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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

公辦中小學校財務管理辦法

時間:2023-07-28 19:16:05 振濠 財務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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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中小學校財務管理辦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管理體制要求,學校的財務收支嚴格按年度預算進行管理,實行主管部門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小編下面為你整理了關于公辦中小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公辦中小學校財務管理辦法

  公辦中小學校財務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直中小學校(包括幼兒園和直屬事業單位,下同)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教財〔20XX〕2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市直中小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直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所屬教育事業單位。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按規使用資金,確保資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增強資金使用的計劃性;規范教育經費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收費和資金使用行為;加強學校經濟活動監督,維護學校正常經濟秩序。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管理體制要求,學校的財務收支嚴格按年度預算進行管理,實行主管部門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財務活動和國有資產、校辦產業、服務活動等項目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學校一般設立會計、出納兩個財務專業崗位。必須選擇原則性強,廉潔奉公,熟悉國家有關財經方針、政策,有一定專業知識,愛崗敬業,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學校財務;為保證財務專業人員素質,各單位財務專業人員的配備、更換必須按規定上報市教育局計財處審核,主管局長審批,學校不得擅自任免財務專業人員。

  第七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從事學校財務管理的記賬人員、審批人員、出納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做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財會人員要提高責任心,正確行使會計監督職權,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會計事項,應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 建立健全財會人員考核獎勵制度,按照考核辦法,每年組織一次財會人員的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時進行調整。市教育局計財處負責對學校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中小學預算是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和真實性的原則。

  第十條 中小學預算編制方法:收入預算,根據市財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徑,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本年度收入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支出預算,根據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及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的年度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核定后,學校財務活動嚴格按預算執行。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相關政策重大調整,可報請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中小學校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撥入專款、教育費附加),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必須使用由市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專用票據;除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項收入(特別是各項手續費、勞務費、回扣、折扣等)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管理,嚴禁公款私存、設立賬外賬、坐收坐支等私設“小金庫”現象。

  社會各界對學校的捐資助學款,應統一全額繳入麗水市人民教育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章程統一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幫困扶貧、獎教獎學等,嚴禁學校擅自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中小學校支出主要包括:事業支出、其他支出、專項支出、教育費附加等支出。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白條及其他不規范票據作為報銷憑證,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支出。

  第十七條 學校所有支出實行校長負責制,要明確一位校級領導分管財務工作,劃定審批權限。對于招待費、單項在5000元以上的大額資金的使用,須由校領導二人以上簽字。要定期向全體教職工公布學校收支及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支出中七項具體規定:

  1.招待費支出。學校公務接待遵循熱情、節儉、文明的原則,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不準學校間以任何形式輪流作東相互吃請,不準學校內部搞招待活動。招待費用按校務公開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職工通報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招待費支出額度原則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經費的10%以內。

  2.考察費支出。學校嚴格控制考察費用支出,團體考察活動實行報批制度。每項考察活動實施前,須將活動主題、參與對象、人數姓名、考察地點、費用金額和委托辦理單位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報(具體報市教育局辦公室),經市教育局批復同意后才能實施,批復單作為考察費用報銷入賬支出的附件。

  3.績效工資支出。學校認真貫徹執行《麗水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嚴禁利用公用經費和其他收入自行發放津貼補貼,嚴禁在平臺外發放任何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嚴禁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

  4.大額支出。學校重大經濟事項,須經學校黨政班子集體討論,在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科學決策;大額支出報銷必須轉賬,嚴禁現金報銷;報銷的原始憑證除了具備經辦人、證明人和審批人簽字手續之外,還必須附注簡要的情況說明。

  5.專項支出。學校取得的各類專項資金,不論來自于何種渠道,都必須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管好用好;專款業務核算須設置相應的明細賬戶,做到清晰、準確、效用。

  6.基建、維修項目支出。學校基建、維修資金3萬元(含3萬元)以上項目,必須先向教育局辦理報批立項手續;教育基建工程項目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符合規定數額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不管資金來源渠道都必須辦理公開招標或政府采購手續;5萬元(含5萬元)以上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須報送教育局,工程審計報告是結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據;支付工程款時,承建單位必須提供稅務部門印制的建筑專用發票,且發票上的單位名稱和承建單位及中標采購單位必須一致。

