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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特征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租賃合同的特征,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租賃合同的特征1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租賃合同的特征2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于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并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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