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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條例措施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校安全工作,維護學校教學、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為學校的改革與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校安全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原則;(2)誰主管、誰負責原則;(3)群防群治原則;(4)責任追究原則。
第三條我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書記負責,各單位一把手共同負責的領導管理體制。
第四條我校安全工作接受上級與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我校安全工作在院務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院務會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開展工作,主要職能是指導、監督、協調全校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六條各系、部、處一把手為本單位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單位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檢查、監督等。
第七條保衛處為我校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業務與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安全教育與培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管理制度,對校園實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成立系、部及有關單位參加的二級防火、治保領導小組,成立突發事件處理、矛盾糾紛調解等工作領導小組,依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條法制安全教育是學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學校安全穩定的基矗搞好法制教育課的課堂教學。同時積極開展“安全文明”、“安全教育周”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法紀觀念。
第十條各系、部要重視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法制教育,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采取多種形式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和各項活動中,以增強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不斷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保衛處立足工作職能與各系、部密切配合,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安全技能訓練等形式,加強對師生員工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
第四章防火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防火委員會負責全校防火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及消防規章制度的制定等。各系、部主要負責人為防火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本單位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檢查、防護、實施等。保衛處具體負責全校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導、監督、檢查及對消防技術和消防人員的培訓等。
第十三條保衛處要加強監督,確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國家消防法規的規定。保衛處與各系部簽訂消防器材保管責任書,并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保養;各系、部、處的消防器材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損害、誰包賠”的原則進行養護和管理,除滅火外,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動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或改變建筑用途工程的消防設施,必須在消防與保衛處驗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續后方可使用。消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經保衛處檢查消防器材確需維修的,要在規定期限內組織維修。
第十五條加強重點部位的防火工作。保衛處要確定全校防火重點部位,各系、部必須按照保衛處的要求,制定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層層落實責任,嚴格管理,杜絕火災的發生。
第十六條學生處負責學生宿舍的防火工作。學生處負責學生工作的同志為學生宿舍防火工作主要負責人,各系、部團總支書記與公寓科主要負責人為學生宿舍防火工作直接責任人。學生處要制定宿舍安全工作條例,加強對全校學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統一檢查、監督和管理。各系、部要本著“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的原則,明確責任,層層分解,杜絕學生宿舍火災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采購、運輸、分裝、保存、嚴格審批手續,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禁止在校園內點燃樹枝、樹葉、生活垃圾等易燃物品;禁止亂扔煙頭,亂拉、扯電線,違章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教室、辦公室等場所在學生下課和工作人員下班離開時要鎖門閉窗,切斷照明設備和辦公室設備的電源,同時經常檢查室內輸電線路,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章防盜工作
第十九條保衛處是全校防盜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防盜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等工作,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二十條保衛處加強門衛制度、機動車輛管理制度、值班巡邏制度、外來人員管理制度等,負責到人,層層落實,獎罰分明,強化管理,充分發揮人防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條保衛處確定全校防盜重點防護部位,各系、部、處要制定重點部位防盜安全制度和規程,嚴格遵守、嚴格執行、嚴加防范,確保不發生重大盜竊事件。
第二十二條學生宿舍區要嚴格落實有關安全制度,禁止商販和社會閑雜人員進入宿舍樓;保衛處要強化行政樓、教學樓、圖書館、實驗樓看樓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切實落實夜間鎖樓門和巡查等制度。
第二十三條學校加大技防設施投入,重點部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現代化防盜設施,加強防盜硬件建設,提高防盜技術水平;各部門必須做好防盜設施的維護,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保衛處,以確保設施發揮其物防、技防作用。
第六章防中毒及意外傷害事故
第二十五條餐飲服務中心負責人及各餐飲經營實體負責人是防中毒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具體負責各自權限范圍內的預防中毒工作。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規,制定規范的采購供應安全規程,把好進貨、加工和出售關,做好餐具及用具的消毒工作,嚴格操作規程、杜絕中毒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餐飲服務部門要提高警惕,嚴防不法分子在食堂倉庫、廚房、鍋爐房等要害部位的面粉、蔬菜、水源中投毒。一旦發現蓄意投毒者,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各系、部舉辦各類大型活動,要嚴格審批制度,主辦單位要制訂安全預案,確定安全責任人,搞好安全檢查,配足保衛力量,維護好秩序。教職工、學生進行大型外出考察、社會實踐、實習、見習、旅游等集體活動,各系、部要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安全責任,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條對存有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壓縮、液化氣體及其他危險品的部門,必須從危險品的提運、儲存、領娶發放、使用、保護等各環節入手,制定危險品使用管理辦法,嚴格管理,落實責任,防止意外,防止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出現意外事故,突發事故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具體情況,對有關系、部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實行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學校與各系、部要簽訂責任書,層層落實責任,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對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防范措施不落實的單位要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系、部,3年內不評先進,不授予任何榮譽稱號,并嚴格追究系、部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各系、部必須按本文件規定執行;對責任人的其他處理、處分,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按文件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發生火災,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至5萬元的,給予系、部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警告處分;經濟損失5萬元至10萬元的,給予系、部主要負責人警告處分,直接責任人記過處分;影響惡劣的,加重處罰;造成人員傷害,且經濟損失重大,或造成師生員工重大傷亡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因管理不完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現盜竊事件,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至5萬元的,給予系、部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警告處分;經濟損失5萬元至10萬元的,給予系、部主要負責人警告處分,直接責任人記過處分;影響惡劣的,加重處罰;大型儀器、大宗物資、物品被盜,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因管理不完善,不按國家有關操作規程操作,或責任心不強,造成師生食物中毒的,將追究餐飲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一次性中毒10人至30人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至2000元經濟處罰并給予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至3000元經濟處罰并給予警告處分;一次性中毒30至70人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處以3000至4000元經濟處罰并給予警告處分,直接責任人處以4000至5000元經濟處罰并給予記過處分;一次性中毒70至100人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記過,直接負責人免職;影響惡劣的,加重處罰;一次性中毒人數100人以上,或造成人員傷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解釋權歸保衛處。未盡事宜,參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各系、部要參照本條例制定本單位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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