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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結算條款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怎么審計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結算條款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怎么審計,歡迎閱讀與收藏。
審計人員在進行投資項目決算審計時,發現合同結算條款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而且建設單位已委托造價咨詢公司對結算造價進行了審核。這類問題是投資審計中經常遇到的,如何解決這類問題?
一、項目背景
某項目于20xx年4月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約定為固定價格報價。招標控制價為1809.96萬元,由XX集團以1697.74萬元中標。因甲設計院設計的基礎與地勘報告的地質情況相矛盾,即東邊地質較好的鋼倉庫為人工挖孔樁,西邊地質較差的平倉庫為條形基礎。建設單位經與甲設計院交涉無果后,委托乙設計院重新設計,保留原有圖紙的平面布置,包括棟數、棟距、方位、層次及部分結構等,將東邊地質較好的鋼倉庫改為條形基礎,西邊地質較差的平倉庫改為沉管灌注樁。中標單位以項目進行了變更為由,將合同價變為可調價格合同,并約定工程量計算按定額,即按實結算。
二、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方法
1、什么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固定價合同包括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單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結算價=審計工程量*中標單價。
可調價格合同是指合同單價可調。在合同中簽訂的投標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合同示范文本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包括: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⑵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⑶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h;⑷雙方約定其他因素。
2、施工合同的合同價條款違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審計人員經審計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經咨詢公司審定的結算書,發現經招標的項目,結算方式由招標文件的固定價格報價變為施工合同的可調價格。
由建設單位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審核結算時,就是把投標價放在一邊,按照重新計算工程量、重新套價、總價下浮6.2%的原則,確定結算造價為1996.37萬元。這種做法曲解了可調價格合同的前提條件,重新按定額套價,等于把所有承包風險轉移給了建設單位。
以上做法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規定。
3、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的效力
審計人員把發現的問題向建設單位反饋,同時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重新計算造價。一開始,這兩家單位都有抵觸情緒。建設單位反復強調的是,對基礎進行重新設計,為國家節約了多少錢;由于進行了設計變更,不得已修改合同結算條款。咨詢公司則遲遲不肯計算。審計人員跟建設單位反復講明,該項目基礎變更是必要的,確實是為政府節約了建設資金。但是項目地面以上部分基本上沒有改動,只能按照投標清單的報價結算。如果地面以上部分也重新按定額套價計算,等于把基礎變更節約的錢,在地面以上部分又還給了施工單位。并強調,變更合同結算條款,是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是要追究責任的。此時,建設單位才明白問題的嚴重性,才知道修改合同結算條款是被施工單位利用。建設單位為此召開了班子會議,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同意按招標文件結算條款計算造價。
但是,施工單位聽說后就不干了,找審計人員申訴。說合同是雙方簽訂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會認可審計結果,要到法院起訴。審計人員則強調,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如果施工單位堅持要按合同約定結算條款結算,由其找建設單位解決。
審計是對建設單位進行審計,發現了管理問題就要提出來,與施工單位不存在法律關系。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合同關系,施工單位要起訴,起訴對象是建設單位。
4、審計處理方法
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審計人員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對沒有變更的分部分項工程按投標價+補材差的方式結算,只對變更工程、簽證工程、增加工程重新計算工程量、重新套價、總價下浮6.2%。招標范圍內工程的結算價應為1928.42萬元,調減67.95萬元。
審計人員將計算結果制成審計取證記錄單,給建設單位簽字蓋章。在審計報告中將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的條款也寫入(要說明的是,招標投標法及條例的執法主體不是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不能處罰,只能移送),也就是說不按審計結果執行,其他部門還可以處罰,給建設單位施壓。建設單位承諾,將做好施工單位的工作,保證將審計調減的造價不支付給施工單位。為了避免施工單位將審計局連帶起訴,審計報告將“審定結算價”改為“結算價應為”,也就是說審計代表政府認可的結算價應為1928.42萬元。
對沒有變更的分部分項工程補材差,是因為基礎進行設計變更,推遲了開工時間。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施工延期而引起的材料價格變化屬于可調價格合同約定的調價因素。要說明的是,補材差是指施工期的信息價與招標文件約定的信息價之間的差價,不是施工期的信息價與投標報價的材料價之間的差價,這個規定在《江西省建設工程計價管理辦法》(贛建字[2010]3號)第三十九條中已講得很清楚。
三、審計經驗
建設項目的被審計單位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只是被調查單位。但是,在審計結算的過程中,往往將施工單位作為被審計對象,由審計人員與施工人員核對。審計人員面臨各種壓力,甚至受到威脅。負責任的建設單位還會從中協調,不負責任的建設單位則會“溜邊”,由審計人員與施工人員直接“干仗”。
因此,投資審計在審計對象上,一定要把建設單位作為被審計單位,對發現的建設管理問題,要及時作審計取證記錄,要在審計報告中反映;要向建設單位講清楚,審計報告將發送哪些部門(市局投資審計報告一般抄送監察局、發改委、財政局及主管部門,必要時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報政府),給建設單位施加壓力,樹立審計的權威。在審計內容上,除了對工程結算情況進行審計外,要按《江西省審計條例》第十七條等的規定,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資金來源、使用和管理情況,預算、概算執行和項目績效情況等進行審計。本文的審計案例,經審計人員反復說明利害關系,建設單位站到了審計這一邊,同意審計人員的觀點,答應做施工單位的工作。因此,施工單位只到審計局兩次,沒有再糾纏審計人員。
