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第二十四條從事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冶金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指派從業人員參加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應當承擔該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試費用,并可以與該從業人員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在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并委托具有安全生產評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項目安全評價。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安全生產評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及時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對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重大危險源備案,并采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 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二) 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三) 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四) 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五) 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和安全評價,并提出完善監控的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實施情況;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間作業、重大危險源作業等危險作業的,應當按批準權限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業單位在危險作業前應當制定危險作業的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從事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并嚴格遵守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為大型公共活動所設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廠房、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廠房、場所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出租的廠房、場所應當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并書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廠房、場所安全的有關情況。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對出租廠房、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
出租方應當查驗承租方所從事的生產經營范圍,統一協調、管理同一區域多個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各承租人涉及廠房、場所安全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
承租方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和條件,并服從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時,應當查驗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時,還應當查驗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安全標志,并建立采購檔案。
第三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職業危害的防治責任、告知、申報、宣傳教育、防護設施維護檢修、日常監測、從業人員體檢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定期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報告應當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或者發現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定期進行專業性的安全生產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跟蹤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在隱患排除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可以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本市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相關責任保險。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道路交通運輸、金屬冶煉、船舶修造、裝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原則上由企業先行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確實需要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按照規定辦理風險抵押金使用手續。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相關責任保險的,經報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免于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指導。
第三十七條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 指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從事作業;
(二) 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進行生產;
(三) 隱瞞事故隱患,或者不及時處理已發現的事故隱患;
(四) 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從事作業;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 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應急措施;
(三)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 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要求;
(五) 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提出賠償要求;
(七)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技能;
(八) 獲得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九) 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 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 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人員有依法向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主張安全生產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預防工作。
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
第四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市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度。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市和區、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負責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
第四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本地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情況,研究、部署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案,協調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五條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支持、督促、檢查本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相應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轄區內高危行業和較大危險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專項監管部門應當配置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力量。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法律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施工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可以實行聯合檢查,并采用定期檢查、隨時抽查的方式,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險源、壓力容器等重點事項的監督檢查計劃,明確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頻次等,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記錄制度。
第四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參與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聽取對專業技術問題的意見。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遴選、考核、獎酬、回避等制度。
第五十條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安全生產重點監督管理單位目錄,載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監督管理的重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