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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
吊裝一般需要吊具(或稱吊索具、配合進行,吊具由專業生產廠家制造。介紹吊裝技術,特別是使用起重機吊裝技術的專業網站,如起重機吊裝技術之家等。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起重吊裝安全技術措施
起重吊裝安全技術一般規定
1、吊裝前明確起重吊裝安全技術要點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2、吊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并持有效駕駛證及起重吊裝特種作業證,參加吊裝的人員經體格檢查合格,在開始吊裝前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3、吊裝工作開始前,應對起重運輸和吊裝設備以及所用索具、卡環、夾具、卡具、錨碇等的規格、技術性能進行細致檢查或試驗,發現有損壞或松動現象,應立即調換或修好。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的應及時修理;重要構件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經檢查各部位正常后才可進行正式吊裝。
防止高空墜落措施
1、吊裝人員應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應佩安全帶,穿防滑鞋,帶工具袋。
2、吊裝工作區設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與吊裝無關人員嚴禁人內。小吊車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運輸、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的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
4、高空作業施工人員站在操作平臺或輕便梯子上工作。吊裝層設臨時安全防護欄桿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登高用梯子、臨時操作臺應綁扎牢靠;梯子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操作臺跳板應鋪平綁扎,嚴禁出現挑頭板。
小吊車防物體落下傷人措施
1、高空往地面運輸物件時,應用繩捆好吊下。吊裝時,不得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保險繩捆扎牢固后才能吊運和傳遞,不得隨意拋擲材料物體、工具,防止滑脫傷人或意外事故。
2、構件必須綁扎牢固,起吊點應通過構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時應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
3、起吊構件時,速度不應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脫落。
4、構件就位后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解開吊裝索具。構件固定后,應檢查連接牢固和穩定情況,當連接確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和進行下步吊裝。
5、一般情況吊裝作業應避開風雪天、霜霧天和雨天,若特殊或緊急情況必須施做吊裝作業時應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間作業應有充分照明。
防止汽車小吊車傾翻措施
1、小吊車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
2、小吊車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許小吊車兩條覆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硬一軟。
3、起吊構件時,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小吊車回轉半徑斜向拖拉,以免超負荷和鋼絲繩滑脫或拉斷繩索而使小吊車失穩。起吊重型構件時應設牽拉繩。
4、小吊車操作時,臂桿提升、下降、回轉要平穩,不得在空中搖晃,同時要盡量避免緊急制動或沖擊振動等現象發生。未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和未經有關技術部門批準,小吊車嚴禁超負荷吊裝,以避免加速機械零件的磨損和造成小吊車傾翻。
5、小吊車應盡量避免滿負荷行駛;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同時進行提升與回轉(起升與水平轉動或起升與行走、兩種動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慣性力等原因引起小吊車超負荷而釀成翻車事故。
6、當兩臺吊裝機械同時作業時,兩機吊鉤所懸吊構件之間應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離,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7、雙機抬吊構件時,要根據小吊車的起重能力進行合理的負荷分配(吊重質量不得超過兩臺小吊車所允許起重量總和的75%,每一臺小吊車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必須在統一指揮下,動作協調,同時升降和移動,并使兩臺小吊車的吊鉤、滑車組均應基本保持垂直狀態。兩臺小吊車的駕駛人員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臺小吊車失重,而使另一臺小吊車超載。
8、吊裝時,應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應位于操作人員視力能及的地點,并能清楚地看到吊裝的全過程。小吊車駕駛人員必須熟悉信號,并按指揮人員的各種信號進行操作;指揮信號應事先統一規定,發出的信號要鮮明、準確。
9、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小吊車移動和吊裝作業。
10、小吊車停止工作時,應剎住回轉和行走機構,鎖好司機室門。吊鉤上不得懸掛構件,并應升到高處,以免擺動傷人和造成小型吊車失穩。
小吊車防吊裝結構失穩措施
1、構件吊裝應按規定的吊裝工藝和程序進行,未經計算和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不得隨意改變或顛倒工藝程序安裝結構構件。
2、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始可卸鉤,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高寬比很大的單個構件,未經臨時或最后固定組成一穩定單元體系前,應設溜繩或斜撐拉。
3、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動位置,如需重校時,必須回鉤。
起重吊裝機械安全操作規定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行jgj33-2001第3.1節、第3.2節、第3.4節及附錄c的規定。
2、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7、在露天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12、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體。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的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21、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3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22、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出現下列的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⑴表面有裂紋、破口;
⑵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⑶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⑷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⑸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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