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內蒙古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62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離休費的辦法
從2016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50元,省部級副職110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50元,縣處級正職600元,縣處級副職50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8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經費來源
此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所需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盟市所需經費,自治區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此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一)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部門和自治區人大、政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增加離休人員離休費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按現行工資管理權限,分別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自治區駐盟市機關事業單位(少數部門除外)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工作,委托所在盟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盟市及盟市以下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審批問題,由盟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自行研究確定。中央駐自治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即中央及國務院相關部委)授權自治區審批的,由自治區負責審批。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三)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門務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審批工作結束后(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辦理工資審批時),必須將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統計表》和離休費兌現情況,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同時報光盤)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屆時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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