  7.公用經費支出。嚴格執行《浙江省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字(2007)84號)精神,對照有關使用標準和規定,優化公用經費支出結構,公用經費不得用于學校食堂、商店等部門發生的如水電費、管理費等與教育教學無直接關聯的支出,做到厲行節約,杜絕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因教育教學需要購置器材設備、辦公用具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必須辦理政府采購手續,政府采購批復單作為采購業務報銷入賬列支的附件。

  第二十條 支出票據要求。一是票據合法,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發票或正規收據;二是內容清楚,應寫明商品和服務的詳細內容,不能只寫大類;三是要素齊全,包括日期、發票單位名稱、商品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簽名、填制單位公章;四是審批手續齊全,按上述規定的程序簽批;五是無涂改現象,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視為無效憑證。

  第五章 幫困助學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認真做好幫困助學工作。各學校要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料審核、保管工作,要嚴格執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不得任意擴大或縮小幫困范圍和提高或降低幫困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麗水市直學校助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麗教計〔2008〕128號)的規定,加強對助學資金的管理,對各類獎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發放,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各類資金發放表需由學生本人簽名。

  第二十三條 因流生、轉學、或其他原因引起獎助學金等款項有節余的,必須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代辦服務費和食堂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和教師不得在為學生代辦服務過程中獲取任何利益,確有折扣,應按實進入學校賬戶,與學生按實結算,不得挪作他用;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代辦服務性收費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書面征求學生家長意見,明碼標價,未經告知和書面征詢,不得收費;代辦服務性收費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據實結算。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要加強對學校食堂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學校食堂要開設銀行專用賬戶,設置會計賬薄進行財務核算;學校食堂應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應堅持收支平衡原則正確核算盈虧,對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采購價格等學生、家長關心的熱點,學校應(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按照非營利原則,確保向師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務,切實維護好學生的合法利益,嚴禁學校將食堂作為侵占學生利益的“平臺”。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才能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學校總務處是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專業部門,對本單位各類財產負有管理責任;各校根據文件要求和實際,必須設立財產管理的專職和兼職管理崗位,對管理人員必須明確內容、分清責任;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購置、入賬、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學校財產臺賬;每年至少一次對固定資產實物進行定期盤點,如發現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在查清原因的基礎上按規定及時進行報批及賬務處理,以此保證單位固定資產賬賬、賬實和賬表一致。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學校要嚴格控制負債。為控制債務和規范程序,學校因事業發展確需借債的,必須事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定期清理負債。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結清和歸還。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三十一條 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教育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對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處置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分別按照合并、撤銷兩種情況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監督

  第三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報告包括學校基本情況表、資產負債表、事業支出明細表、收入支出總表、專用基金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和財務分析報告等。

  第三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每月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報市教育局。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本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承擔主管責任,校長任職屆中或調動、離任前必須接受教育主管部門或審計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遵守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中小學校財務必須接受教育主管部門財務監督、審計及上級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章 財務內控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結合本校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財會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 建立財會崗位職責制度。要明確會計崗位的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建立會計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十條 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和財務處理程序制度。財會機構內部分工要做到錢賬分管,分工明確,責任清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銀行留存印鑒由出納、會計分別保管;會計主管人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納、會計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

  第四十一條 建立收費票據管理制度。必須使用由浙江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監制套印的各類票據;學校憑《票據購用證》指定專人到財政部門登記領用,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中小學校財會機構不得使用;收費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內部應建立健全收費票據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購領、保管、繳驗、發放票據;收費票據不得轉借、轉讓、代辦、買賣和用于自立項目的收費,不得利用收費票據從事經營活動和違法違紀活動;票據存根要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保管,市教育局對學校收費票據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建立會計檔案制度。中小學校嚴格執行國家財政部、檔案局印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保管好會計檔案。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市教育局協同市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定期對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擠占、截留、挪用中小學經費,違規向學生亂收費,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損失浪費,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亂發錢物或其他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等問題。

  第四十四條 市教育局及有關部門對中小學校財務管理按照“校長負責制”的原則,落實責任制,對存在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等行為的單位與個人,按有關規定堅決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中小學校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和細則,并報市教育局計財處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對于相關條款,各縣(市、區)、各民辦學校參照執行。

  公辦中小學校財務管理辦法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度和《襄陽市市直學校、幼兒園和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辦中小學校(包括幼兒園、市直單位),以及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幼兒園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勤儉節約;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內部財務管理體制、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學校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算管理、專項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財務監督等。

