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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小學心理咨詢守則
實驗小學心理咨詢守則1
第一條咨詢人員應做到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熱愛學校心理咨詢專業工作;熟悉并認真遵守國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恪守心理咨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規范。
第二條咨詢人員應嚴格按科學態度和專業要求工作。必須接受規范的專業培訓、努力鉆研有關理論,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探索工作規律;還必須熟悉學校的各種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學生的特點和心理狀況,將學校心理咨詢專業要求和學校實際相結合,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咨詢人員必須平等對待學生、信任學生,在與來訪學生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工作。要特別注意尊重來訪學生的人格尊嚴,保護來訪學生的.正當權益;從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出發,真誠對待來訪學生。
第四條咨詢人員應遵循教育發展的規律向學生提供幫助,立足于啟發學生自己認識自己,自己接納自己,自己幫助自己,自強自立,健康成長。
第五條咨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保護學生的隱私和其他秘密;對學生的有關資料、案例予以保密,單獨保管,不列入學校其他檔案。
第六條咨詢人員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測驗時,必須遵守中國心理學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頒布的《心理測驗工作者道德準則》,按心理測驗的規范進行,不濫用心理測驗,科學、客觀地使用測驗結果。
第七條咨詢人員在幫助學生的過程中,應努力動員與爭取教師和家長的配合與支持,必要時要對他們做耐心細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學生發展的理性社會支持系統;在向教師和家長提供資料、建議及分析學生情況時,要以保護學生、促進學生發展為出發點。
第八條咨詢人員必須了解中小學生心理咨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職責和能力范圍內開展工作;對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必須及時轉介,推薦其他合適的專業人員予以解決,或建議學生到校外相關部門接受咨詢或治療,轉介時要耐心做好學生的工作。
第九條咨詢人員必須始終注意保持和來訪學生關系的純潔性,不得與來訪學生及其家長建立心理咨詢和教育關系以外的任何或其他關系,不得收受學生及其家長任何物質報酬和饋贈。
實驗小學心理咨詢守則2
1、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熱愛學校的心理咨詢工作。
2、立足于助人自助的原則和對來訪者負責的.原則。
3、維護和監控本校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建立與管理學生心理檔案。
4、對輕度適應不良的學生進行個別和團體心理輔導,鑒別重度心理障礙的學生,并轉介到高一級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機構。
5、不與來訪者建立咨詢以外的關系。
6、保持真誠、尊重、關愛、信任、耐心、細心的工作態度。
7、通過各種途徑向學生、教師和家長宣傳心理健康知識。
8、定期對學生的心理健康進行檢測,建立心理健康檔案。但要謹慎使用測試量表或其它測試手段,不能強迫學生接受心理測量。
9、嚴格遵守保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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