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大全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考點1:法律淵源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法規
(1)行政法規(僅次于憲法、法律):國務院
(2)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4.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
(2)地方政府規章:省級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5.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定
舉例說明: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屬于法律,一般屬于法律的后面都是“××法”,(上面這個例子就是公司法),當然關鍵還是看制定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如果出現國務院制定,那么,就屬于行政法規。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這里出現了深證市,關鍵字哦,屬于地方的規定,也就是地方性法規了。
4.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銀行制定的,在中華民族“公司”中,銀行視為公司的一個部門,也就是部門規章了。
考點2: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包括三個要素:主體、內容和客體。
1.法律關系的主體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分公司)
(3)國家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
3.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如森林、機器設備)
(2)行為(如旅客運輸合同的客體是運送旅客的行為)
(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譽、尊嚴)
(4)智力成果(如文學藝術作品、科學著作、科學發明)
這里重點關注一下科學著作和科學發明。因為這兩個常年奔走于選擇題中,得拿出來絮叨一下。
考點3: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歲)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成年人
Duang.......注意一下這里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分水嶺。10周歲和18周歲,拋開似水年華,再看看這個人是否是個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考慮。
考點4:法律責任
1.事件(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
(1)人的出生與死亡
(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
(3)時間的經過
2.人的行為
(1)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如訂立合同)
(2)事實行為(與意思表示無關的行為,如創作行為、侵權行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點1: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訂立遺囑等。
考點2: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9歲的男孩從小賣部購買了1元的雪糕),該行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3.欺詐
(1)合同
①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脅迫
(1)合同
①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切與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相抵觸的、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屬無效。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屬于無效行為。
好了,要飛來一條友情提示啦,因欺詐和脅迫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當然,要熟練掌握無效民事行為能力,還需要考慮合同和單方民事行為。上
考點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和無效合同對比記憶。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既然是可變更、可撤銷,也就是其效果不是絕對的。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那么,是誰去干這筆變更、撤銷的事情呢?在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這個時點very important,自行為開始時。家有家規,國有國法,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萬一這一年就這樣飄過去了,咋整?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考點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2015年教材新增)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與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區別在于: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以未來不確定的事實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者消滅的依據,所以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產生或者消滅具有不確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者消滅的依據,由于期限的到來是一個必然發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產生或者消滅是確定的、可預知的。
2.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孫某結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15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考點5:代理的法律特征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結婚)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特殊的情況,得記憶一下哈。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是,行紀合同呢,就不一樣了。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考點6:委托代理
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權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授權方式。
考點7:狹義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情形:(1)沒有代理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關于它的效力,在其位,謀其政,這個效力得商量一下嘍。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善意相對人,這個很關鍵,也就是這個人本身是沒有惡意的,法律想在合理的范圍內保護他,吼吼....
考點8:表見代理
1.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對人的臉色:(1)如果善意相對人自己不想玩兒了,可以基于“狹義無權代理”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大家各回各家;(2)如果善意相對人自己想玩兒,可以基于“表見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著玩兒,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
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考點9:代理權的濫用
(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原則上發生無權代理的效果,因為這些行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無權代理人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無效,所為的多方民事行為在經被代理人追認后生效。當然,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主張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該民事行為不發生效力。
考點10: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解釋1】(1)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先按一下“暫停鍵”;當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后順延;(2)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但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解釋2】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第1、2章完)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相關文章: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12-03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試題03-29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章節考點:法律淵源03-23
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客觀題考點攻略03-15
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抗辯11-30
注會《經濟法》考點:濫用市場支配地位07-07
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外匯管理概述03-19
《中級經濟法》關于股票的上市高頻考點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