  第六條 中小學會計要素包括:財務會計要素和預算會計要素。

  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財務會計核算實行權責發生制。

  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預算會計核算實行收付實現制。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八條 中小學校實行“校財局管”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以縣為主、預算到校、資金到校、核算到校、國庫支付、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在不改變學校資金所有權、使用權、財務自主權及會計主體法律責任不變的情況下,各中心學校設立核算點,所轄學校為報賬單位;市直學校以校為單位設立核算點,分校辦理會計業務。所有核算點利用市財政部門統一的軟件系統進行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核算、預決算,并按期完成網絡上報。各中小學校要按規定登記各類輔助賬。

  第九條 各中心學校及市直學校核算點財會人員由市教育局考核任命,其職責是根據規定審核報賬單位預決算、按月分析報賬單位財務狀況、實施績效評價、指導報賬單位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報賬程序、監督并核算報賬各項經濟業務或事項、正確使用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科目、提供相關會計信息等。中心學校核算點工作人員無權平調、挪用或擠占報賬學校經費。

  鄉鎮中小學校報賬員由各中心學校考核任命,其職責是在校長領導下,編制學校預決算,負責學校各項經濟業務或事項,按時報賬并及時登記各類輔助賬和臺賬,開展績效評價,落實資產管理制度,搞好財務狀況分析,提供相關會計信息等。

  第十條 中小學校財務室為學校唯一的財務管理職能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學校財會人員享受學校中層干部待遇。學校其他部門不得從事經費收支工作,也不得另設人員從事財務工作。學校食堂應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各核算點及報賬學校財會人員應品行端正,勝任財會工作。會計人員管賬不管錢,出納人員管錢不管賬,各司其職。核算點工作人員必須專職,學校報賬員可以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要定期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財會人員的任用應實行回避制度。各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或轄區內的會計和出納工作。需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配偶親關系。各核算點和報賬學校要保證財務人員在專職的基礎上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 建立財會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年終,各中心學校及市直學校要對財會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評,結果與評先、晉級、調動及績效工資掛鉤。凡不勝任者,第一年由考核單位訓誡;第二年仍不勝任的,由考核單位向市教育局報告并按程序更換。

  第十四條 財會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辦理工作交接,否則不得調動或離職。各核算點財會人員工作交接,由單位負責人會同市教育局所派人員共同監交;鄉鎮學校報賬員工作交接,由學校校長會同中心學校所派人員共同監交。財會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暫不能工作需臨時移交的,應按本辦法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中途新接替的財會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中小學校預算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原則。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學校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積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健全績效評估機制。學校預算應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七條 預算編制方法。中小學校根據本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及預算編制的規定,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支增減因素及財力可能,將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

  第十八條 預算的審批。學校預算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經中心學校和市教育局自下而上逐級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局,按照“兩上兩下”的流程,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公示執行。

  第十九條 預算的執行。學校預算一經確定,具有指導本年度事業發展的效力,應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學校的各項資金要及時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拖欠,以保證學校預算收入的實現;加強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不得將采購項目化整為零,不得違法、違規變更采購方式。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條 預算的調整。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資金和教育專項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預算時,經校長辦公會確定,經中心學校和市教育局自下而上逐級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調整預算。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二十一條 決算的編制。每年終了,中小學校應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年度決算,做到決算數據真實正確、內容完整,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表表相符。加強對決算的審核、分析和公開,切實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撥款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主要包括:

  1、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用公共預算安排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教育事業費撥款、教育費附加撥款、其他經費撥款等。

  2、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用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撥款、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撥款、國有資源使用收入撥款、彩票公益金撥款等。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撥款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即中小學校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包括從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從上級或下級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等。

  (七)捐贈收入,即中小學校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取得的收入。

  (八)利息收入,即中小學校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九)租金收入,即中小學校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取得并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的其他應收款、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置換換出資產評估增值等。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凡是未存入市財政專戶的學校收入,而是存入學校或個人長期或臨時的賬戶,都屬于私設“小金庫”。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項目和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自覺接受財政或稅務部門監督。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周內全額上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各項收入統一由財務室負責管理,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嚴格按文件規定并遵循學生或家長自愿及從嚴控制的原則、非營利性原則、單獨核算專項使用的原則。服務性收費主要指伙食費,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主要指教科書費、教輔材料費等,應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按學期或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不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私設“小金庫”;嚴禁自定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收費;嚴禁用其他票據沖抵、自制收費票據或白條收費、不開具收費。

