。

  第十條 辦公區安全工作范圍包括:教師辦公室、年級活動室、行政辦公室、課外活動輔導室、其它教育教學用房。其安全工作由各室組長(牽頭人)負責。

  第三章 教學安全

  第十一條 在教學活動區,任何教師都有責任監督并及時制止任何學生不安全行為,排除因行為而造成的安全隱患。對于視若不見、漠不關心的態度和行為,將視其后果的嚴重性而給予嚴厲處罰。

  第十二條 必須保證教學區安全出口隨時暢通,無任何堵塞。

  第十三條 必須定期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表、保質期和數量,確保證質量。

  第十四條 必須定期檢查教學區各電路開關、電燈、電扇、飲水機、廣播等有無堵塞、松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若檢查發現上述現象,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后勤部馬上解決。

  第十五條 必須不定期檢查學生或教師是否帶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教學區,實驗室的化學藥品存放是否符合實驗室安全細則,堅決杜絕任何實驗用化學藥品流出實驗室。

  第十六條 教學安全負責人負有對教師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強調、監督、檢查、考核的責任,并和下屬教師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第十七條 不定期檢查各教學用具的安全性,防止因脫落、折損、磨尖等而給學生造成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教學區衛生間的清潔衛生,避免因堵塞積水、污物等造成的濕滑而給學生帶來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德育安全

  第十九條 在德育活動范圍內任何(生活)教師都有責任監督并及時制止任何學生的不安全行為,排除因行為而造成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必須保證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安全出口隨時暢通,無任何堵塞。不得在宿舍通道堆放雜物,或拉繩晾竿。

  第二十一條 定期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表、保質期和數量,確保質量。

  第二十二條 必須定期檢查生活區各電路開關、電燈、空調、飲水機、廣播、磁卡電話有無堵塞、松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若有發現,必須立即通知學校后勤部派專人維修,禁止擅自修理。

  第二十三條 不定期檢查學生澡堂、盥洗室和衛生間各項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查澡堂衣柜、宿舍衣櫥是否牢固,有無傾斜、松動。檢查地面有無經常性積水,有無香皂、洗發露等致滑物品散落地面。檢查通風口是否完好暢通。檢查澡堂內有無漏電現象。

  第二十四條 不定期檢查室內床鋪、開關、墻角、地板、衣櫥、門縫有無蟲蛀、黃蜂等、昆蟲等情況,一有發現當即通知學校有關部門進行滅殺處理,避免造成因蟲蛀而發生危險或傷人事件。

  第二十五條 校園內禁止吸煙。若有家長在學生公寓吸煙,生活教師應當即制止,以免產生火災隱患。

  第二十六條 必須不定期檢查宿舍護窗、欄桿的安全牢固性,禁止學生在陽臺上逗留、攀越,堅決禁止學生翻越天橋欄桿。

  第二十七條 班主任、副班主任和生活教師共同協作,做好學生食堂安全工作。每天學生用餐前,提前做好充分準備,考慮要細致周到,避免學生燙傷、摔傷、撞傷和打架斗毆等傷害事故發生。

  第五章 實驗室安全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操作人員必須在每堂課前檢查儀器設備、玻璃器皿、實驗藥品等的安全性能。檢查設備是否破損、斷裂、松動、漏電,檢查盛放藥品的器皿是否缺口、龜裂,是否有污染。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按科學步驟實施操作過程。嚴禁違反科學順序隨意操作具有危險性的'實驗。

  第三十條 應建立和完善實驗室檢查制度,防止設備、器皿和化學藥品的流失,以致產生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經常性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表、保質期和數量,檢查消防噴水龍頭是否完好通暢。

  第三十二條 不定期檢查實驗平臺、水管、水池是否破損、堵塞,照明電燈是否明亮,有無損壞、松動、漏電。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操作人員應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措施,確保能夠順利實施。

  第六章 班級安全

  第三十四條 班主任、副班主任教師應積極主動配合好各安全負責人的工作,監管好學生在學習、生活各方面達到安全、健康。

  第三十五條 所有教師都有責任監督并及時制止任何學生的不安全行為。

  第三十六條 班主任應規范小學生的日常行為,逐步養成良好習慣,經常性進行安全教育,培養提高安全意識。

  第三十七條 應經常性檢查教室內的桌椅有無破損、釘刺,地面有無脫落的螺絲釘、圖釘或其他尖銳物品。

  第三十八條 應經常性仔細觀察教室內吊扇有無松動、不正常搖晃、斷裂、失靈、難于控制等危險跡象,一旦發現,應立即停止使用吊扇,并報告教學安全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經常性檢查飲水機有無漏電、傾斜,開關有無失靈等現象。低段學生可以少用或不用熱水源,以免燙傷。高段學生應加強管理,規范行為,避免因擁擠、打鬧而造成意外傷害。

