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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經濟法》備考資料:公司設立條件
知識點:公司設立條件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的設立登記,后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后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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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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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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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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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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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or募集設立(發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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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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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分期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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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設立允許分期;募集設立不允許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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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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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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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人為發起人,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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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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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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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設立為認購的股本;募集設立為實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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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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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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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NO,募集:YES
【注意】外商投資企業也需驗資。 |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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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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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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