  第二十七條 為加強食堂資金管理,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統一為各單位在銀行開設了食堂專戶,學校食堂收款必須及時繳入專戶;食堂用款按“收支兩線”的規定結算。嚴禁食堂坐收坐支、白條入賬、大額開支現金支付、公款私存等現象發生。

  食堂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月核算并公示。學校不得截留、挪用、套取學生伙食費,不得在學生伙食費中列支應在學校行政經費中列支的各項經費。鄉鎮核算點要對食堂財務收支集中統管,分校單獨建賬核算,學校自負盈虧,成本經營,不得從中營利。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50萬元以上的支出項目要填報績效目標申報表。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撥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接受捐贈(調入)和對外捐贈(調出)非現金資產發生的稅費支出、資產置換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支出、罰沒支出等。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均應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中小學校應增加支出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人員支出按政策、公用支出按標準、項目支出按實際,嚴格區分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的使用,嚴禁挪用公用經費、食堂經費等亂發津貼補貼,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財務部門,對違反規定的開支應拒絕辦理。學校要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機制,要對項目資金到位、實施、目標完成和效益進行分析,得出評價結論,對上一年經驗、問題進行總結,并對下一年提出建議。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公務卡結算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建立公務出差審批制度。中小學校教職工因公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如實填寫《中小學校(單位)公務差旅審批單》,如實填寫出差人員姓名、職務、出差事由、地點、預計天數等。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棗陽市全境)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異單位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一)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單位職工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按等級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乘坐飛機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可每人次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單位已購買交通意外險的不得報銷此費用),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可憑據報銷。公務出差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的,應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不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二)住宿費是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而發生的房租費用。教職工出差人員只能入住標準間,住宿費標準不得超過規定上限。

  (三)伙食補助費是指對教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伙食補助費標準嚴格按規定執行。在途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出差人員應自行用餐,凡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四)市內交通費是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包干使用。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向提供交通工具的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五)教職工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住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

  教職工出差結束后,應在一周內辦理報銷手續。出差當天往返的,可憑差旅審批單、城市間交通發票報銷當天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出差當天不能往返、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含住宿清單)的,應事先在出差審批單中寫明有關情況并按規定報批,事后方可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對未經批準出差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嚴禁將差旅費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單位職工因公外出確需接待的,應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單位來客需接待的,應填寫公務接待事前審批單,連同來客單位公函一并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對能合并的公務接待應統籌安排,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對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

  (一)中小學校公務接待時,住宿應安排在定點飯店或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執行協議價格。住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超標準住房,不得額外配洗漱等房間用品。住宿費原則上應由接待對象按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自行結算,回單位憑據報銷。

  (二)中小學校公務接待時,就餐應按規定由接待對象自行用餐,協助安排的,應按標準收取餐費。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只提供家常菜,不得超過規定標準,不得提供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酒水和水果,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禁止超標準接待;禁止上下級、部門或單位間用公款相互吃請;禁止接受影響執行公務的吃請;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及食宿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同城(鎮)接待。公務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公務接待應控制總額,單獨核算,一事一結。公務接待報銷時應齊備財務票據、菜單、派出單位公函、公務接待事前審批單、接待清單等。資金支付時應嚴格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嚴格控制交通費。因公確須租車的,事前必須填寫派車單,經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租車,嚴禁利用所租車輛辦私事。各單位不得簽固定的租車合同,不得租用高檔車。車改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培訓場地盡量安排在校內,市(鎮)內培訓原則上不安排食宿,確需安排就餐的,人均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大力推行選學、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學校聘請師資授課須支付報酬的(稅后):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不超過2000元、院士和全國知名專家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該標準執行。

  嚴禁借培訓名義參加與培訓無關的活動,包括公款旅游、會餐或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等;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嚴格控制會議費,減少會議數量。中小學召開半天以上的會議須事前報批,原則上使用內部會議設施,市(鎮)內會議原則上不安排食宿,確需發生的會議費須納入預算并單獨列示,其綜合定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各類表彰會應以精神獎勵為主,不得發放獎金和獎品。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教師法定工作時間外加班、法定節假日值班等不能給予相應的補助,只能給予相應的調休或補休。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實行績效工資后,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女同志衛生費、獨生子女費等,以及市政府規定的獎勵性補貼和改革性補貼外,不得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津貼補貼;不得違規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不得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不得借重大活動籌備或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與活動無關的實物。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承擔紀律責任。

