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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是哪個朝代的
察舉制是西漢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開始推行的一項官吏選拔制度。主要是地方和中央根據(jù)個人的才能和品行對個人進行推舉和征召。
察舉制不同于以先秦的世襲和后來隋唐的科舉制,主要特征為由地方長官在轄區(qū)內(nèi)隨時考察及選取人才,推薦予上級或者中央,被試用及考核后,再任命為官職。
定期的察舉科目稱為常科或歲舉,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要求貢舉的為特科、制科或詔舉,如賢良、文學、明經(jīng)、有道等科。察舉的對象,既有平民,也有現(xiàn)任的吏員。孝廉科是漢代最主要官員來源。
從察舉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注重聲名取士。它的另一個特點是以薦舉為主,考試為輔。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
中國古代的官吏選拔制度主要經(jīng)歷了世襲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這幾個階段。
先秦時期中國的世族在社會上有重要地位,幾乎全部官位的重職、要職都有世族成員擔任,雖然這一時期也有所謂鄉(xiāng)興賢能制的選舉,但這只是選拔伍長、鄉(xiāng)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為小吏。在這種制度下,只有王公、世族子弟才能世代為官。
從西漢開始建立完善察舉制來作用主要的仕方法,征辟制作為察舉制的補充。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拔制度,比漢代多了一條以推薦考核為選官途徑的九品中正制,它是在對東漢察舉制的反思與改進的基礎(chǔ)上創(chuàng)設(shè)的。
察舉制的建立
漢代察舉制來源于原始社會末期氏族部落首領(lǐng)的民主選舉。 中國原始社會的基本社會組織形式是氏族和部落的首領(lǐng)由民主選舉產(chǎn)生,這種“選賢與能”的民主遺風是后世選舉制度產(chǎn)生發(fā)展的源泉,它給兩漢察舉制以重大影響。
殷商統(tǒng)治者在理政治民上不得人心使得周初統(tǒng)治者清醒地認識到“小人難保”(出自《康誥》),從而調(diào)整統(tǒng)治策略,提出“敬德保民”、“德政禮教”的治國方針。因此周朝除了世襲制外還建立了其他的選士制度,主要有官學選才制、鄉(xiāng)興賢能制、貢士制。
春秋戰(zhàn)國是一個偉大的變革時代,這個時期的選士制度也呈多樣化特征。隨著士階層的崛起及各諸侯國之間空前激烈的政治競爭、經(jīng)濟競爭、軍事競爭的需要使得各國君主都銳意變革圖強,他們網(wǎng)羅人才、競相納士。這時即有重金招聘、設(shè)計求賢,也有賢者薦賢、獻策自薦等方式。這些方式強調(diào)德行道藝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時期重德行,戰(zhàn)爭歲月重道藝。德行道藝兼求,是先秦選士制度的總體特點,這一特點奠定了察舉制的基本格局與方向,它成為察舉選士的重要標準。
西漢初年,基本沿襲了秦朝的政治制度,漢高祖曾下詔征召賢能。漢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詔,要求地方察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文帝十五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被舉者百余人參加對策,并根據(jù)等第授予官職。漢文帝詔舉賢良方正僅為偶然之舉,既沒有明確規(guī)定薦舉期限、人數(shù),也沒有特別明確的薦舉標準和規(guī)范的薦舉程序。漢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詔令“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6年之后,又下詔策試賢良,并且要求“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明確規(guī)定了郡國必須選舉的人數(shù)。這標志察舉制的正式建立了。
漢代察舉制的演進
察舉制的最初實行,并無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漢朝根據(jù)實際實施情況調(diào)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較嚴格而完備的察舉法規(guī)。
