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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方法

時間:2023-12-20 18:05:13 秀雯 資料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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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方法(精選5篇)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那么,下文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方法,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方法 1

  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范圍

  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1)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2)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3)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二、城市建設檔案報送期限及相關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規定全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3個月內移交檔案管。

  違反城建檔案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2)涂改、偽造檔案的;

  (3)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方法 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海口市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市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局監督、指導。

  第五條城建檔案工作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建設系統、建設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為基礎的全市城建檔案管理體系。

  建設系統、建設單位應設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城建檔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保管、移交和報送工作。

  第六條市城建檔案館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材料: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桿線工程;

  9、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境衛生、水務、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資料。

  第七條建設工程檔案實行登記制度。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時,受理施工許可窗口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招標投標和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時,要對工程檔案的套數、費用、質量要求、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真收集和整理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監理單位要協助建設單位監督、檢查各單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所建設項目的工程檔案編制情況進行審查,經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檢驗合格后,方可移交。

  檔案報送單位收集、整理或者補測補繪檔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具備城建檔案整理技術資質的第三方實行有償規范化整理,市城建檔案館應當提供業務咨詢服務。

  第十條凡列入市城建檔案館接收檔案范圍的工程,其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提請市城建檔案館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檔案館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作為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和備案的必備文件。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形成的檔案材料,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檔案。凡列為省、市級以上(含省、市級)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還應向市檔案館報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圖。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的檔案內容,由市城建檔案館按國家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停建、緩建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檔案館寄存。

  被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或管養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設檔案,并在竣工后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四條屬于建設項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線檔案材料,應當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材料,應當在普查、測繪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十五條本市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應當全部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具有長期保管價值的檔案,市城建檔案館可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市屬開發區建設檔案,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2年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具有長期和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七條報送和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檔案材料必須是原件;

  (二)檔案材料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圖形清晰、字跡工整;

  (三)檔案材料的技術整理應符合國家城建檔案案件質量標準;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簽章手續完備;

  (五)地下管道及地上桿線工程必須按有關專業技術規范進行竣工測繪,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六)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大型建設項目在報送紙質檔案的同時,還應按規定報送相關的聲像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十八條城建檔案的報送、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檔案保護、保管的規定。

  第十九條市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鑒定、銷毀、統計、檢索、保密、編研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保證城建檔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條市城建檔案館應積極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有償向社會提供信息資源服務。

  第二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城建檔案;不得擅自提供、銷毀城建檔案;不得倒賣牟利或將城建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海南省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凡應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或移交城建檔案而無故不送交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市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條例》(市府[1987]13號)同時廢止。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方法 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檔案,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建設檔案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適應城市建設的需要。

  第五條建立健全以各級城市建設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網絡,保證城市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設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設檔案信息網絡,將城市建設信息資料納入收集范圍,及時采集、接收、存儲、整理。

  城市建設檔案館(室)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六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本系統的城市建設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軍民共建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檔案。

  (三)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單位(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境衛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等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城市風貌史料。

  (五)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接收、管理的檔案材料的具體范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由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程項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項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向有關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期間,應當將有關申報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備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在接受備案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有按規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的義務。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參加,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但建設工程決算資料可以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移交。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補充齊全。

  第十三條各建設單位對形成的城市建設檔案,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送外,還應當做好整理、歸檔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

  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系統內部各專業管理單位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對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內,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施工、監理及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電子文件、照片、錄像、縮微品等特種載體形態的檔案資料。

  前款規定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或者單獨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查詢該建設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機關說明地下管線現狀情況。

  第十八條城市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修改、補充后3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普查和補測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收集、整理或者補測補繪檔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可以提供咨詢、代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有計劃地編纂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關單位查詢利用檔案信息資料,城市建設檔案機構除收取復印費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市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未經產權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查閱使用。

  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設檔案資料,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防止各類損害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統計、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按期移交業務技術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城市建設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檔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或者檔案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理,有關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發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4號)同時廢止。

  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有關活動中形成并歸檔的科學技術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線等各項建設的真實記錄。

  按類別劃分:

