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篇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法律特征之剖析
摘 要: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作為一種合同,既有符合普通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如是雙務、有償合同,運輸標的為運輸行為,以貨物的交付意味著合同履行完畢等等,然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合同自身獨特的特征,具有承運人資格許可化,全面的限制合同承運人,法律強制化締約等特征。從一般與獨有兩個方面的特征對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法律特征加以探討。
關鍵詞:國際貨運;合同;法律特征
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概述
所謂國際貨物運輸,指在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地區之間的運輸。因為國際貨物運輸中的非貿易物資的運輸通常僅是貿易物資運輸部門的附帶業務,所以國際貨物運輸通常被稱為國際貿易運輸。具體而言,通常為:雙方約定通過某一種或幾種運輸方式配合,將貨物從一國運輸到另一國,即目的地,并且將貨物交付給合同約定的收貨人。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因其國際性,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特征,還具備有一些其獨有的特征。
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主體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后,承運人負有按照約定保證安全、完整、及時地將貨物運達到目的地,交給托運人或者指定的收貨人的義務,同時享有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運費的權利;托運人對應的負有及時給付運輸相關費用的義務,享有請求承運人履行運輸貨物義務的權利。
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指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負有以一定對等價值的給付義務的合同。顯然,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有償性的合同。國際貨物運輸相比普通貨物運輸,通常運輸距離遠,運輸費用也高,不存在無償運輸的情形,托運人必須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至于運費的多少,視運輸方式、貨物重量、貨物種類、運輸距離不同而不同。
2.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標的為運輸行為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承運人為托運人提供運輸勞務的合同。該種運輸勞務是依照合同中托運人的要求進行勞動,托運人在勞務過程中獲得利益。許多人誤將運輸的貨物當作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實則不然,該類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輸的物品。
篇二:論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摘 要】貨物運輸合同是轉移運輸貨物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關系。它具有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承運人資格特定化、貨物運輸合同締約的法律強制化、貨物運輸合同條款格式化、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法律化等特征。
【關鍵詞】貨物運輸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法定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指示,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貨物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系,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征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出發研究貨物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筆者認為貨物運輸合同有以下的獨立特征:
一、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于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生后,經濟關系要求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很大限制。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欢I虾秃娇者\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運輸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二、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于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占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戶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1]
三、貨物運輸合同締約的法律強制化
篇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特征論文
摘要: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經常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海上運輸合同不同于一般的運輸合同,了解海上運輸合同的`不同之處,對于法律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有的是諾成合同,也有實踐性合同。這些只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般的特征,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普通的運輸合同還有很多區別,這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海上運輸合同的定義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托運人和海運承運人就運輸這一行為達成一致的協議,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是合同的標的,所謂的運輸行為,就是由承運人負責將貨物經過海路從一個港口運送至另一個港口的行為。海上貨物運輸的當事人一般有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其中托運人通常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收貨人的通常是買賣合同的買方,從而形成了托運人與海運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以及收貨人和海運承運人之間通過提單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另外還有托運人(賣方)與收貨人(買方)之間約定運輸責任的貿易合同關系。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類型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三種最典型的類型:海上貨物運輸協議或總合同、班輪運輸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關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定性有很大的爭議,本文著重討論班輪運輸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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