察舉科目
漢代察舉的科目也是逐步固定產(chǎn)生的。漢高祖劉邦時,只籠統(tǒng)地提出選拔“賢大夫有肯從我游者”(求賢令),沒有明確的選舉科目。漢惠帝、呂后詔舉“孝悌力田”,漢文帝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雖然規(guī)定了明確的選舉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單一。漢武帝以后察舉科目逐漸增多,并日益制度化、規(guī)范化。兩漢時期比較通行的察舉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東漢稱茂才)、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明經(jīng)、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及其他臨時規(guī)定的特殊科目。
察舉人數(shù)
孝廉原為每州郡歲舉一至兩人,由于各郡區(qū)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薦舉人數(shù)顯然有失公平,于是到東漢漢和帝時改為按人口比例進行薦舉,大概每廿萬人歲舉一人,不足廿萬人則兩年一舉,不足十萬人則三年一舉。對少數(shù)民族雜居的邊郡地區(qū),又另定優(yōu)惠政策:十萬人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兩年舉一人,不滿五萬者則三年一舉。
察舉標準
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察舉制實行之初,各科既無統(tǒng)一要求,也沒有明確的察舉標準,用人條件含糊籠統(tǒng),而且時有變動。這樣,這個制度實行時很難操作,它既不利于下級官吏甄選,也不利于朝廷考核。因此直至東漢光武帝建武八年才確定薦舉標準,“四科取士”和“光祿四行”。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jié)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jīng)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復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光祿四行”為質(zhì)樸,敦厚,遜讓,節(jié)儉。
察舉的條件
漢代察舉對被舉者與舉薦者的具體條件陸續(xù)作出若干規(guī)定,如對被舉者的出身、職業(yè)、資歷、才能、年齡均作出規(guī)定;對舉薦者的條件也有若干規(guī)定,每年例行的歲舉,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長官負責。西漢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祿勛負責主管察舉工作;丞相司直、司隸校尉與刺史監(jiān)督察舉之虛實。西漢后期,尚書逐漸參掌察舉,至東漢,尚書權(quán)力更大。
連坐制
漢代規(guī)定選任得當與否,選任者和被選任者都要負連帶責任,功罪獎懲相同。漢武帝詔令郡國貢舉賢才,由于選令過于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薦一人。于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漢武帝又兩次下必須定期舉人的詔書,明令若有才不舉,輕則免官,重則以“不敬”罪論處。(在漢代,“不敬”為重罪,法為斬首,甚至族誅)西漢末年,漢平帝即位,王莽執(zhí)政,曾詔令適當放寬薦舉法,結(jié)果濫舉之事屢見不鮮。東漢初年,為糾正察舉不實,重申嚴格選舉之法,保證了察舉制的正常實施,但在察舉法規(guī)的執(zhí)行過程中,也有過嚴或過寬、矯枉過正的弊端。
薦舉方式
