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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票據法律制度》經濟法考點

時間:2024-08-01 15:05:4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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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會計師《票據法律制度》經濟法考點

  導語: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制成的并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廣義上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票據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吧。

2017中級會計師《票據法律制度》經濟法考點

  【考點1】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2)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票據行為成立的形式有效條件

  (1)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考點2】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取得(P218)

  (1)出票取得。

  (2)轉讓取得。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轉讓他人,以此取得票據即獲得票據權利。

  (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提示: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2、票據權利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行性的應急措施。

  (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種類

提示承兌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權利的
消滅時效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出票日起1個月

出票日2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兌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2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見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本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個月

  提示: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考點3】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善意)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4、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5、票據的變造

  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考點4】匯票的出票

  1、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有: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

  3、非法定記載事項

  4、出票的效力

  【考點5】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形式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無效。

  2、背書連續

  3、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4、法定禁止背書

  【考點6】匯票的承兌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考點7】匯票的保證

  1、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以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考點8】匯票的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審查義務僅限于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

  (2)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

  【考點9】追索權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確定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4、追索金額

  【考點10】本票

  1、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考點11】支票

  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非支票本身無效。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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