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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留學美國別違反了4.15協議的闡述
OFFER雨又來了,在眾多的錄取信中,在紛紛紜紜的學校定向討論中,我們經常聽到一個熟悉卻又陌生的單詞:“415協議”。其起源于1999年,是美國各大學研究生院針對某些學生同時接受幾所學校的入學邀請,卻在事后反悔無法前來就讀而導致一些學額浪費的現象,所達成的共同協議。需要注意的是,此協議只在美國實行,并且只有簽署該協議的美國大學才受它約束。
對于4月15日之前收到的入學邀請,如果選擇接受,必須在4月15日之前做出承諾,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如果在4月15日之前同時收到多個入學邀請,可以選擇暫時不答復,即沒有義務提前答復、即使答復亦可在“415”前取消而不負法律責任,但學生需要在4月15日期限前做出最后決定。
在4月15日前已經答應了一個入學邀請,而在4月15日之后收到另一個入學邀請,如果選擇接受新的入學邀請,需要得到原學校的書面同意。否則將被視作違反“415協議”,原學校有權通知所有遵循“415協議”的大學都拒絕你入學。
比如說,在某一天同時有兩個學校不事先發出通知用快件寄出OFFER(包括I-20表),那你肯定在某一段時間內在SEVIS系統中擁有兩份以上的I-20記錄了,然后你選擇了其中的一個學校,把不要的I-20寄回去,肯定一點事都沒有。結論,只要不違反“415協議”,能夠按規定把多余的I-20寄回相應學校,是完全不怕曾經擁有過兩份以上的I-20表。
另外,“415協議”只是針對研究生的,本科生不適用。“415協議”是針對OFFER的,AD不適用。學生在“415”前,沒有義務決定是否接受OFFER,如果學校強制要求在“415”前答復,則違反此協議。如果學生在“415”前接受了OFFER,后來又想放棄,可以在“415”前書面退掉OFFER。“415”后學生必須經先前已經接受了OFFER的學校書面豁免后,方可接受新的OFFER。以上條文只對簽署了該協議的學校和機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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