漢代察舉以推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后是還要經(jīng)過考試復核;復核合格后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均須經(jīng)過中央復試。漢代察舉制下的考試,在西漢時并不占主導地位,考試只是區(qū)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參考,這與后世以考試為主、以推薦為輔的科舉制截然不同。至東漢時,為糾正察舉薦人之濫,開始注重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jié)合的選士制度,而且考試成分日益增加。在推薦基礎(chǔ)上加強考試,這是漢代察舉制發(fā)展的新趨勢。薦舉為主,考試為輔,是兩漢察舉制的基本特點。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察舉仍是基本入仕途徑之一,西晉時,察舉形成了秀才對策而孝廉試經(jīng)的格局。但曹魏以后,門閥士族勢力日益發(fā)展,與之相適應(yīng),在選官上產(chǎn)生了九品中正制,察舉制的地位開始下降。由察舉入仕者,多為普通士人,高門權(quán)貴子弟一般是憑借門第獲得上品,并由一些被視為“清官”的官位直接起家為官。東晉時,察舉已相當衰落。南北朝時,察舉又趨復興。但此時之察舉,特別是秀才一途,大多為門閥士族占據(jù)。北朝后期,隨門閥制度的衰落,察舉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南北朝時期,秀才、孝廉在任用上不再先拜郎署之郎官等待遷調(diào),而是直接任命為博士、秘書郎、著作郎、員外散騎侍郎、奉朝請、縣令等,或為公府、軍府、王國和州府的僚屬。
察舉制向科舉制的演變
在南北朝,考試日益成為決定被舉者得官與否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人們對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對策時文辭的優(yōu)美,孝廉則在于經(jīng)學的精湛。唐代初年,王朝規(guī)定參加科目考試者可以自由報名,員額上沒有限制。這樣,察舉制也就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經(jīng)漫長演變,變成了一種中央設(shè)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舉制度。
察舉制科目
察舉制在實行的數(shù)百年間,不斷增減調(diào)整,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察舉科目,成為兩漢取士的主要來源。
漢代察舉科目繁多,大而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jīng)常舉行的科目,稱常科;另一類是不經(jīng)常舉行的科目,這種科目是皇帝根據(jù)需要臨時指定的特別選舉科目,稱特科或特舉。
孝廉是察舉常科中最主要的科目。常科中還有秀才、明經(jīng)等科目。秀才最初為特科,到了西漢后期秀才科也成了歲舉的常科。明經(jīng)科察舉通曉儒經(jīng)的人才。另外還有選拔12至17歲之間的“博通經(jīng)典”者的童子科。
孝廉
孝廉科就是察舉孝子、廉吏。漢武帝時,采納董仲舒的建議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詔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舉就通稱為舉孝廉,并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漢代政府官員重要來源。
孝廉舉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實職,而是入郎署為郎官,承擔宮廷宿衛(wèi),目的是使之“觀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務(wù)。然后經(jīng)選拔,根據(jù)品第結(jié)果被任命不同的職位,如地方的縣令、長、相,或中央有關(guān)官職。一般情況下,舉孝廉者都能授與大小不一的官職。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jù)尚書令左雄建議,規(guī)定應(yīng)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制定“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對儒生出身孝廉,要考試經(jīng)術(shù),文吏出身則考試箋奏。此后,歲舉這一途徑就出現(xiàn)正規(guī)考試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開始向中央考試制度過渡。
茂才(秀才)
茂才,西漢時稱為秀才,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名茂才,或稱茂材。茂才科主要是選拔奇才異能之士,所以通常稱“茂才異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秀才最初為特舉,在西漢后期成了歲舉,舉主為刺史,遂形成州舉秀才、郡舉孝廉的體制。
