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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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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與作用

  一、從“禁豬令”說起

  07年X市召開清理畜禽養殖業污染工作會議,決定從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養豬,仍進行生豬養殖活動的場所發現一個、查處一個、清理一個。

  事實上,清理養殖業的整治行動01年便在X市展開了。一方面,大量分散、簡陋的畜禽養殖場嚴重污染地表水源、空氣環境。六成養殖場采潲水養殖,易發食品安全事件。另一方面,X市僅兩千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聚集了一千多萬城市人口,大量的養殖基地占用了寶貴的土地資源。此外,農業也不再是其最主要生產方式。政府考慮到環境容量,釋放土地資源及順應產業轉移選擇性發展的取舍需要而發出“禁豬令”。

  禁令一出,爭議四起,“令”只能匆匆退場。筆者認為“令”中大有文章,試在本文中探討。

  二、概念界定

  本文將以“禁豬令”為例探討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與作用,先對幾個基本概念進行界定。

  “經濟法”這一概念不同學者有不同觀點。本文采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國家干預說”,經濟法是國家為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因為它強調經濟法對國家干預行為的嚴格限制,首先,是市場失靈為前提;其次,是需要國家干預;第三,只干預全局性、社會公共性關系。

  “宏觀調控”作為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的政府行為在我國出現。在憲法和國家五年計劃綱要中時,對其認識著重于經濟、法律、行政三種調控手段上。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場體制的完善,其內涵不斷豐富,最終其定義歸結為一種在法治國家基礎上的,以實現宏觀經濟平衡為目標的“經濟措施”。有學者對其有更具體的解讀:宏觀調控作為國家經濟調節的一種方式,是國家為克服市場缺陷中的“盲目性、被動性和滯后性”而出現的;其方式是通過制定“計劃、經濟政策和具體調節手段”來影響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運行”;目的是實現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

  法的“作用”從法理學的角度而言是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規范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影響與結果。筆者認為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經濟法對宏觀調控行為的規范和對社會的影響。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規范主要通過宏觀調控法(如產業調整法、計劃法、投資法、財稅調節法、價格調節法等)實現。

  對于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理論上缺乏一個明確的界定,本文試從經濟法的作用以及三種調控手段的比較中來闡述這一問題。

  本文實例中X市政府發“禁豬令”的行為,在筆者看來,是一種不規范但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政府調控行為。筆者對之從經濟法角度進行了界定,它是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經濟發展從全局規劃、產業結構的角度做出的宏觀調控。但因為其不規范,它本身又有這樣的特點:屬性上,是禁止性命令而不是指導性建議;權限上,有侵入微觀的趨勢;程序上,缺乏法定程序;效果上,因質疑而被撤銷。

  三、實例分析

  筆者主要使用“雙手并用”與“雙手失靈”來分析本文實例。

  (一)“豬”的問題――市場機制下的失衡

  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在調節經濟和配置資源中發揮基礎作用。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市場主體是“理性經濟人”,都為自己的利潤或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在本文實例中,我們看到在市場機制調節之下的X市的生豬養殖出現諸多問題。

  一是散而眾、飼養不科學且占用大量土地。個體養殖戶多數以成本低廉的潲水養殖,帶來食品安全隱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資源投入到相對低產出的養殖業;二是帶來嚴重環境污染,擴大社會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資料表明X市75萬頭生豬需新建一座日處理132萬噸的污水處理廠,才能有效凈化處理,一年需4億多元污水處理費。 顯然,養殖戶能獲得的個體收益與社會所付出的巨大成本嚴重失調。

  這是市場調節失靈的直觀體現。正如加爾布雷斯指出的:“經濟體系會自我改進的說法,現在也許已沒有人相信。不平衡發展、不均等、無意義和無規律的技術革新、環境的侵蝕、行業間的缺乏協調―這些都是體系中的一部分,也是現實中的一部分。它們在體系中已經根深蒂固。” 在“市場之手”調節失靈,無法靠自身改善的情況下,“國家之手”呼之欲出。

  (二)禁令不“行”――宏觀調控下政府失靈

  考慮到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及產業規劃,X市市政府對養殖業進行調整本無可厚非,可政府“禁豬令”一出卻引來質疑不斷,這又緣何而起?

