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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抽逃出資的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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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的形態(tài)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解釋】(1)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2)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仍應當經過驗資機構驗資。
【例題•多選題】張三、李四、王五成立天問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張三、李四各以現(xiàn)金50萬元出資,王五以價值20萬元的辦公設備出資。張三任公司董事長,李四任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的下列行為中,構成抽逃出資的有( )。
A.張三與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簽訂一份虛假購貨合同,以支付貨款的名義,由天問公司支付給自己50萬元
B.李四以公司總經理身份,與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簽訂設備購置合同,將15萬元的設備款虛報成65萬元,并已由天問公司實際轉賬支付
C.王五擅自將天問公司的筆記本電腦拿回家
D.三人決議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并進行分配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屬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的行為;(2)選項B:屬于“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的行為;(3)選項D:屬于“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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