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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委托是好是壞
債務委托是好是壞,債權托管是將銀行或企業已經形成的或即將形成的呆滯債權,通過與托管公司簽訂契約合同,將該債權交由托管公司去盤活變現或有償經營的一種經營方式。下面是債務委托是好是壞。
債務委托是好是壞1
債務委托是靠譜的,就是不知道你選擇的平臺是否靠譜。
如果自己覺得比較麻煩,有兩種選擇:
1、選擇遠程指導,需要付一定的指導費,總體要比債務處理機構劃算的多。
2、選擇靠譜的機構,委托代理處理個人債務問題,相對收費比較高5-6個點位。
債務委托,能給大家帶來什么好處?
1、被催收騷擾的問題能夠陸續停止:你扛不住的催收電話、銀行電話,委托給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團隊替你接聽電話。
2、解決起訴的問題:最大可能的避免、降低司法訴訟的風險,合理、合法的去處理和面對自己的債務問題。
3、當你有能力處理欠款的時候,我們來幫你協商:減免滯納金、違約金,各種不合規的利息等等不合理的費用,把你的.合法合規利益都能夠做到最大化!
這就是委托給我們好處,當你沒有負擔的時候,心中的壓力也就釋懷了,你只需要努力去工作,努力去賺錢,其他的交給專業的人來處理就好啦。
債務委托是好是壞2
一、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有什么標準?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合同違約金標準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
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
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債務委托是好是壞3
一、委托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么
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往往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事先提供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和補償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的必要的費用。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托費用的預付和墊付】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1、委托人預付費用的義務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點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費用處理委托事務,因此,受托人對于費用沒有墊付的義務,預付費用可以說是委托人的義務。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如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應當先預付訴訟費。
因為費用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與合同約定的報酬不是一個概念。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對于委托人支付的預付款,如果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尚有剩余,受托人應當返還給委托人。
2、委托人償還受托人支出必要費用的義務
由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應當由委托人事先預付費用,受托人就沒有墊付費用的義務,但如果墊付了,則有請求償還的權利,即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應當把委托人支付報酬與償還處理委托事務所應負擔的費用相區別。
償還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不是對價關系。所謂必要費用,比如差旅費用、有關財產的運輸費、倉儲費、交通費、郵費等等。受托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僅會有金錢支出,有時也會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斷費用的支出是否必需,
應當依據所委托事物的性質及處理時的具體情況來定。何為“必要”,其標準是什么,我們認為,支出費用的合理原則應從三個方面考慮,其一,直接性原則。受托人支出的費用應與所處理的事務有直接聯系;其二,有益性原則。
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經濟性原則。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費用時,應盡善良人的行為,采用盡量節約、適當的方法處理事務。也就是說,必須是客觀上確有必要,才可以請求償還,
以防其濫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觀上是否認為支出為必要為標準。而應以受托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狀態作為標準。
3、委托人償還利息的義務
償還費用還應包括自受托人暫付費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利率有約定的,事后就應按其約定,如果對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時,
就應當依照法定利率計算。例如,甲因出國數年將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數年后甲回國,乙應將房屋及其歷年的房屋出租費交付給甲,但甲應當將乙為管理該房屋支出的維修等必要費用,連同自乙支付時起的利息,償還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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