另外,要注意法律、法規的概念和實施時間的不同。《招標投標法》由全國人大頒布,是法律,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頒布,是法規,從2012年2月1日起實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是在《招標投標法》實施約12年后才頒布,因此《條例》認真總結《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審計人員在審計2012年2月1日以后招標的工程,審計報告引用法律法規時,建議引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合同結算條款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怎么審計
一、“不一致”主要體現形式及其原因
1、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不一致
一般情況下,招標文件對工程內容都有很清楚的某種表述或者要求,但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往往對這些內容未提及或者表述的內容發生了改變,從而引起了爭議。
究其原因,是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基于某些方面的原因,對合同條款進行了修改。例如:在承發包雙方正式簽署合同之前,承包單位以工期不合理為由,要求發包單位修改合同條款,并以停工作為威脅。
2、補償協議與主合同條款不一致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延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的。由于建設項目建設周期長、投資金額大等原因,承發包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往往還需要簽訂補充協議來保障工程順利實施。但承包單位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常常會想方設法,要求簽訂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造成了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之間的“不一致”。
3、招標文件中的計價說明或者圖紙等文件與工程量清單不一致
計價說明和工程量清單都是招標文件的一部分。計價說明是投標報價的總述,也是投標報價的依據。工程量清單是根據規定,將需要實施的工程內容按工程部位、性質、數量、單價等以列表的形式表示出來,是承包單位用于投標報價和承發包雙方確定最終工程結算價格的依據。但是往往因為編制招標文件的單位缺乏應有責任心和專業水平,造成招標文件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情況時有出現。這樣直接導致項目成本的增加,更有甚者會引起承發包雙方的法律糾紛,對簿公堂。
二、審計中應如何對待“不一致”的問題
1、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不一致
《招投標法》明文規定:“招投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30日內,按照招投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根據這一條款,施工合同必須與該工程的招標文件相一致。并且合同中規定的工期、付款、質量、工程結算、變更設計簽證等實質性條款,承發包雙方不能隨意進行更改。換句話來說,在碰到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情況,審計人員應按照招標文件中的相關條款進行審計。例如:在某重大項目結算審計中,審計人員發現僅人工費調差一項,就增加造價300余萬元。審計人員核實后發現,該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本工程在實施期間,如遇到國家政策性人工工資動態調整,本工程一律不予調整”,而在施工合同中卻變成了“本工程在實施期間,如遇到國家政策性人工工資動態調整,本工程人工工資按相關文件精神調整”,兩者說法南轅北轍。雖然建筑工程合同對于人工費用計取有明確的規定,但在招標文件中也有清晰的表述,施工單位參加這次投標,即默認了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人工費用應不予調整。
2、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不一致
補充協議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認為是合同的一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招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如補充協議與主合同之間產生矛盾時,則補充協議無效。
如:某建設公司通過公開招投標成為某項目中標單位,隨即簽訂了價值1200萬元的建設合同,并經過相關部門備案,但隨后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對于工程款付款比例進行了調整。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因雙方在工程款支付上存在較大分歧,該建設公司將建設單位告上了法庭。該案件爭議焦點就在于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還是以建設工程補充協議作為支付依據。最終法院判定,該補充協議無效,該工程施工合同經過備案,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其后簽訂的補充協議并未經過備案,且在工程價款支付上發生了重大變更,工程價款屬于合同實質性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3、招標文件中的計價說明與工程量清單不一致
計價說明和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處理,較前面兩種問題較為復雜。因為招投標文件也好,工程量清單也罷,都是由建設單位或者招標代理單位編制而成。中標單位作為投標方,只能被動地接受。雖然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人會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之前,就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對招標文件不明確的地方提出疑問,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因時間很短,工作量又大,招標答疑階段往往流于形式,效用不大。
比如,某一土建工程,在招標文件的報價說明中明確規定砌筑砂漿為預拌砂漿,但是工程量清單特征卻表述為現場拌和砂漿。市面上,預拌砂漿市場價格遠高于現場拌和砂漿的價格。表述上的兩字之差,直接引發了200萬元結算爭議。爭議點在于:施工單位在現場實際使用的是現場拌和砂漿,結算時卻依據投標報價的預拌砂漿的清單價格計入結算。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就結算中是否應核減兩者砂漿的價格差產生了爭議。施工單位認為,工程量清單也是招標文件的一部分,本單位投標時依據現場砂漿價格進入投標報價,不存在報價和實施內容不同的問題。而且招標文件前后不一致造成雙方理解偏差,造成價格差異,應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針對此爭議,審計人員根據合同條款、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仔細的分析和認真的討論,最終同意施工單位訴求,按原預拌砂漿價格進入審定價。根據《2013年版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單位承擔著“量”的風險,承包商承擔“價”的風險。但是因編標單位的失誤,將報價失誤的責任無限度地由施工單位承擔,有失公平。
三、結語
審計單位應加大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督促其規范工程建設程序,對不規范行為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督促建設單位在選擇招標文件編制單位時,應對其技術力量、人員素質、過往業績提出明確要求,確保高素質的代理機構可以參與到招標工作中;加大對招標文件編制單位的考核力度,對屢犯錯誤或出現嚴重錯誤的代理機構列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