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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考點:稀釋每股收益
稀釋每股收益
基本計算原則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
目前,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判斷標準是看其對持續經營每股收益的影響,也就是說,假定潛在普通股當期轉換為普通股,如果會減少持續經營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續經營每股虧損,表明具有稀釋性,否則,具有反稀釋性。
(二)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三)分母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計算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時,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
可轉換公司債券
稀釋每股收益=(凈利潤+假設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
認股權證、股份期權
對于盈利企業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
對于盈利企業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多項潛在普通股
為了反映潛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釋作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
子公司、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發行能夠轉換成其普通股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時,不僅應當包括在其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而且還應當包括在合并稀釋每股收益以及投資者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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