  第四十條 禁止學生在教室、走廊、樓梯、衛生間、宿舍等場合進行追逐游戲,教育學生在使用完鉛筆、鋼筆、小刀、三角尺、圓規、毛筆、學具等具有尖銳性學習用具之后,應及時放好,禁止利用學習用具進行打鬧嬉戲。

  第四十一條 禁止學生攀爬任何墻壁、欄桿、護窗、吊繩、樹木或其它規定的建筑物。

  第四十二條 應不定期檢查學生活動區域的電路開關有無堵塞、松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嚴禁老師或學生擅自修理。

  第四十三條 應根據本班實際情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給學生講解應急措施和路線。

  第七章 體育安全

  第四十四條 應建立體育課堂、課外活動、特長活動、運動訓練等的教學常規,并嚴格執行,讓學生形成良好習慣。

  第四十五條 體育課上學生不得佩帶鑰匙、項鏈、小刀、鉛筆等硬性物品;不得穿皮鞋、拖鞋、涼鞋進入體育課堂。著裝應適合于體育活動,不必戴紅領巾進行體育運動。

  第四十六條 應經常性檢查體育器材、場地、設備的安全性能,確保能達到活動安全的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固定器材與設備,應掛牌明示,停止使用。同時上報教學安全負責人,并和學校后勤部聯系派專人維修。

  第四十七條 嚴格實行課堂請假制度,請病假須出示校醫室及以上醫院證明,請事假須出示班主任證明。見習學生須到場見習,因病回宿舍須由生活老師照管。任何人不得隨意離開課堂,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四十八條 應建立體育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措施,保證執行。

  第八章 演出安全

  第四十九條 演出前應仔細檢查演出場地的地面是否牢固、平整、清潔,有無散落的圖釘、大頭針、別針、鐵釘或其他尖銳物品;演員座位是否有無斷裂、硬物突起或其它容易致傷的情況。

  第五十條 外出展演應提前了解周圍環境,排除安全隱患。提前設計好活動路線,主動詢問交通工具準備情況。

  第五十一條 十人以上外出展演至少應派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跟隨,并且須多次清點人數,保障安全。

  第五十二條 不定期檢查化妝品的有效性和保質期。對于變質或對皮膚產生強烈刺激的化妝品應禁止使用;注意檢查演出服裝、道具保管室的通風情況,發生霉變應立即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應制訂演出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給學生講解應急措施和路線。

  第九章 辦公區安全

  第五十四條 應經常性檢查辦公室的各種電路開關、儀器設備的安全性能、保障辦公區安全用電。

  第五十五條 嚴格遵守辦公室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違章進行危險性操作,嚴禁使用電爐等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電器。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項安全細則的制訂須以《安全工作條例》為準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二O五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5

  一、領導和管理

  1、學校的安全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各行政處室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室、實驗室等場所的使用者、管理者為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全面負責,黨總支副書記、各副校長任副組長,各處室部門的負責人為組員,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綜合治理與創安工作的領導工作。行政副校長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總務處作為學校安全綜合治理與創安工作的管理部門,設安全檔案員。

  3、領導小組下設兩個安全工作小組:設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組,負責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意識、社會治安、實驗實習、體育衛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電等安全教育工作;設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小組,負責校園周邊環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種教學設備安全、消防生活設施安全及校園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按年度由校長分別與學校教育教學、學生管理、體育衛生、后勤基建、督導保衛等各履行管理職能的部門簽訂“橫到邊”的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再由各部門根據分管工作職能的特點與管理工作人員簽訂“縱到底”的責任書,管理制度《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各級責任人員,對其主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盡職盡責,履行責任書中確定的各項義務,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辦事,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

  5、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檢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項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必須納入學校和部門工作的計劃、總結和考核之中,要以書面形式體現。每學期由行政副校長和總務處代表學校對各口進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檢查,總務處每月進行小型檢查,并對檢查的情況納入各部門各相關人員的考核中。凡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況給予處罰。

