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第六章 依據學考成績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
第二十五條 依據學考成績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分文理科進行錄取,報考學院文科類、理科類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參加高職分類招生考試錄取的考生必須達到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劃定院校文、理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六條 廣東省依據學考成績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依據“學校志愿順序和專業志愿順序按照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原則,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依據學考成績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符合學院貧困生條件的考生,考生須按學院的規定要求提交家庭貧困證明(以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提供證明為準)。
第二十八條 廣東省依據學考成績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達到高職院校錄取最低分數線,投檔總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家庭經濟困難的考生(以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提供證明為準)。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的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順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順序為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九條 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 學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酒店管理、物業管理專業因用人單位有特殊要求,請女生身高低于3875px、男生身高低于4125px的考生慎重報考; 建筑類專業因用人單位有特殊要求,請身體活動能力受限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八章 新生注冊與復查
第三十三條 經學院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入學(注冊時間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冊者,將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1個月內對新生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復查,如果發現材料虛假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將其檔案退回考生原所在學校。
第九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院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全額資助,對非貧困生實行獎學金制度,具體詳見本章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按人才培養成本并經物價部門核準應收學費標準為:建筑工程技術、工程造價、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園林工程技術專業學費13800元/年,酒店管理、物業管理、學前教育專業學費12800元/年,學院住宿費1200元/年。
第十章 資助、獎勵政策
第三十五條 資助政策。學院對取得學院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四個條件之一的)實行全額資助學費、教材費、食宿費、服裝費、床上用品費、學習用品費并補助寒暑假探親往返路費。
第三十六條 獎勵政策。
1.學院對廣東省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的考生中的非貧困生,三門學業考試成績總分排名占全省排名占前25%的,獎勵三年學費、食宿費、服裝費和床上用品費,排名占前50%的,獎勵三年學費、服裝費和床上用品費。
2.對高考類學前教育專業文、理科達到本科線的非貧困考生獎勵學費、食宿費、教材費、服裝費、床上用品費、學習用品費。
3.對高考類學前教育專業以下三種情況的非貧困生分別獎勵學費、住宿費、服裝費和床上用品費:
(1)文科第一志愿報考我院且被錄取的前20名(總計劃40人,含本科線考生和貧困生);
(2)理科第一志愿報考我院且被錄取的前8名(總計劃15人,含本科線考生和貧困生);
(3 )“3+證書”第一志愿報考我院且被錄取的前10名(總計劃25人,含貧困生)。
4. 學院對錄取的所有學生獎勵服裝費和床上用品費用。
5.學院另設立專門獎學金,獎勵在校優秀學生;符合條件的學生可以評選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具體詳見校內獎學金評選辦法。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七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紀律監督與申訴部門:學院績效督察室
聯 系 人:何銳連
接受監督與申訴電話:0763—3918992
第三十八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部門:學院招生辦公室
咨詢電話:0763—3936012
傳 真:0763—3936700
電子郵箱:zs@ bgypt.com
學院網址:www.bgypt.com
招生網址:zs.bgypt.com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2016年12月13日院務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委托廣東碧桂園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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