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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全日制勞動合同
明年元旦起,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無錫市近日推出了新版全日制勞動合同書范本。用人單位將以此為框架制訂勞動合同,并根據(jù)雙方需要對條款進行細化。新版全日制勞動合同書范本增加了用人單位、勞動者基本情況、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以及職業(yè)危害防護等條款,取消了勞動紀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
與本月推出的江蘇省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參考文本相比,無錫市推出的新版勞動合同書范本增加了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條款。參與制訂新版本的人士表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很多發(fā)生在合同解除時,增加這兩部分的條款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進一步宣傳勞動合同法,以條款形式寫入合同文本,增加了勞動者、用人單位對這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認識;二是使勞動合同操作起來更容易。
目前存在一些勞動者的工作地點與用人單位登記的不一致,勞動合同約定崗位與實際崗位不一致的情況。為此,新版全日制勞動合同書的封面上需要填寫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包括注冊地、住所、姓名、社會保險號碼以及聯(lián)系方式,并在合同中注明勞動合同履行地、工作的具體內(nèi)容。
新版合同對勞動報酬作了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對計件工資制,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能夠完成的;對發(fā)薪日,應確定每月發(fā)工資的日期,并在這一日期前支付工資,同時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享有最低工資保障;對加班工資,雙方對計發(fā)基數(shù)的標準應進行約定。
近年來,有關試用期時間、工資的糾紛屢見不鮮。因此,新版勞動合同書在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等條款中均有涉及試用期的內(nèi)容。在合同期限中,“實行試用期制度的”需寫明多少個月,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還對此進行了注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桃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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