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稅務師《財務與會計》考試知識點
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及初始計量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條件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予以確認:
1.企業能夠取得與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
2.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時點
1.用于出租的投資性房地產以租賃開始日為確認日;
2.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以企業管理當局就該事項作出正式書面決議的日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日;
3.持有以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企業將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準備增值后轉讓的日期為準。
二、投資性房地產入賬價值的確認
1.總的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即企業取得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這點上與普通資產的核算標準相同。
2.不同取得渠道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成本構成
(1)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按買價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相關稅費作為其入賬價值。
(2)自行建造的投資性房地產,按建造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在建造過程中發生的非正常性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則上也是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入賬價值,符合其他相關準則規定的按照相應的準則規定予以確定。比如債務重組轉入的投資性房地產就應按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來處理。
【要點提示】由于投資性房地產分離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開發產品,其入賬成本的確認環節與其原屬資產無異,因此考生應依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開發產品入賬原則來推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入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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