  二、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思想,通過學習安全知識和進行安全技能訓練,提高師生員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學生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標: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熟悉在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訓練,掌握在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懂得運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教職員工安全教育的目標是: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頒發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審批程序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方法,具備分辨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類安全知識和緊急狀態下的自救自護的方法;掌握識別學生心理疾病和正常處置辦法;認真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保障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安全意識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識教育、飲食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知識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中各類安全教育等。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xx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建立門衛、巡邏、值班制度。寄宿制學校應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安全檢查等各項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第三條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校外人員和車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入內;制訂學生出入校門管理制度,規模較大的學校不僅應有專職保安員,還應設專職的保衛干部,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條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寄宿制學校應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寄宿制學校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條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寄宿制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建立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保證飲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七條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學校應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一旦發生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處理,并注意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三章安全排查制度

  第八條建立校內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學校應注重學校安全排查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重點檢查學生宿舍、樓梯走道、食堂餐廳、飲用水源、圖書室、實驗室、教室、會議室、鍋爐房、配電室、教職工宿舍等重點場所和重點部位的安全情況。

  第九條建立專項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檢查基礎上,針對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特點,應專門組織消防設施、危房、破舊校舍、衛生等綜合性或專項安全檢查,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堅持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登記制度。排查后應填寫“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表”。排查過程中發現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學校無力解決的,要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

  第十一條積極協助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排查整治,嚴厲打擊校內外暴力侵害師生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樓梯走道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樓梯間應有警示標志;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合理安排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間;在容易擁擠的時段應有專人定崗疏導,切實防止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第十三條加強對學生在樓道和在大型活動地方等擁擠場所活動的行為規范教育,強化其安全意識。

  第十四條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樓樓梯、扶手、樓梯間照明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樓道、樓梯間堆積物,確保樓道、樓梯通暢。要隨時檢查加固已損壞的樓梯扶手。校舍樓梯、通道的設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改進。

  第五章學生離返校安全

  第十五條建立學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據學生檔案注明的詳細家庭住址,與家長聯系合作,制訂詳細可行的接送方案,確保寄宿制學生安全往返學校。

  第十六條針對寄宿制中小學學生集中在節假日前后離校和返校的特點,應根據省公安廳等四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接送車管理的意見》要求,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建立經常性安全教育制度。應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用好《人自然社會》等地方通用課程,落實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的要求。利用班會、墻報、廣播等途徑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電、預防傳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建立專題安全教育制度。在開學初、放假前,要結合當地安全事故發生的特點,做好學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學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間自覺不搭乘超載、違規車輛以及農用車輛,防止各類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寒假期間要有針對性地組織中小學生進行一次煙花爆竹燃放常識教育。針對學生溺水事故多發頻發的特點,開設專題防溺水事故的自護自救教育,切實防止溺水事故的發生。

  第十九條建立完善應對突發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針對本學校的地質災害隱患、地勢特點和存在的安全隱患,各校要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師生參加預案演練,寄宿制學校必須安排一次全體住校生參加的夜間逃生疏散演練,努力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學校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第二十條加強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措施,切實提高其安全意識,切實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加強家校聯系,建立學校、學生、家長之間暢通的聯系方式,積極探索加強家校共同實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機制。

  第七章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寄宿制學校實行校長內部安全管理責任制。校長是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職責,切實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

  第二十二條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制訂目標管理細則,細化每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每個環節,實行崗位責任制。針對寄宿制學校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獎懲制度。對工作負責,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部門和人員,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xx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7

  為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進一步做好學校的安全工作,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切實把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降下來,決定與學校教師簽訂安全工作管理責任目標。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責任目標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國家和省市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布置、有落實、并及時反饋情況。

  2、學校安全工作目標明確、措施有力。學校建立安全教育工作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

  3、正職校長定期分析學校安全工作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問題。定期檢查學校安全工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

  4、學校有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

  5、認真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員的安全素質,增強全員的安全意識。

  6、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及時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7、學校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和消防設施工作。

  二、考核期及考核程序

  1、考核期為20xx年9月10日至20xx年7月1日。

  2、學校對照考核內容寫出學校安全工作情況

  3、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任書簽字人如工作變動,接任人為自然簽字人。

  三、獎罰

  考核期間,學校做到責任書要求的,考核為優秀。如達不到責任書要求的,在全區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評先進的資格。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8

  一、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目標,通過實施學校食堂標準化建設,進一步改進食堂硬件條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按要求對食堂進行量化分級管理,確保我縣學校食堂能夠為學生提供更優質的飲食服務,防止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二、組織保障

  由教體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抽調專門人員成立陽信縣學校食堂標準化建設工作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學校食堂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

