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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二》考點復習:一般性加速折舊優惠
導語:注冊稅務師考試科目包括稅法(一)、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稅法二》考點復習:一般性加速折舊優惠,方便大家學習參考!
1. 一般性加速折舊
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 特殊性加速折舊的特殊規定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4)企業按上述第(1)、(2)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第(1)至(3)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5)企業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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