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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重點:不得抵扣進項稅和進項稅額轉出
知識點:視同銷售、特殊銷售、不得抵扣進項稅和進項稅額轉出
1.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九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以公益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特殊銷售:采用折扣方式銷售貨物、以舊換新、還本銷售方式、以物易物等。
3.不得抵扣進項稅: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4.進項稅額轉出:前期購進的外購貨物已抵扣進項稅,用于不得抵扣項目的,要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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