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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小報內容:法律就像一雙“火眼金睛”
漸的,我長大了,明白了一些道理,比如說:父母不可以隨意打罵兒女,在法律上講這是禁止家庭暴力;父母不可以隨便看兒女的日記,這是尊重他人的隱私權;同學們犯錯誤了,教師不可以變相體罰、侮辱學生;買到假冒商品要打投訴電話12315;工廠隨意排放污水,是違犯了環境保護法……法真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啊。
在我們生活中,許多青少年因為不知法,不守法以至于把自己的美好前途給毀了。據有關部門統計,去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這是一串多么令人痛心的數字!
媽媽給我講過這樣一個真實的事例:一個初三的小男孩,學習一直很不錯,名列前某。有一天,他路過一個網吧,感覺很好奇,就進去看了看。“好刺激!”他興奮的說著。漸漸地,他跟變了個人似的,整天沉迷于網絡游戲。沒有錢了,向朋友借,借完不還,后來朋友也不借給他了。然后又向父母要錢,父母知道他玩游戲,也不給他了。于是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剛開始是偷同學家的錢,后來在公交車上偷錢,被人暴打了一頓,但他仍然不知悔改,進而發展到搶劫,還殺了人,于是被警察叔叔抓走了,走到了一個黑暗的世界,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同學們,沉浸在網絡的游戲中,有什么好?如果你有那些時間,看看書,查查資料,復習復習功課,不都給你自己帶來了利益嘛!這是為何呢?哎!
《預防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在我耳畔,在我心中,有一句話時時響起:要遵紀守法!作為21世紀的.新主人,我們應該要學會知法、懂法、守法。我們早一天走上社會,就得早一天接觸法律,遵守法律,接觸那些善惡美丑、是非黑白。同學們,法律就像一雙“火眼金睛”,能夠幫助我們明辨是非、看清真相。只有學會守法,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和諧,生活才會更加幸福啊!
法制教育小報資料:法律小常識
1 .犯罪嫌疑人=犯人?
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列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 .死緩=等兩年再執行?
不是簡單的關押兩年再執行,而是給犯人一個不死的機會。我國法律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3 .無期徒刑=牢底坐穿?
并不是被判處無期徒刑后就要在監獄待一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但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不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因貪污被判死緩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白恩培案中,白恩培就將終身服刑。
4 .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
并不是發生了交通事故就會觸犯交通肇事罪。
有的根本不構成犯罪,有的則會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要根據具體情節而定。
5 .違法=犯罪?
廣義的違法行為,指所有違反法律的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狹義的違法行為。狹義的違法行為,也可以稱為一般侵權行為和行政侵權行為,指除犯罪外的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利、精神權利或知識產權的行為。而犯罪專指觸犯《刑法》的行為,是一種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
6 .年齡起始點=生日當天?
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并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例如,“不滿14周歲”,包括周歲生日在內,“已滿14周歲”則應從周歲生日之第二天起計算,其他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均應依此計算。
7 .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周歲,雖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即便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有以上八種行為,便構成犯罪。
8 .婦女=中年女性?
刑法中對婦女的規定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并不是大家通常認為的中年女性。
9 .自首=減輕處罰?
自首不是應當從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是可以從減輕處罰的情節,這二者有天壤之別,前者必須減輕或從輕處罰,后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同時還要提醒,自首不僅僅是指主動投案,還必須要如實供述才行。
10 .累犯=多次犯罪?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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