  2、制定統一的學校食堂建設標準及食品衛生量化評分細則。

  3、對學校食堂標準化建設及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進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放量化分級等級標牌,對不符合條件的督促其按規定整改。

  4、對問題較多、限期整改不到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學校食堂依法進行處罰,并予以曝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工作措施及時間安排

  1、準備階段

  20xx年9月16—9月30日,對全縣學校食堂進行調研分析,向教體局黨委提交專題調研報告。依據專題調研的情況制定學校食堂衛生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根據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量化分級評分細則。

  2、組織實施階段

  (1)10月8日—11月25日,下發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及相關標準細則。要求各學校認真學習實施方案,深入研究標準細則,并對照標準啟動學校食堂改造升級工程,規范食堂管理。督導室安全辦指導各學校作好自查自評。各學校11月底前提交自評報告及量化評分表。

  (2)11月26日—12月25日,組織人員對各學校食堂進行初評督查并下達整改意見書,督促存在問題學校依據實施方案及評分細則進行整改,改進食堂條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3)20xx年上半年,通過自評確認整改到位的學校向督導室安全辦提出書面申請,督導室安全辦組織復評驗收。復評驗收合格的授予量化分級等級標牌,實行分級管理。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9

  根據東光縣教育局關于學校安全工作目標責任管理的要求,結合我鎮學校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圍繞“強化安全教育管理,共建平安和諧校園”工作主題,堅持以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為核心,以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為重點,進一步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強化學校領導和教師的安全意識和事故責任意識,全面落實安全工作各項措施,切實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學生安全和校園穩定。

  二、考核范圍

  全鎮各小學、幼兒園。

  三、考核指標分類

  根據學校安全、綜治工作管理目標責任管理的一系列規定和要求,在充分調研和征求基層意見的基礎上,中心校制定《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目標責任制考評標準》(附后)。考核指標分為:

  1、學校安全常規工作指標

  2、學校重大非責任事故控制指標

  3、學校重大責任事故一票否決指標

  四、考核依據

  1、中心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記錄材料、日常巡查督查記錄及專項督查記錄等。

  2、教育局安全股、督查股提供的通報等材料。

  3、學校的臺帳資料、工作記錄及師生訪談。

  五、考核原則

  1、學校自評和中心校專項考核相結合,以日常巡查督查、專項督查為主,參照有關量化測評結果。

  2、安全教育管理指標和重大非責任事故控制指標實行減分制,每項考核減分合計超出該項標準分的,在考核總分中扣除。

  六、考核程序

  本考核每年進行兩次。考核期為每年的2月1日至7月31日、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每年的1、7月份,由中心校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考核組對全鎮各小學、幼兒園的考核工作以、自評和檢查三種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撰寫工作總結。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建設、機構隊伍、經費投入、工作開展、隱患整改、師生非正常死亡情況、制度及責任追究等內容,既要認真總結工作成績,又要深刻分析存在問題,做到內容詳實,條理清晰。

  2、對照考評標準進行自評。全鎮各小學、幼兒園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照考評標準進行認真客觀的自評。在考核期滿(半年度及年終)時,自評得分情況和總結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前報中心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3、組織檢查。在各小學、幼兒園總結、自評的基礎上,中心校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對全鎮各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性的考核評比。

  七、考核說明

  (一)學校安全常規工作指標說明

  1、加強安全工作領導。制訂學校安全工作年度,于年初上交中心校,將安全工作列為學校重點工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管理網絡,為第一責任人,有分管領導和安全員,分工明確,并根據變動及時調整。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專題會議,有專用會議記錄本,有與會人員和記錄人簽名;按規定建立安全工作常規檢查制度,每兩周檢查一次,檢查有記錄、有檢查人員簽名。

  2、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學校各部門和崗位都有明確的安全責任要求。學校與教師、保安及學生接送車車主(駕駛員)、小賣店和食堂托管業主、等簽訂有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安全責任書,簽訂率達100%。建立學校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制度,落實獎懲措施。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教育局有關文件要求,學校制訂并不斷完善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隱患排查、安全責任追究、校舍安全、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衛生防疫、內部保衛、門衛管理、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考試安全、課堂、課外活動、實習活動、集會及大型活動、危險化學藥品管理、用水、用電、用氣等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有2個特色性學校安全工作制度。

