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親屬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補償外,屬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金。賠償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礦山、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三)安排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并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五)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
(六)組織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
(七)組織實施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工作和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取締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二)承擔對其他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考核工作;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實施監督;
(五)負責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五)建立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特大事故隱患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六)組織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生產許可,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三十三條各級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進行監察,按照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實。在限期排除期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志,并采取臨時性安全措施。
重大、特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重大、特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公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狀況,及時公布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以及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制度,互相通報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和執法監督信息。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和組織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分工;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器材、設備;
(五)應急救援演練計劃;
(六)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和經費保障;
(七)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八)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第三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同時報告有管轄權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事故搶救,并按照事故等級和分類,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每月將本行業、本系統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抄送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予取締或者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予取締或者關閉的;
(二)接到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三)未能有效組織救援致使生產安全事故損害擴大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阻撓、干擾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安排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租用學校、幼兒園房屋和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時、足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存儲;逾期未存儲的,處未存儲金額5%至10%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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