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稅法一》基礎考點:國際重復征稅
稅務師考試是有一定難度的,但是大家不必擔憂,畢竟沒有哪樣成功是不需要努力的,既然有了目標,就為了它奮斗。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稅法一》基礎考點:國際重復征稅,希望能幫到大家!
【內容導航】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第八章34講 國際稅法
【知識點】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要點 | 主要內容 |
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在同一時期內,對參與或被認為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同一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 |
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原因 | 具體有以下三個原因: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矛盾性 |
要點 | 主要內容 |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方式 | 單邊方式、雙邊方式和多邊方式 |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本方法 | (1)免稅法: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免予征稅,以此徹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2)抵免法: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并匯總征稅,但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本國居民就其外國來源所得在國外已納稅額,以此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
【例題1·單選題】國際稅收中,徹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辦法是( )。(2009年)
A.免稅法
B.稅收饒讓
C.直接抵免法
D.間接抵免法
【答案】A
【例題2·多選題】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本方法有( )。(2015年回憶版)
A.免稅法
B.稅收饒讓
C.抵免法
D.分國限額法
E.綜合限額法
【答案】AC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的確定
以不超過其外國來源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1)分國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分國抵免限額=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
【例題】我國某納稅人(在我國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有來自A國的應稅所得50萬元和來自B國的應稅所得80萬元,則其分國抵免限額為:
A國抵免限額=50×25%=12.5(萬元)
B國抵免限額=80×25%=20(萬元)
(2)綜合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綜合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
【例題】某國甲納稅人(在居住國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有來自A國的應稅所得50萬元和來自B國的應稅所得80萬元,則其綜合抵免限額為:
綜合抵免限額=(50+80)×25%=32.5(萬元)。
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比較:
假定情形 | 分國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 |
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稅率高低不同 | 對居住國有利 | 對納稅人有利 |
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有盈有虧 | 對納稅人有利 | 對居住國有利 |
以上例假定1: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普遍盈利,稅率高低不同
跨國納稅人(居住國稅率25%) | A國經營(A國稅率30%) | B國經營(B國稅率20%) | |
所得額 | 50萬元 | 80萬元 | |
實際來源國納稅 | 50×30%=15萬元 | 80×20%=16萬元 | |
分國限額法 | 分國限額法的限額 | 50×25%=12.5萬元 | 80×25%=20萬元 |
分國限額實際抵稅 | 12.5萬元(<15萬元) | 16萬元(<20萬元) | |
分國限額法合計可抵稅 | 12.5+16=28.5萬元 | ||
綜合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的限額 | (50+80)×25%=32.5萬元 | |
綜合限額實際可抵稅 | 15+16=31萬元(<32.5萬元) | ||
結論 | 綜合限額法可抵免的稅額多,對納稅人有利 |
假定二: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有盈有虧
跨國納稅人(居住國稅率25%) | A國經營(A國稅率30%) | B國經營(B國稅率20%) | |
所得額 | -60萬元 | 80萬元 | |
實際來源國納稅 | 0 | 80×20%=16萬元 | |
分國限額法 | 分國限額法的限額 | 0 | 80×25%=20萬元 |
分國限額實際抵稅 | 0 | 16萬元(<20萬元) | |
分國限額法合計可抵稅 | 16 | ||
綜合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的限額 | (-60+80)×25%=5萬元 | |
綜合限額實際可抵稅 | 5萬元(<16萬元) | ||
結論 | 分國限額法可抵免的稅額多,對納稅人有利 |
3.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 特點及適用情況 |
直接抵免法 | 特點: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直接繳納或應由其直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 適用情況: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即總、分機構之間的稅收抵免 |
間接抵免法 | 特點: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間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 適用情況:既適用于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又適用于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的經營方式 |
【例題·單選題】適用于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的稅收抵免方法是( )。
A.逆向抵免法
B.追溯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間接抵免法
【答案】D
4.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又稱為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非居住國得到稅收優惠的那部分所得稅,特準給予饒讓,視同已納稅額而給予抵免,不再按本國稅法規定補征。
稅收饒讓不是一種獨立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例題單選題】關于國際稅收抵免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是( )。(2010年)
A.直接抵免法僅適用于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
B.允許抵免額等同于抵免限額
C.稅收饒讓與抵免法共同構成了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辦法
D.抵免限額是指對跨國納稅人在國外已納稅款進行抵免的限度
【答案】D
【《稅法一》基礎考點:國際重復征稅】相關文章:
《稅法一》基礎考點:國際稅收協定06-06
《稅法一》基礎考點:銷售服務12-10
《稅法一》基礎考點:關稅減免05-09
《稅法》考點: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02-15
《稅法一》基礎考點:關稅稅額計算05-26
《稅法一》基礎考點:車輛購置稅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