  4、建立完善應急體系。學校制訂和完善一系列應急預案,包括火災、交通事故、危險物品安全事故、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大型活動安全事故、外來暴力侵害事故、食品衛生事故、停水停電、自然災害事故、傳染病等應急預案,而且切合實際,操作性強。根據學校特點每學期組織1-2次專題預案演練,有圖片、文字、視頻等形式的臺帳資料。建立預警機制,學校及時向師生和家長發布防火、防汛、防震、防凍、防溺水、防流行病等預警,防患于未然。

  5、加強師生安全宣傳教育。學校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做到計劃、課時、教材、人員“四落實”;安全教育的內容全面。能有計劃地開展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敲詐、防震、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教育,并建有相關臺賬資料;學校聘有法制,每年開展兩次以上師生安全法制教育活動,有專題教育稿、活動圖片或會標;注重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有固定安全宣傳欄、警示語、關鍵部位提示語及示意圖,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有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記錄本,記錄詳細;加強對保衛干部、保安、門衛、班主任等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有培訓記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發放一份告家長書,督促監護人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安全教育。

  6、嚴格安全事故報處制度。制定事故報告制度,一旦發生重大突發性安全事故,學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心校和當地政府報告,并及時報送后續情況;學校主要領導必須在最短時間內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處理事故。

  7、強化安全綜治日常監管。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2)嚴格管理學生。做好教育教學、實驗、社會實踐、學生外出、體育鍛煉和課間等各項活動安全預防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強學生集體活動管理,嚴格執行報批制度,嚴禁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到校外野餐;嚴禁中小學生參加各類火災撲救。嚴禁學生帶管制刀具、明火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嚴防學生打架斗毆等暴力事件發生。

  (3)重視校舍安全。定期進行校舍勘驗檢查,不使用危舊校舍,各類在建工程或未交付使用工程實行封閉式管理并有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對閑置資產采取有效的安全監管措施。學校的教學器材、操場、通道、池塘等有安全保障。裝飾物、懸掛物安全可靠。學校能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新。人群集中場所有消防安全通道,暢通并設置疏散標志、配有應急燈。

  (4)學生交通安全有序。校門口有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學生接送車管理規范,學生上下學及上下車秩序良好,上學、放學時段有學校教師在校門口維持秩序。

  (5)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按規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和群防工作。教學樓、宿舍樓等安全通道在相應位置張貼疏散示意圖,夜間通道不上鎖;無違章用火用電現象。

  (6)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加強對學校食堂、餐廳的管理力度,嚴防食物中毒。落實飲用水管理制度,有具體的監管措施。

  (7)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相關安全規定和學生在校是否違反規定及身心健康狀況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師生定期體檢,學生健康檔案管理規范,體質、心理等特異學生管理到位,有相應記錄。

  (8)嚴格門衛值班制度,保安人員、門衛符合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外來人員出入問詢登記制度和學生請假制度,學校值日制度、節假日領導帶班值班制度執行到位。

  (9)學校按規定配置醫務室及醫務人員;落實校方責任險,鼓勵和動員學生參加政府的學生保險,防范和化解校園安全風險。

  (10)使用《安全日志》等手冊,學校安全工作臺帳有專人負責,資料齊全、規范。

  8、認真及時完成各項工作。積極開展“平安校園”創建活動,認真、及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學校安全專項督查、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氣象災害防御等工作。認真做好安全信息工作,及時上交月報表等各種材料,對安全動態反應迅速,通訊聯絡通暢。

  9、落實安全綜治經費保障。學校落實安全工作專項經費,保證學校安保器械、安保服裝、消防器材、重點要害部位安裝的“三鐵”(鐵門、鐵窗、鐵柜)、科技設備以及體育設施、教具、玩具等安全設施配置、維修所必要的經費投入。安全工作列入教職工年度考核,與教職工評優評先、職務晉升掛鉤。

  10、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學校要加強與當地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制度。經常開展學校周邊安全整治工作,確保學校周邊50米內無商業攤點、流動商販,200米以內無網吧、經營性娛樂場所,對邪教涉嫌人員有幫教和管控措施。

  (二)重大事故控制指標說明

  1、嚴格控制校內外學生非正常死亡率。學校非責任事故中,發生溺水、交通安全等事故死亡1人扣1分,累計死亡3人以上的第(二)項指標不得分。在年度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統計時,對正常死亡(如患病住院后死亡、因病猝死等)及自然災害死亡的人數不予計算,但發生死亡事故時仍必須及時上報,待有關部門確認為正常死亡或自然災害死亡后,不予以統計。未及時上報者,一概視為遲報和瞞報。