  第四十條 教職工違反人事管理相關規定,扣發或停發的工資不得轉移單位賬外,否則作為轉移財政資金和私設小金庫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校從市財政局和市教育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資金,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以中心學校和市直學校為單位向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各中心學校和市直學校要擔負起項目管理職責,對完成后的項目,應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市教育局、市財政局的檢查、驗收。

  中小學校實施項目建設必須有資金保障,不得新增債務。實施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報市教育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實施。批準實施的項目不得隨意變更或調整,凡超過合同的10%和一次性或累計超過10萬元的變更,須報市教育局同意。項目實施中,項目單位不能改變資金用途,不得擅自擴大和縮小建設規模,不得提高和降低建設標準,更不得用于彌補人員經費不足或發放津貼補貼。專項資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四十二條 工程項目及經費支出的管理。

  (一)中小學校實施工程項目前應成立建設或采購領導小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地方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等規定實施。

  (二)學校對工程項目堅持預決算審計制度。中小學工程項目的預決算應嚴格執行地方政府關于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原則上200萬元以下(不含)和以上(含)的項目分別由第三方中介機構、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評審報告,方可申報投標或政府采購計劃。凡市教育局審批的工程項目,竣工后須報市教育局審計,如有變更須附市教育局同意意見,否則不得結算。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中小學工會經費開支、黨建活動開支、離退休教師的慰問和活動開支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四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四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基本支出結余超過本單位基本支出10%的預算單位,市財政局可按照一定比例對其結余資金進行統籌,作為安排下一年度基本支出的資金來源;項目支出結余屬續建項目資金結轉下年使用,項目支出凈結余由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同意后統籌安排;屬非稅收入結余的應將結余資金作為本單位下一年度預算的首要來源。

  教育專項資金原則上當年安排、當年使用、結余不結轉,以便盡快發揮效益;確需結轉的年終結余資金,納入下年度專項資金計劃統籌安排,結余資金不得挪作他用。項目撤銷、項目無法實施或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市財政局將收回此項資金或納入下年度資金安排計劃。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及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除責令改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還要追回相關財政資金、限期退回違法所得,且三年內禁止申報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

  第四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專用基金,剩余部分作為累計盈余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對結余資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結余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九條 專用基金主要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從非財政撥款結余、經營結余或收入中按照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學校,均不得提取專用基金。

  第五十條 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中小學校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一)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耗用或可以變現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是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產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二)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工程物質、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杜絕公款私存。各單位零星開支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大額開支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各中小學校不得在財政專戶及單位賬戶外存在任何形式的現金或存款,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白條抵庫。

  學校要分設存貨采購員和保管員,既有采購清單、入庫清單,也要有領用登記清單。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五十六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及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第五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應根據相關規定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書、檔案;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繼續使用。固定資產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延長其使用年限的,應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成本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每學期結束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資產配置、處置和使用必須嚴格按市政府下發的《棗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棗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棗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執行。通用辦公設備和通用辦公家具的配置,必須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棗陽市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及家具配置標準的通知》。

  第六十一條 中小學校資產配置應堅持“應編盡編、應采盡采、不編不采”的原則。實施采購前,以中心學校和市直學校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執行支持本國產品、促進中小學企業發展、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等政府采購政策,于每月15日前(11月15日后不再辦理備案手續)按預算填報采購計劃備案表(不同政府采購預算項目內相同品目應一次性辦理備案,并一次性采購),報市教育局和市財政局審批取得備案編號后,依據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

  (一)組織形式。

  對于集中采購目錄內且單項或批量采購達到限額標準(含)的采購項目,依法委托采購中心實行集中采購。

  對于集中采購目錄內且單項或批量采購未達到限額標準(不含)的采購項目,在確定的協議供貨商內實行集中采購(比價采購,協議供貨)。

  對于集中采購目錄外且單項或批量采購達到限額標準(含)的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在財政部和財政廳備案的代理機構進行分散采購。

  對于集中采購目錄外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不辦理備案和審批手續,但必須陽光操作并完善財務手續。

