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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保證責任
你們復習了沒有呢?下文是小編精心整理的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保證責任,對重要知識點進行強化練習,要記得這些知識點,考試很有用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知識點】保證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解釋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解釋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解釋2】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知識點】保證
4.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可以進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債權人轉讓債權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鏈接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相關鏈接2】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主合同的變更
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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