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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識產權法》復習筆記: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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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著作權內容概述
一、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密不可分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
二、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
第二節 著作人身權
一、發表權
1、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著作權的首要權利。
2、成立特征:著作權人要有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意思表示;要有將作品以某種方式公開,并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曉的事實。
3、推定同意發表:許可他人使用;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他人。
二、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稱的權利。
三、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例外:
1、報社、雜志社可對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無須征得作者同意。
2、美術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權人如想修改作品,須征得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三節 著作財產權
一、 復制權:
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它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能。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往往與發行或廣播權連在一起使用。
二、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或其復制品的權利。
三、出租權:
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四、展覽權:是將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公開陳列的權利。
五、表演權:亦公演權、上演權。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特點在于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表演他人作品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六、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公開再現”是其本質特征。
七、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有權禁止或許可創優將其作品通過廣播的形式進行傳播。
八、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九、攝制權:亦稱影視片攝制權,指著作權人享有的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權利。
十、演繹權: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以其作品為藍本進行再創作的權利。包括:
1、改編權:指在不改變作品的基本思想內容的前提下,變換作品表現形式的權利。
2、翻譯權:指將原作品的語言文字變換成其他語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權利。《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規定了強制許可制度:在一定條件下,對外國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強制許可翻譯,無需征得外國著作權人的同意。
3、匯編權:對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包括注釋權、整理權和編輯權。匯編者對匯編所形成的作品,應享有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權的取得與期限
一、著作權的取得
(一)即著作權的產生,指作者因其創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權保護,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二)著作權取得制度的種類:
1、自動取得制度:即著作權因作品創作完成、形成作品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無手續主義、自動保護主義。先決條件是作者是“合格人”。
2、注冊取得制度:即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后方能產生著作權。又稱注冊主義。
3、我國著作權法參照各國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動取得原則。
同時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著》對“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規定:
(1)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3)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在國外首先出版后30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4)未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家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二、著作權的期限: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
(一)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受到保護,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財產權利保護期相同。
(二)著作財產權:
1、作者為公民,其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2、法人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自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未發表,創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自首次發表)。
5、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該表演發生后50年。
7、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轉播、錄制/復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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