賢良方正
賢良方正是漢代察舉特科中最常設(shè)又最受重視的科目,此科名稱不一,或稱為賢良方正,或稱為賢良文學,意思是德才兼優(yōu)。賢良是指才能特出之人。賢良到了政府以后,照例由政府提出幾個政治重大問題,向他們請教,叫做策問。請教賢良們大家發(fā)表意見,這叫對策。政府看他們之意見,再分別挑選任用。
童子
漢代察舉專設(shè)童子科,規(guī)定年齡在12歲至16歲之間,能“博通經(jīng)典”者可以入選。
明經(jīng)
明經(jīng)舉士的主要目的,就是察舉通曉儒家經(jīng)學的人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shù)”以來,兩漢各科察舉都重視儒家經(jīng)學。專設(shè)明經(jīng)科,表明漢朝對學習儒經(jīng)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提倡。
明法(治獄平)
明法就是察舉明習法律的人才。漢代治國,儒法兼用,在選拔人才上除重視儒生外,也把明習律令文法者作為重要對象。
兵法
這是漢代察舉特科,主要察舉通曉兵法,勇猛善戰(zhàn)的軍事人才。此科多在“災變不息,盜賊眾多”之時舉行。
尤異
漢代官吏中政績突出者稱為“尤異”。察舉“尤異”實際就是提拔政績突出的現(xiàn)任官吏。此科之設(shè)在于鼓勵各級官吏忠于職守,精于政事,勤政愛民。
治劇
漢代因郡縣治理的難易而分為劇、平。能治劇,就是能治理最復雜、最難治的郡縣。漢代三輔洛陽等臨近京城的區(qū)域是豪強富戶的聚居地,社會關(guān)系異常復雜,階級矛盾尖銳激烈,非特殊之才很難治理。為此,專設(shè)歲舉特科,選舉政績卓著、勇挑重擔、能啃硬骨頭的官吏治理此等郡縣。
陰陽災異
漢代君主受董仲舒等“天人感應(yīng)”學說的影響,深信陰陽災異與國家治亂安危有密切聯(lián)系,每當陰陽錯謬、風雨不調(diào)、社會動亂之際,皇帝就下詔舉薦通曉陰陽災異之士,以便調(diào)和陰陽、安頓民心。
作用和弊端
作為中國古代第一個系統(tǒng)的選官制度,察舉制先后持續(xù)約八百多年,對中國古代社會有深刻影響。
秦代和漢初用人,承襲戰(zhàn)國以來政府獎勵軍功政策,主要憑軍功賜爵。為特別削弱貴族勢力,西漢前期逐步建立察舉制,大舉納入人才。并大膽果斷打破漢興以來非列侯不拜相的慣例,任命沒有封爵的公孫弘為丞相,然后再封他為平津侯,沉重打擊貴族企圖長期把持高官顯位。漢武帝通過健全察舉取士標準,親自選用干練有實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級軍事職務(wù),如桑弘羊、張湯、張騫、李廣、衛(wèi)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職。特別是兩漢時期,察舉制在大部分時間起著積極作用,帶來漢代英才輩出、功業(yè)興盛,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教育發(fā)展與繁榮貢獻巨大。漢朝能成為一個強盛封建王朝,成為當時舉世無雙的文明大國,與察舉得人密不可分。
察舉制作為中國古代最早的系統(tǒng)的選官制度,經(jīng)過局部變更產(chǎn)生曹魏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特別是隋唐時期,為彌補察舉客觀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試在其中的比例,最終形成后期的科舉制。它對中國教育制度、人才選拔制度、官吏制度有舉足輕重影響。全國政權(quán)選舉或考試,皆分區(qū)定額,從此開放給全國各地,始終代表著全國。全國各地均以同一人口比例考選,因此全國各地人民都有希望有人參加中央政府。
察舉各科設(shè)置之初,頗能體現(xiàn)選賢任能原則,也選拔出不少濟世之材。同時極大地促進講習儒經(jīng)的社會風氣的形成和教育的發(fā)展。但是察舉的主要特點是以主管官員(地方長官和中央各部門長官)的推薦為前提。加上察舉薦舉為主、考試為輔的特點,以及對倫理道德的要求,導致察舉制主觀性很強,客觀性差。因此到實施后期,“聲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釣譽,弄虛作假,或者攀附權(quán)貴,賄賂請托。因而,士風日下,察舉不實。
代表人物
左雄—察舉的改革者
西漢時,察舉“孝廉”后,被舉者可謂前途輝煌,所以高官豪族幾乎壟斷了舉薦之權(quán)。東漢順帝時(公元125年—144年在位),因察舉制產(chǎn)生種種弊端,左雄提出了改革方案。
察舉制的推行使?jié)h代盛行講學之風