  (二)采購方式。

  對于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采購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由中心學校或市直學校(單位)結合項目屬性自主選擇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等。

  (三)合同簽訂及相關資料備案。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單位在中標或成交公告發出后3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從簽訂合同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采購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公告》并截圖,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法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實行集中采購的,由采購中心將采購活動資料備齊后交采購單位,再由采購單位依據采購活動資料和簽訂的合同及合同上傳政府采購網的截圖,按集中采購備案資料收集整理后進行備案;實行協議供貨的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資料,并由采購單位按協議供貨備案資料進行備案;實行分散采購的,由代理機構將采購活動資料備齊后交采購單位,再由采購單位依據代理機構整理的采購資料和簽訂的合同及合同上傳政府采購網的截圖,按分散采購項目備案資料進行備案,合同備案時取回《備案表》(適用于分散采購方式)。

  (四)資金支付。

  資金支付時,必須齊備發票、《備案表》(集中采購目錄外且單項或批量采購未達到限額標準的除外)、中標或成交通知書或詢價單、合同及上傳政府采購網截圖、驗收證明等。

  對拒不履行采購手續而被處罰的,單位負責人要承擔罰金的20%。

  第六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等。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六十三條 在建工程應按項目單獨核算,但不單獨建賬,要保證項目資料的完整,真實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六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中小學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事前必須報市教育局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第六十五條 對外投資是指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報市教育局批準后再履行相關審批程序。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六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六十七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應收及暫付款應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六十八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其他應交稅費、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利息、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其他流動負債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預計負債、其他非流動負債等。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各項應繳稅費、醫療基金等代扣代繳費用要按規定期限及時足額解繳,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公款私存等。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債,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舉債。凡違規舉債的,除責令整改外,對單位目標考核、評先實行一票否決,單位負責人當年不得提拔、晉級、評優,并扣發校長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中小學校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七十二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七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市教育局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七十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市教育局審核并報市財政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市教育局和市財政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市教育局和市財政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第七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按月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財務報表的編制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單位財務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單位預算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第七十六條 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會計報表一般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凈資產變動表。預算會計報表包括預算收入支出表、預算結轉結余變動表和財政撥款預算收入支出表。

  第七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第七十八條 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應當由中小學校校長和分管副校長、主管會計及民主理財人員等簽名并蓋章,按月公開公示并存入財務檔案。

  鄉鎮核算點每月應向報賬學校提供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七)內部控制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八十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鄉鎮中小學校(包括寄宿制學校食堂)報賬前必須接受核算點財務人員的賬前審計,市直中小學校開支報賬前接受主管會計的賬前審計,凡賬前審計合格的條據由審計人員加蓋有“準予入賬”字樣的印章。所有建設項目未接受主管部門或審計、財政部門審計的不得與施工方結算。學校負責人離任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接受上級的離任審計。

  第八十一條 中小學校財務工作接受教代會或職工大會、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大額工程、貨物和服務類采購,應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市直及各鎮直學校1萬元及以上,其他學校0.5萬元及以上)。每學期結束校長還要向學校教代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學校財務運轉狀況。

  第八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每月學校財務狀況(包括前后勤)應在學校醒目位置進行公開公示,當月開支應逐項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以中心學校和市直學校為單位,組織財務人員逐校對前后勤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自查整改,內容包括:學校基本情況、收支情況、“三公”經費開支情況、重大開支事項、結轉結余情況、資產變動情況、負債情況、預算執行率及績效、存在的問題、整改情況等,結果分別由財務自查人員、學校校長、中心學校負責人簽字蓋章,經市教育局包片領導簽審后,報局計財股備案并抽查。

  第八十三條 中小學校要成立經職代會推薦產生的民主理財小組5-7人,成員必須有不少于3人的教師代表。條據的審簽除經辦人寫清事由外,還須有分管紀檢、財務的領導簽批同意的意見。1000元以上的開支須提交民主理財小組審簽;鄉鎮中小學校超過1萬元的大型購置、工程建設還須報中心學校審批。

  第八十四條 中小學校內部財務監督由財務室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辦法實施,校內所有科室和個人涉及學校財務事項都必須接受財務監督。學校財務人員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學校領導、市教育局和其他部門反映。

  第八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八十七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條 已出臺與本辦法相沖突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計財股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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