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留學申請全攻略
以前不是中長期在留者的人獲得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取得等與在留資格有關的許可,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時,須在確定住所之日(已確定住所的'人從許可當日)起的14日內,帶上在留卡,到住所所在地的市區町村的窗口,提交居民基本臺賬制度的遷入申報(提交在留卡,辦理居民基本臺賬制度的遷入申報時,遷入申報被視為入管法規定的居住地申報。)。
(2) 變更住所時的遷居申報和遷出申報(居住地變更申報)手續
ア 在同一市區町村內變更住所的中長期在留者,須在搬到變更后的住所之日起的14日內,帶上在留卡等,到市區町村的窗口提交遷居申報(提交在留卡等,辦理居民基本臺賬制度的遷居申報時,遷居申報被視為入管法規定的居住地申報。)
イ 將住所變更到其他市區町村的中長期在留者,須于搬家前到變更前所在的市區町村的窗口提交遷出申報,于搬到變更后的住所之日起的14日內,帶上遷出證明書及在留卡等,到市區町村的窗口提交遷入申報。提交在留卡等,辦理居民基本臺賬制度的遷入申報時,遷入申報被視為入管法規定的居住地申報。
ウ 學校畢業后,離開日本到國外生活時,原則上離境前須到居住地的市區町村提交遷出申報。
8. 臨時回國、去日本以外的國家旅行時—關于“視同再入境許可”
在暑假、寒假期間回國或去日本以外的國家旅行時,如果利用“視同再入境許可”的制度,則可以不必重新申請簽證就可以重返日本繼續學習。
“視同再入境許可”是指持有有效護照和在留卡的外國人離境后,于離境后一年內(滯留期間于離境后一年內到期的,以在留期間到期日為準)為繼續在日本的活動而再次入境時,不必事前獲得再入境許可。
在離境港利用“視同再入境許可”離境時,須在出國審查場地向入國審查官提交有效護照和在留卡,在再入境用ED卡(再入境出入境記錄卡)中記有“希望以視同再入境許可的方式離境”欄打鉤,然后提交。
9. 當初的在留期間到期后想在日本繼續學習時—“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手續
超過入境時取得的在留期間(標注在入境許可證印章上)后,仍想在日本繼續學習時,必須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大約從在留期間到期前3個月開始受理申請,必須在在留期間到期前提出。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的申請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只管轄機場和港口的分局、派出所除外,以下同義。)辦理。
申請所需資料如下:此外,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的手續費為4,000日元(辦理許可時需交納與手續費相當的印花稅票)。
(1)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可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領取,也可從入國管理局的網站上下載)
(2) 照片(申請前3個月內拍攝的無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長4cm×寬3cm)1張
(3) 護照及在留卡
(4) 在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因在籍形式等而不同)
(i) 大學的學部生(本科生)、大學院生(研究生)、短期大學學生、預備教育機構學生、高等專門學校學生等
-在學證明書(注有在學期間)
(ii) 大學別科生(預科生)、專修學校的專業課程學生
-考勤及成績證明書
(iii) 研究生(研修生)
-在學證明書(注有在學期間)
-有關研究內容的證明書(由大學學部等機構出具)
(iv) 聽講生(旁聽生)
-在學證明書(注有在學期間)
-記載有聽講科目及時間的選修登記卡復印件等證明(由大學學部等機構出具)
(v) 在高等學校(高中)、專修學校的高等課程或一般課程、各類學校、在設備及編制上與這些學校相當的教育機構學習的留學生
-在學證明書(注有在學期間)、考勤證明書、成績證明書(均由在籍學校出具)
(5) 日本滯留期間的經費支付能力證明文件
10. 將在本國的家屬辦到日本—“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手續
以“留學”資格在日本學習的學生想要將在本國的家屬辦到日本一同生活,必須取得以同居為目的“簽證”。可辦理到日本的“家屬”僅限配偶和子女。另外,可將家屬辦到日本的留學生僅限于在符合“2.在日本學習的外國學生的在留資格”中第(1)項規定的教育機構學習的留學生。
取得簽證的手續在第3條中已做說明,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到當地的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申請,另一種是由學生本人為家屬向日本入國管理官署提交“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后,將該證明書寄回本國,由在本國的家屬持該證明書到日本大使館辦理簽證。
辦理家屬“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所需資料如下:
(1)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可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領取,也可從入國管理局的網站上下載)
(2) 學生本人的護照和在留卡及其復印件
(3) 可證明學生本人與辦理家屬身份關系的以下任意一種文件
(i) (配偶時)結婚證書(復印件)
(ii) (子女時)出生證明(復印件)
(iii) 相當于上述資料的同等文件
(4) 申請人的收入證明
(i) 學生本人名義下的存款余額證明書或領取獎學金證明的文件(注明支付金額及支付期限)
(ii) 與上述同等的、可證明該學生經費支付能力的證明文件
(5) 辦理家屬的照片1張(來日者的照片。于申請前3個月以內拍攝的無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照片尺寸為長4cm×寬3cm)
(6) 回信用信封1個[在定形信封上寫明收件人地址,并貼上380日元的郵票(掛號信)]
家屬的在留資格為“家族滯在”。家屬在當初的在留期間到期后希望繼續留在日本時,必須與學生本人同樣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請予以注意。
家屬于離境后一年內(在留期間于離境后一年內到期的,以在留期間到期日為準)為與留學生同住而再次入境時,也可利用“視同再入境許可”的制度。
11. 因轉;虍厴I等日本的所在地發生變更時—“與所屬機構有關的申報”的手續
領取在留卡以“留學”資格滯留日本的外國留學生從在冊的學校轉學和轉校到別的學校等時,必須在轉學或轉校之日起的14日內向地方入國管理官署提交與所屬機構有關的申報。
