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簡介
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稅務師的英文譯為:Certified Tax Agent(簡稱:CTA)
發展方向: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咨詢、稅務顧問
職 責:可以依法進行涉稅鑒證業務。
能 力:有權出具涉稅鑒證業務報告。
1996年11月,依據《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國家開始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1999年1月,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并于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獲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滿1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2]
關于港澳臺的規定: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并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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