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刑法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臨近法碩考研的時間,我們在復習刑法的時候,需要掌握好重點的知識內容。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的重點內容,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刑法立功要點
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偵破的行為。立功種類: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的認定
1.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犯罪分子檢舉、揭發(fā)、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重大)突出表現
二、立功犯的刑事責任
1.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2.重大立功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3.自首 + 重大立功應當減輕、免除處罰
法碩考研刑法數罪并罰要點
一、定義
數罪并罰:人民法院對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罰原則、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zhí)行的刑罰的制度。
數罪并罰的“實質”:解決或協調行為人所犯數罪的宣告刑與執(zhí)行刑間的關系。
二、數罪并罰原則
數罪并罰原則:數罪并罰制度的核心、靈魂。
1.并科原則(相加原則):將行為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并處罰。
2.吸收原則:犯罪人所犯罪行應受的較重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按較重刑罰執(zhí)行。
3.限制加重原則(限制并科原則):以行為人所犯數罪中法定刑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zhí)行刑罰的合并處罰。
中國“限制加重原則”特點:1)采用雙重限制加重2)合并處罰刑期,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將同種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則(混合原則):以某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
三、中國數罪并罰原則特征
中國數罪并罰原則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吸收原則、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全面兼顧各種并罰原則,包括并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
各種原則均無普遍適用效力,每一原則僅適用于特定刑種。
限制加重原則居主導地位,并科原則、吸收原則處于輔助地位。
吸收原則與限制加重原則相互排斥,并科原則相對獨立。
四、數罪并罰原則適用規(guī)則
宣告的數個主刑有數個死刑或最重為死刑,適用吸收原則,執(zhí)行一個死刑。
宣告的數個主刑有數個或最重為無期徒刑,適用吸收原則,執(zhí)行一個無期徒刑。
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
數罪中有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則,仍須執(zhí)行。
五、判決宣告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并處罰
判決宣告前一人所犯“同種數罪”:無須并罰,只實行一罪從重處罰。
對于“異種數罪”,或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的同種漏罪、再犯同種數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六、刑罰執(zhí)行期間發(fā)現“漏罪”的合并處罰
“先并后減”原則: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決,應當
對新發(fā)現的罪單獨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一定原則實行并罰。
七、刑滿釋放后再犯罪并發(fā)現漏罪
漏罪發(fā)生期間:1)前罪判決宣告前的犯罪2)前罪刑罰執(zhí)行期間的犯罪。
若漏罪與新罪為異種數罪,則應數罪并罰;若漏罪與新罪為同種數罪,則一罪從重。
八、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漏罪、犯新罪:
緩刑、假釋考驗期發(fā)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對漏罪作出判決,將前罪與后罪實行數罪并罰。
緩刑、假釋考驗期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對新罪單獨作出判決,將前罪與新罪的判決實行數罪并罰。
九、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并處罰
“先減后并”: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犯罪分子又犯罪,應當對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
先減后并作用:1)給予罪犯程度更重的懲罰:(體現于有期自由刑)2)隨著刑罰執(zhí)
行期限推移不斷提高對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維護監(jiān)規(guī)與改造成果,活化行刑效能。
十、有漏罪又有新罪時:按“漏罪在先(先并后減),新罪在后(先減后并)”實行兩次并罰。
法碩考研刑法緩刑要點
一、緩刑制度概述
對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據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zhí)行原刑罰,確實不致在危害社會的,規(guī)定一定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zhí)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fā)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的制度。
緩刑制度的種類:一般緩刑制度、戰(zhàn)時緩刑制度。
二、緩刑適用條件
1.一般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刑度條件。
根據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實質條件、根本條件。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罪犯可以適用緩刑)。
2.戰(zhàn)時緩刑適用條件
適用的時間是戰(zhàn)時
適用對象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含拘役)的犯罪軍人
適用的最基本依據、最關鍵適用條件是在戰(zhàn)時無現實危險
3.戰(zhàn)時緩刑制度:在戰(zhàn)時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的執(zhí)行,允許其戴罪立功,若確有立功表現,可以撤銷原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4.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不可折抵考驗期。
三、緩刑考察內容
遵守規(guī)定:
1)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2)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執(zhí)行機關有關會客規(guī)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遷居,應報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與“管制”相似,但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考察內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違反法律、法規(guī)、緩刑管理制度,且情節(jié)嚴重。
執(zhí)行機關: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
四、緩刑法律后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若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考慮減刑。
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無論緩刑是否撤銷,所判處的附加刑都要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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