  2、校內有國家明令禁止的不良書刊、污穢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流通,教師、學生有賭博、吸毒等事件發生,經執法部門查實每起扣1分。

  3、校內發生爆炸、火災、偷盜案件,經執法部門確認損失個人2000元以下或集體10000元以下的每起扣1分;個人2000元以上或集體10000元以上的每起扣2分,每增加1000元加扣1分。

  4、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惡劣影響或被群眾投訴并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核實的,每起扣2分。

  5、因流感、手足口病等傳染病聚集性暴發而導致班級停課,每停課一個班級扣0.5分。

  6、一次食物中毒或化學品中毒5—10人者扣2分,11人—20人扣5分,21人—30人扣20分。

  7、校內發生以下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每起扣2分,每增加一例加扣0.1分。

  ⑴一周內同一班級10例腮腺炎、水痘、猩紅熱、麻疹、風疹;

  ⑵一周內同一班級5例甲肝、傷寒、流行性出血熱、流行性乙型肝炎、肺結核等;

  ⑶一周內同一班級2例鼠疫、霍亂;

  ⑷其他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酌情扣分。

  8、學生接送車被交警部門處罰的每次扣5分,不接送學生運行過程中被交警部門處罰的每次扣1分;其他重大非責任事故發生的酌情扣分。

  (三)重大責任事故一票否決指標說明

  1、學校內發生校外人員進入學校,毆打學生、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事件;校外人員到校敲詐師生,搶劫現金或其他等違法犯罪活動;校外人員不法分子到校實施猥褻等犯罪活動;精神病人、思想偏執的人在校內制造恐怖事件,如持刀傷人、爆炸、縱火等暴力事件;校外人員在校園內劫持人質,制造爆炸、開槍、縱火等暴力事件。

  2、校內學生跳樓、其他自傷自殘致死或造成重大后果;因學生課業負擔過重或其他學校原因造成學生自殺和嚴重自殘行為。

  3、學校教職工、學生發生賭博等違法犯罪被刑事處分,;學生發生群體性打架斗毆造成學生傷殘或死亡;教師侮辱、體罰學生致傷、致殘、致死,造成不良影響,以司法部門提供的材料為準。

  4、學校教職工、學生參加邪教組織及參與非法宗教活動,以司法部門提供的材料為準。

  5、因學校的責任而出現教職工、學生上訪,或罷課及非法游行、集會事件。

  6、學校發生教職工、學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火災、溺水等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及以上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學校責任事故,發生食物中毒或飲用水污染導致死亡1人或發病30人以上的責任事故,以執法部門為準。

  八、考核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分、合格、不合格三類。其中考核實際得分在90分及以上為優秀,考核實際得分在80分至89分的為合格,考核實際得分在79分及以下的為不合格(79—70分的為重點管理單位,70分以下的予以“一票否決”)。

  考核結果將在全鎮學校安全工作會議上進行通報,對考核優秀和合格的學校將作為縣、鎮學校安全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主要依據。

  九、本“辦法”于20xx年1月起施行。

  附:連鎮鎮中心校安全工作管理目標責任制考評標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10

  (1)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小學安全工作,有效地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人身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制定本細則。

  (2)各校領導和全體教師都應對教育事業、對少年兒童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實抓好學校安全工作,杜絕學校各類事故的發生。

  (3)各校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完善有關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周”。每學期各校要結合實際,采取報告會、講座、展覽等各種形式,經常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切實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

  (5)要經常對校舍進行檢查和維修,發現問題,及時報請當地政府作處理。

  (6)做好防火工作,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進校玩火,消滅火災隱患。

  (7)做好飲食衛生工作,嚴禁變質伙劣食品進入食堂,整治校園周邊的飲食攤點,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8)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上學、放學途中的安全,嚴格控制小學生騎自行車。

  (9)體育課或體育活動,事先要對場地、器械進行檢查,防止學生在進行體育活動時發生傷害事故。每年的暑期要做好游泳池的維修與安全排查工作。

  (10)組織學生勞動,強調勞動紀律,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學校不得組織學生進行強度過大和有危險的勞動,不得安排學生為私人幫工。

  (11)校外集體活動要嚴格審批制度,堅持就近、徒步原則。組織全校性大的'校外集體活動,各完小應由中心校校長批準。

  (12)嚴禁組織小學生參加商業慶典或其它商業性廣告宣傳等活動。

  (13)嚴格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凡學校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應迅速向上級報告,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善后處理。

  (14)對學校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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