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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構造要求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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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構造要求知識點 1
一、民用建筑分類
(1)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一~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六層為多層住宅,七~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筑,大于24m者為高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稱為超高層建筑。
二、建筑的組成
建筑物由結構體系、圍護體系和設備體系組成。
1.結構體系
分為上部結構和地下結構:上部結構是指基礎以上部分的建筑結構,包括墻、柱、梁、屋頂等;地下結構指建筑物的基礎結構。
2.圍護體系
建筑物的圍護體系由屋面、外墻、門、窗等組成
3.設備體系
設備體系通常包括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和供熱通風系統。
三、民用建筑的構造
1.建筑構造的影響因素
(1)荷載因素的影響
(2)環境因素的影響
環境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
(3)技術因素的影響
技術因素的影響是主要指建筑材料、建筑結構、施工方法
(4)建筑標準的影響
建筑標準一般包括造價標準、裝修標準、設備標準等方面。
2.建筑構造設計的原則
(1)堅固實用
(2)技術先進
(3)經濟合理
(4)美觀大方
3.民用建筑主要構造要求
(1)實行建筑高度控制區內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2)非實行建筑高度控制區內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筑高度內: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通信設施和空調冷卻塔等。
(3)不允許突出道路和用地紅線的建筑突出物:
地下建筑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墻、擋土樁、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
地上建筑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①2.50m以上允許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②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減1m,并不應大于3m;
③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2m;
④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空調機位、窗罩,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4)室內凈高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吊頂或樓板或梁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當樓蓋、屋蓋的下懸構件或管道底面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下懸構件下緣或管道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地下室、局部夾層、走道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最低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m。
(5)嚴禁將幼兒、老年人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內;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建筑物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6)超高層民用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架空層及避難層的凈高不應低于2m。
(7)建筑衛生設備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洗臉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與側墻面凈距不宜小于0. 55m;
②并列洗臉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間距不應小于0. 70m;
③單側并列洗臉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對面墻的凈距不應小于1. 25m;
④雙側并列洗臉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 80m;
⑤浴盆長邊至對面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 65m;無障礙盆浴間短邊凈寬度不應小于2m;
⑥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離不應小于0. 65m;
(8)臺階與坡道設置應符合:公共建筑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內臺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置。室內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10;供輪椅使用的坡道不應大于1: 12,困難地段不應大于1:8;自行車推行坡道每段坡長不宜超過6m,坡度不宜大于1:5。
(9)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0m;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必須采用防止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m。
(10)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凈寬一般按每股人流寬為0.55+(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梯段改變方向時,平臺扶手處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凈寬,并不得小于1. 20m;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于3級;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m。梯段凈高不宜小于2.20m;樓梯應至少于一側設扶手,梯段凈寬達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達四股人流時應加設中間扶手。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0. 90m,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0.50m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有兒童經常使用的樓梯,梯井凈寬大于0.20m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欄桿應采用不易攀登的構造,垂直桿件間的凈距不應大于0.11m。
(11)墻身防潮應符合下列要求:砌體墻應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內地面墊層處設置連續的水平防潮層;室內相鄰地面有高差時,應在高差處墻身側面加設防潮層;濕度大的房間的外墻或內墻內側應設防潮層;室內墻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時,應按使用要求設置墻裙。
(12)門窗與墻體應連接牢固,且滿足抗風壓、水密性、氣密性的要求,對不同材料的門窗選擇相應的密封材料。
(13)屋面面層均應采用不燃燒體材料,但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不燃燒體屋面的基層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層;屋面排水應優先采用外排水;高層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積較大的屋面應采用內排水。采用架空隔熱層的屋面,架空層不得堵塞;當其屋面寬度大于10m時,應設通風屋脊。
(14)民用建筑不宜設置垃圾管道;如需要設置時,宜靠外墻獨立設置,其用材及構造應符合規范規定;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統,并應用非燃燒體材料制作;煙道或通風道應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兒墻的高度。
民用建筑構造要求知識點 2
建筑物六大部:基礎、墻或柱、樓板與地面、樓梯、屋頂、門窗
1.基礎:
地基及基礎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一、基礎類型:
(1)基礎類型影響因素:建筑上部結構形式、荷載大小、地基承載能力、地基上地質、水文狀況、材料性能等。
(2)按受力特點及材料性能分:剛性基礎(磚石砼,只受壓不受拉,受剛性角限制,常見:磚基礎、毛石基礎、混凝土基礎、毛石混凝土基礎)
柔性基礎(砼基礎底配受力筋,可承彎矩,不受剛性角限制)。
相同條件下,采用鋼筋砼基礎比砼基礎可節省大量的砼材料和挖土工程量。
鋼筋混凝土基礎斷面可成錐形,最薄處高度≥20mm,也可成階梯型,每踏步高300~500mm。通常情況下,鋼筋混凝土基礎下面設有素混凝土墊層,厚度10mm左右,無墊層時,鋼筋保護層不宜小于70mm,以保護受力筋不受銹蝕。
(3)按構造形式分:
二、基礎埋深(室外設計地面至基礎地面的垂直距離)
(1)影響因素:土質好壞、地下水位高低、土壤冰凍深度、新舊建筑物相鄰交接等。
(2)深基礎:埋深大于等于5m或埋深大于等于基礎寬度4倍。
(3)淺基礎:埋深0.5m~5m或埋深小于基礎寬度4倍。
(4)埋深原則:保證安全可靠,盡量淺埋,不淺于0.5m。
(5)不適宜持力層:靠近地表,氣候影響大,生物活動生長。
(6)基礎頂面應低于設計地面100mm以上,避免外露受到破壞。
三、地下室防潮與防水構造
(1)地下室分類:功能(普通、人防)、形式(全、半)、材料(磚混、鋼筋砼)。
(2)地下室防潮:地下室地坪在常年地下水位以上時,需防潮處理。地下室所有墻體都必須設兩道水平防潮層。地下地面主要防潮砼憎水性能。
(3)地下室防水:地下室地坪在最高設計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有防水功能。地下室四周及底板均受水壓影響。地下室防水可用防水卷材或加防水劑鋼筋砼。
2.墻或柱
一、墻的`類型
(1)作用:承重、維護、分割。
(2)分類:位置(內.外.橫.縱)、受力(承重.非承重)、構造(實體.空心.組合)、材料(磚.石.土.砼.砌塊.板材)
(3)墻體選用原則: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價,充分利用工業廢料。
二、墻體細部構造
(1)磚墻:主材:水泥、砂漿。普通磚尺寸:240mm×115mm×53mm;錯縫或墻厚超磚塊時,灰縫10mm。半磚120mm,一磚240mm,一磚半370mm,兩磚490mm,兩磚半620mm。
三、墻體保溫隔熱
(1)建筑物主要熱損來自圍護結構,占73%~77%,外墻占25%。
(2)外墻保溫層按位置分:單一保溫外墻、外保溫外墻、內保溫外墻、夾芯保溫外墻。
(3)外墻外保溫是一種最科學、最有效的保溫接能技術。由外墻、保溫層、保溫層固定件、面層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