  ①城市勘測和城市規劃檔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測文件和地形圖,城市經濟和人口資料,礦藏資料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地震、氣象、地名和城市歷史沿革資料,以及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文件等。

  ②城市建設管理檔案,包括城市建設方針和政策、法規文件,土地征用、劃撥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產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檔案和公用設施檔案,包括道路、橋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檔案,以及給水、供氣、供熱、供電、電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設施檔案。此外,交通運輸工程(鐵路、公路、水運、航空)檔案,工業建筑工程(工廠、礦山、電站)檔案,民用建筑工程檔案,以及園林綠化檔案、環境保護檔案、人防工程檔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方法 4

  第一條 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規范城建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確保城建檔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制定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指導城建檔案工作,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建立城建檔案業務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建檔案館(室)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導建設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

  第六條 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各主體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稽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查或者檢查范圍,以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整合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室)藏城建檔案的。數字化,并對重要城建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的行為,有權對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市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并于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方法 5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范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規、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以文字、圖紙、圖表和聲像制品等為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工作納入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為中心、產生城建檔案單位的檔案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體系,保證城建檔案機構、人員、設施和經費的落實,使城建檔案工作與當地的城市規劃、建設 和管理工作同步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各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建制鎮人民政 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檔案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員,按照城建檔案歸檔的內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檔、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歸檔或者將檔案占為己有。對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城建檔 案管理機構應當進行技術指導,并對其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進行跟蹤管理。

  第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重點管理并接收下列檔案:

  (一)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業和民用建工程,城市公共設施工程,城市公用事業工程,抗震工程,與城市建設有關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檔案,以及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的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園林綠化設施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市工程設施管理、公用事業管理、房產管理等專業部門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科學研究成果和有關城市的歷史、自然、經濟、資源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四)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前款規定的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城建檔案業務技術標準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建物、構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與當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城建檔案移交責任書。未簽訂責任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移交。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對納入城建檔案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按時移交給建設單位。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移交當地城 建檔案管理機構后,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復制報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準備階段的文件材料,施工階段的文件材料,竣工階段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檔案的驗收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在進行竣工驗收時,必須有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參加驗收并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在城市的道路、道溝、各種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到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查清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否則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城市的建物、構物進行改建、擴建以及對城市的重要設施進行維修時,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原建設工程檔案進行修改、補充。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工程,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已建成的建設工程沒有施工圖、竣工圖或者建設工程檔案不完善、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應當進行補測、補繪和修訂,并在補測、補繪和修訂結束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在城市管線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檔案,組織進行普查的單位應當在普查結束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 建物、構物和其他設施的產權轉讓的,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同時移交給受讓單位,并由受讓單位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停建和緩建的建設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因被撤銷或破產等原因終止的,必須在終止前向其主管機關或者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七條 建設系統的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等專業部門的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的移交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建制鎮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是起五年后,移交縣(市、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五年內已經形成的城建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必須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必須是原件,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代為整理、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實行有償業務。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和保護工作。并對破損、交質的檔案及時進行修復,對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檔案,采用聲像復制等技術予以備份保存。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必須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和專用庫房保管。庫房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檔案建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整理、加工城建檔案信息,向社會提供業務。

  第二十四條 無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建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城建檔案、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違法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出具、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回執的;

  (三)未按規定對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等行為的舉報或者投訴進行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移交、接收城建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完善城建檔案保管條件,造成檔案損失的;

  (六)未按規定提供城建檔案利用的;

  (七)未按規定通報上一年度已辦理規劃許可、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規劃驗收合格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信息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罰款。

  因建設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對利用者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參建單位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備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參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期將本單位承建部分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建設單位移交、致使建設單位未能按時完整地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參建單位處5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義務。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地下管線檔案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罰款。罰款不免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移交義務。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處置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檔案上勾畫、涂改或者擅自抄錄、復制檔案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罰款;剪裁、抽取檔案的,處3萬元罰款;損毀檔案或者泄露檔案秘密的,處10萬元罰款。

  組織或者個人違法利用檔案有違法所得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按本規定進行處罰外,屬于建筑市場主體的,市主管部門將相關處罰信息通報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相關處罰信息列入建筑市場主體誠信記錄,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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