  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政府同市場主體一樣是“經濟理性人”,其理性有限。信息不足、濫用權力、腐敗尋租、體制不健等導致政府宏觀調控會失靈。反映在本文實例中就是面對養豬者個體利益與社會公益失衡的局面,政府拿出的這一紙簡單而粗暴的禁令,不僅收效甚微,還給政府帶來頗多微詞,以致最后被迫撤銷。

  那么在市場的缺陷“根深蒂固”,國家調控又有造成“人為經濟衰退”危險的形勢下,“國家之手”如何作為呢?

  實踐證明,必須有法可依并依法進行。這法正是經濟法。

  四、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與地位

  (一)作用之探討

  探討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別從法的規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來進行。從法的規范作用來看,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行為進行規范,使其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對法定范圍內的社會關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進行調節。   一方面,經濟法規定了國家調控權限。國家只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條件下對國計民生的宏觀領域進行調節,具體說來主要是發展規劃、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產業政策、國際貿易等方面。這在給國家調控劃出界限的同時,也保障了經濟自由與安全,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宏觀調控真正解市場失靈之困。結合實例,X市政府對地區產業進行調節,其“手”應在宏觀上指引方向,使市場主體順勢而動,而不是直接取走養殖者的腰包。

  另一方面,經濟法規范宏觀調控的手段和程序。經濟法與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門法比較,其中最顯著的特點是大量的規則屬于指導性,是一種“提倡性規范” ,以對經濟利益的引導為實現調控的主要手段。 經濟利益為引導的調控手段更為科學,它能使宏觀調控得到市場主體更好的遵循。規范政府介入市場的調控行為、規范市場主體的投資、信貸、進出口等行為,以實現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給調控行為設置合理的程序的規范使得宏觀調控更具科學性、權威性,從而也促使市場主體自覺地使自身的行為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結合實例,X市政府的調控可以指導養殖戶規模化養殖,建立起生態環保的產業鏈,使養殖戶不僅取得短期利益,更能長遠發展。從法的社會作用來看,經濟法規范國家宏觀調控,使其更易實現宏觀經濟平衡的社會目標。

  經濟法規范了宏觀調控行為,從權限、手段和程序上都限制了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上具有合理性(符合經濟規律),因而會得到市場主體的遵從,取得良好的績效,使國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國民的擁護和支持。這對于國家和國民的總體福利的增長是有效的促進。回到本文實例,要使政府“令到禁止”,使失靈的市場“藥到病除”則必須借助于經濟法。

  (二)地位之探討

  從上文可見國家之手與經濟法是契合的,正是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決定了其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地位。也許應該從這個角度把經濟法(而不僅僅是其一的反對限制競爭法)作為“經濟憲法”。

  除從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了解其重要性之外,也可以對宏觀調控三種手段進行比較從而認識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

  一方面,與經濟、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觀調控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和富有理性,從而更好地認識客觀經濟規律,體現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只有依據法律的宏觀調控才能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從而杜絕盲目和任意調控;只有法律化的宏觀調控才是制度化的調控 ,從而給市場主體以安全、穩定的市場環境。

  另一方面,經濟手段中,有些本身就是法律手段。比如稅收,依法運用,就是講稅法。其他一些經濟手段在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規定。行政手段需建立在行政法的基礎之上,因此也是法律化的調控手段。

  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建設要求應該更多地把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即力求經濟手段、行政手段規范化、法律化。 經濟法順應了這一發展,其“經濟憲法”地位當之無愧。

  五、小結

  繼續推進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必須要注重、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經濟法的宗旨就是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和加強宏觀調控。 加強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的規范與調整是保障宏觀調控科學性、民主性最為關鍵的一環,是順應中國市場經濟改革與發展必然選擇。

  注釋:

  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頁.第397頁.

  張德鋒著.宏觀調控及宏觀調控法的界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07頁.

  [美]加爾布雷斯著.經濟學與公共目標.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09頁.第361頁.第40001頁。第361頁。

  朱崇實主編.濟法理論與實務―熱點問題探討(2001年全國經濟法學理論研討會論文選)之宏觀調控立法特點及其新發展(漆多俊).第273頁.

  楊紫@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24頁.

  筆者認為“創造安全而穩定的市場環境”是現階段促使我國市場主體最大程度發揮其主動性、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根本。

  劉文華著.中國經濟法基礎理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0頁.

  參考文獻:

  [1]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2]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3]舒國瀅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4]何勤華等著.法律名詞的起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5]張守文著.經濟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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