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銅陵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聘用的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安保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物業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三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三十三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 ,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管理辦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貌,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環境衛生;
(五)占道經營、擺攤設點;
(六)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違反規定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輛;
(九)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違反規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二)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六)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七)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八)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占用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場地的,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100000元以上150000萬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35條第4項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公約約定進行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35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7項、第9項規定的,由公安、規劃、環保、市容環衛、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行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
(二)違法實施物業管理行政許可的;
(三)違反物業管理投訴處理規定的;
(四)對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有濫用x權、徇x舞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共用設施(如學校、幼兒園、垃圾中轉站、加壓站、配電房等)的產權界定原則。凡攤入成本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建筑物產權歸業主所有,未攤入成本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建筑物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1999年8月17日發布的《銅陵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