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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考試筆記
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考試筆記,歡迎參考閱讀!
一、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是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經調整確定的計征關稅的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考題·單選題】(2011年)下列關于關稅完稅價格的說法,正確的是( )。
A.進口貨物應當以成交價格為完稅價格
B.完稅價格不包括進口環節繳納的各項稅金
C.如果買賣雙方有特殊關系,只能以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
D.完稅價格包括進口貨物在境內運輸途中發生的運費和保險費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進口關稅、進口環節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不需要計入關稅完稅價格。
【考題·多選題】(2010年)關于關稅政策的說法,正確的有( )。
A.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首先應按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算
B.進口貨物關稅的完稅價格不包含關稅
C.無商業價值的貨樣免征關稅
D.“CFR”的含義是到岸價格的價格術語簡稱
E.“CIF”的含義是“成本加運費、保險費”的價格術語簡稱,又稱“到岸價格”
『正確答案』BCE
『答案解析』“CFR”的含義為“成本加運費”的價格術語的簡稱,又稱“離岸加運費價格”。
(二)五種其他方法
1.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2.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5.合理估價方法。
合理估價方法不允許使用的估價方法是:(1)在進口國生產的貨物的國內售價;(2)加入生產成本以外的費用;(3)貨物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4)最低限價;(5)武斷或虛構的海關估價。
二、價格調整
進口貨物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并按有關規定調整后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實付或應付價格調整規定如下:
(一)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者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經紀費: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如賣方傭金)。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2.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1)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2)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3)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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