此外,從在冊的學校畢業或退學等時,也需要提交與所屬機構有關的申報。
申報事項、申報參考表格因申報的內容而異,請在入國管理局的網站確認。
12. 大學等畢業后確定在日本就職時—“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手續
取得大學或專門士(技師)稱號從專門學校等畢業的人,已確定在日本就業時,必須將在留資格由“留學”變更為工作在留資格。
工作在留資格包括:工程師等在理工科領域工作的“技術”資格、從事筆譯、口譯、貿易等文科領域工作的“人文知識、國際業務”資格、作為研究人員工作的“研究”資格、自己經營公司的“投資、經營”資格、在日本中小學任教的“教育”資格等。根據入國管理局的統計數據,2011年在日本就業的8,586名外國留學生中,約有70.0%的人許可變更為“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約有19.5%的人變更為“技術”。
下面說明與“技術”或者“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在留資格有關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的申請。
獲準將在留資格變更為“技術”或者“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時,必須首先“與日本當地的企業等簽訂合同(不可從事自由職業)”,并符合“工作內容能充分運用在大學等學到的專業知識”、“擁有大學以上學歷或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工資待遇等同或超過日本人”等標準(另外,對于留學生在大學所學專業與在企業參加活動內容的關聯性問題,在靈活判斷后決定是否認定其在留資格。)。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辦理。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的手續費為4,000日元(辦理許可時需交納與手續費相當的印花稅票)。
申請由“留學”變更為“技術”或“人文知識、國際業務”類在留資格所需的資料會根據公司規模等有所不同,請到入國管理局的網站確認。
13. 畢業后欲繼續進行就職活動時—從“留學”轉變為“特定活動”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手續
畢業時尚未找到職業的大學、研究生院的留學生或專門學校畢業并取得“專門士(技師)”稱號的留學生希望畢業后繼續在日本尋找職業時,最長可取得1年的滯留時間。
此時,在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滯留時間原則上為“6個月”,但可申請延長一次。
“特定活動”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辦理。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的手續費為4,000日元(辦理許可時需交納與手續費相當的印花稅票)。
申請所需資料如下:
1. 大學、研究生院畢業時
(1)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可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領取,也可從入國管理局的網站上下載)
(2) 照片(申請前3個月內拍攝的無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長4cm×寬3cm)1張
(3) 滯留期間的經費支付能力證明文件
(4) 大學的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
(5) 由畢業學校出具的繼續就職活動推薦書
(6) 可證明本人正在進行就職活動的證明文件
2. 專門學校畢業并取得“專門士”稱號時
(1)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可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領取,也可從入國管理局的網站上下載)
(2) 照片(申請前3個月內拍攝的無背景且清晰的正面免冠照,長4cm×寬3cm)1張
(3) 滯留期間的經費支付能力證明文件
(4) 取得“專門士”稱號的證明書
(5) 專門學校的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成績證明書
(6) 由畢業的專門學校出具的繼續就職活動推薦書
(7) 可證明本人正在進行就職活動的證明文件
(8) 說明在專門學校學習的詳細內容的文件
如上所述,畢業后想要繼續進行就職活動,必須取得畢業大學或專門學校的推薦,有此需要的留學生請向大學等問詢。
此外,如果在就職活動期間已經被企業內定(內部錄用),但入社時間尚未到時(如9月份錄用,第二年4月才正式入社時),在正式就職前(只限內定后1年以內、畢業后不超過1年6個月)可繼續滯留在日本。此時的“特定活動”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需要提供的資料有:滯留期間的經費支付能力證明文件、根據內定企業錄用后所從事的活動變更與就業相關的在留資格的變更許可申請所需要的資料、內定通知書、內定企業的誓約書(內容包括:被內定的留學生必須與該企業保持固定間隔的聯絡;該企業取消該留學生的內定資格時,必須立即向入國管理局報告等)。
14. 畢業后想留在日本自己開辦公司時—從“留學”轉變為“特定活動”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手續
從大學或大學院畢業的留學生若想在畢業后留在日本自己開辦公司,可以在最長6個月之內連續進行創業活動。
15. 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向地方入國管理官署提出以上申請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向地方入國管理官署提交的文件中的在日本開具的證明,必須是自開具日起3個月以內的文件。
(2) 使用外語制作的資料必須附日文譯文。
(3) 提交的文件原則上不予返還,若希望返還某些資料的原件等時,請在申請時向地方入國管理官署的窗口提出申請。
(4) 地方入國管理官署的審查過程中有時可能會要求提交除以上列舉的申請所需文件以外的文件。
(5) 上述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等均為2012年7月9日的信息。
最新信息請通過入國管理局的網站了解。也可向下面第16條中記載的“外國人在留綜合信息咨詢中心”咨詢。
16. 與入境、在留手續相關的咨詢窗口“外國人在留綜合信息咨詢中心”等
回答有關入境、在留手續的咨詢問題。
受理面談、電話、郵件咨詢(郵件只限于外國人在留綜合信息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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