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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業戶外地經營增值稅納稅地點的確定方法
問:我公司在A市的采礦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成立一個項目部在B市采礦,增值稅應該在A市繳納還是B市繳納,我公司可否在公司所在地(A市)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A地繳納稅款?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網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在B市外出經營,應申請外管證,在B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辦理稅務登記證,應在B市納稅并由向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你公司在B市從事經營活動,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不超過180天的,并向A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證明的,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納稅的,由A市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相應的,按上述納稅地點及征管機關開具發票。如果項目部本為分公司,應按規定在B市辦理稅務登記,在B市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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