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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相關法律》知識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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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民事權利
一、民事權利的概念
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
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三)絕對權和相對權
(四)對世權和對****
(五)專屬權和非主屬權
(六)主權利與從權利
(七)原權與救濟權
(八)既得權與期待權
二、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一)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
(二)變更
1、權利內容變更;
2、效力變更;
3、主體的變更。
(三)消滅
1、絕對消滅;
2、相對消滅。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一)自力救濟
(二)公力救濟
考點2: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
是指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產生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法律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1、是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
2、是民法確認的法律關系,具有特定的范圍;
3、主要是由當事人自主意志或法律規定設定。所體現的利益是民事主體的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人身利益。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一)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即民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烏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1、自然人
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不同時產生。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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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的獨立性
、侏毩⒔M織
②獨立財產
③獨立責任
(3)法人的種類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4)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注意與自然人的區別)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始于法人成立時,終于法人消滅時。
(5)法人機關
在法人成立時產生,不需要特別委托授權就可以以法人名義對內負責生產經營及管理,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和個人。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
(三)客體
客體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
主要包括四類: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一)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對世權關系和對****關系
(三)單一法律關系和復合法律關系
考點3: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權利法
(二)民法是私法
(三)民法是實體法
(四)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規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二)自愿原則
(三)公平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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