左雄(?—公元138年),字伯豪,南郡涅陽(今河南鎮(zhèn)平)人。初舉“孝廉”,升遷為冀州刺史,常閉門不與豪族交往,并敢于揭發(fā)檢舉。順帝陽嘉元年(公元132年),擔任尚書令的左雄,建言改察舉之制。內(nèi)容為:(一)限年40歲以上才得舉“孝廉”,此為“限年法”;
(二)確定考試內(nèi)容,“儒者試經(jīng)學,文吏試章奏”;
(三)對有特殊才干者,不限年齡。當時尚書仆射胡廣及尚書郭虞等,提出反駁意見,認為“選舉因才,無拘定制”,不需要條條框框。但最后順帝仍采納了左雄的意見,頒令實行。從此,年不滿40不得舉“孝廉”。察舉者要到公府考試;然后試用,以“練其虛實”。有名不副實者,治其罪。
至此,考試制度正式確立,這是察舉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此后,左雄崇經(jīng)學,修太學,吸收60歲以上的儒士為郎;公卿子弟不以年齡幼小,凡能通經(jīng)者授童子郎。造成京城里諸生云集,太學盛極一時。
董鈞—才德兼?zhèn)涞膶W者
董鈞,字文伯,資中(今四川資陽)人,為東漢初年的著名學者。精研《慶氏禮》,在大鴻臚王臨手下做事。漢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舉明經(jīng)科,任“廩犧令”,是六百石的小官。后因病去職。東漢光武帝建武年間(公元25年—55年),又舉“孝廉”,辟“司徒府”。
他勤奮好學,博通古今,喜歡議論時政。明帝永平初年(約公元58年),任博士。由于博學通禮,參議制訂五郊祭祀、宗廟禮樂及威儀章服,他的意見,多被明帝采用,所以人們都稱他為“通儒”。
董鈞幾經(jīng)擢升,任五官中郎將,常教授門徒百余人,傳授學問。這位德才兼?zhèn)涞膶W者,非常長壽,活到70多歲才離世。
東方朔
東方朔
東方朔(公元前154年—前93年),西漢大臣、文學家。他是漢代的一位“奇人”,善辭賦,能言善辯。他從小失去父母,由兄嫂養(yǎng)大。自幼學寫字、文化及擊劍。
16歲學《詩》、《書》二經(jīng),能背誦22萬言(字)。19歲學孫、吳兵法,又背誦了22萬言。他描述自己“長九尺三寸,目若懸珠,齒若編貝”,相貌堂堂。勇、捷、廉、信等美德兼?zhèn)洌虼耍翱梢詾樘熳哟蟪肌薄?/p>
像東方朔這樣上書推薦自己的士人,在當時來說實在少見。東方朔曾擔任常侍郎、大中大夫等職,常諷諫漢武帝的得失。大概因為他的言語常帶有諷刺成分,令武帝不悅,所以始終沒有得到重用。
他的名作《答客難》,就是抒發(fā)自己有才智而得不到重用、無由施展的苦悶。
董仲舒
董仲舒是儒學大師,自漢武帝采納了他以儒學為正統(tǒng)的建議后,一直維持了近二千年之久,被歷代皇帝奉為圭臬。董仲舒還創(chuàng)立維護傳統(tǒng)道德秩序的“三綱五常”體系。
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詔舉賢良,董仲舒應(yīng)對策,建議:
(一)諸侯、郡守、二千石,每年薦吏民之賢者各二人;
(二)所薦之人“賢”(優(yōu)秀)有賞,“不肖者”(不合格)則罰;
(三)量才授官。董仲舒的建議被武帝采納,遂下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從此,察舉作為較完備的選官制度,正式確立。儒學的地位、察舉的標準,得到完全的推行。
晁錯
晁錯(公元前200年—前154年)是西漢的名臣,潁川(今河南禹縣)人。年青時師從學者張恢,學申、商之術(shù),由于熟悉文獻典故,被任命為太常掌故(六百石)。
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時奉命跟原秦朝博士伏生學習《尚書》。后來任太子(即后來的景帝)家令,深受寵信,升遷為博士。
其后,晁錯由平陽侯曹窋?shù)热寺?lián)名舉為賢良,由文帝親自對策。文帝對他策問的內(nèi)容(題目)是“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寧”。晁錯以秦亡為鑒,提出一系列施政綱領(lǐng)。
他說:“所為天下興利除害,變法易故,以安海內(nèi)者,大功數(shù)十,皆上世之所難及,陛下行之,道純德厚,元元之民幸矣。”在對策的百余人中,由于晁錯成績突出,升遷為中大夫。晁錯對策事件,說明:
(一)作為選用官吏的察舉制度,從文帝開始;
(二)被舉者要經(jīng)過考試選拔;
(三)文帝時的察舉限于“賢良”一科,尚無人數(shù)及期限的限制。
晁錯任官以后,曾任御史大夫,推行重農(nóng)抑商政策,更定法令,主張充實邊塞,積極防御匈奴對漢室邊境的攻掠,又建議削奪諸侯王國封地,以鞏固中央集權(quán)。但后來在吳楚七國之亂中,晁錯因建議削藩,被他的政敵以“清君側(cè)”為名腰斬于長安東市,父母、妻子、同族皆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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