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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資產損失的概念
知識點——資產損失的概念
1.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2.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
(1)實際資產損失: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法定資產損失: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按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3.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
(1)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包括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的等)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2)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3)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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