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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賠償
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ǘ┕ぷ鲿r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ㄈ┰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等意外傷害的;
。ㄋ模┗悸殬I(yè)病的;
。ㄎ澹┮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谏舷掳嗤局,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ㄆ撸┓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ǘ┰趽岆U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ㄈ┞毠ぴ谲婈牱,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ㄒ唬┮蚍缸锘蛘哌`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ㄈ┳詺埢蛘咦詺⒌。簽勞動合同,引來雙倍賠償。
一個保潔女工到當?shù)匾患矣忻难b飾公司工作,實際工作超過一年,但企業(yè)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合同,亦未按法繳納相關社會保險。女工生病后引發(fā)官司,這家公司不僅被判賠償相應的醫(yī)療費,還被責令支付法定期間的雙倍工資報酬,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12月10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法院判決被告某裝飾公司報支原告韓某醫(yī)療費,支付工資,并責令另行加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倍工資。
保潔女工未簽合同生了病
2007年4月16日,原告韓某(女)到被告某裝飾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韓某月工資收入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誤餐補助費5元。韓某在裝飾公司工作期間,裝飾公司未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為糾紛的發(fā)生埋下隱患。
2008年4月24日,韓某在工作時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同月28日轉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2008年5月17日好轉出院,醫(y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2008年8月17日,韓某病假期滿。
2008年9月1日,韓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2008年10月1日,裝飾公司曾發(fā)函給韓某,韓某拒收,原件退回。2008年10月21日,仲裁委第二次開庭時,裝飾公司當庭表示愿意與韓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提供帶來的合同書,要求當即簽訂。因韓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裝飾公司認為韓某不符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與韓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韓某當庭表示即日起與裝飾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后,韓某不服,提起訴訟。
庭審辯論各持已見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在于,2008年8月17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裝飾公司不準原告韓某上班的事實。原告韓某聲稱,我病假期滿后,曾多次到被告單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裝飾公司述稱,原告病假到期后,從2008年8月18日起,并沒有來公司上班,也沒有提供任何手續(xù),故原告系無正當理由拒不上班。對這一問題,雙方當事人分別舉出大量證據(jù)證明己方主張。經(jīng)過舉證、質證、認證,法院認為韓某所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其在病假期滿后實際到被告單位上班。
新法不溯及既往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正確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加倍支付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guī)定問題以及2008年8月18日后被告裝飾公司應否繼續(xù)向原告韓某支付工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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