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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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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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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第一章重要考點

  【考點1】經濟法的淵源(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級;(3)規范性文件的名稱。)

  【考點2】經濟法的主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考點3】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注意:發明、創作、拾得遺失物、侵權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是事實行為。

  2、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規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為

融資租賃合、建設工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為

如一般的買賣合同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注意:

  法人組織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成立時同時產生,到終止時同時消滅。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5、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行為人獨立實施的(2)限制行為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3)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3)乘人之危的。

  注意:一經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考點4】代理(2)表見代理(有權代理)的情形有:(

  【考點5】仲裁

  1、仲裁的適用平等合同和其他財產糾紛,不適用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

  2、仲裁程序: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考點6】訴訟

  1、地域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3、協議管轄: 4、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

  【考點7】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種類(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長期訴訟時效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4、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考點

  【考點1】公司法的種類

  【考點2】公司法人財產權 判斷題

  【考點3】公司的登記管理

  1、股東出資

  (1)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重點)。

  2、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考點4】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房屋、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出資。

  【考點5】股東會

  1、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考點6】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2、董事會的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不是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考點7】監事會:l、監事會的組成

  【考點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一“股”多賣;2、股東權的分類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考點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考點10】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考點11】國有獨資公司

  1、股東會

  2、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的組成

  【考點1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募集設立

  3、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考點1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2、累積投票制。

  3、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l/2)通過。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考點1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考點1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5種情況)

  2、股東代表訴訟(保護公司)

  3、股東直接訴訟(保護股東)

  【考點16】公司的股份和利潤分配

  1、發起人

  2、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重點)

  3、利潤分配:(3)公積金的用途

  【考點17】公司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考點18】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考點

  專題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考點1】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征

  【考點2】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內部限制(對外無效,對內有效)

  2、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考點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

  專題二、普通合伙企業

  【考點1】合伙企業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2】合伙企業財產

  1、財產份額的轉讓;2、出質

  【考點3】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2、合伙人的權利

  3、合伙人的義務

  4、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考點6】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考點7】入伙和退伙

  1、退伙:退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通知退伙(2)當然退伙(3)除名

  【考點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專題三、有限合伙企業

  【考點4】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點

  專題一、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考點1】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1、商業銀行的設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2、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

  【考點2】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1、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結息規則 2、單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規則

  【考點3】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

  專題二、證券法律制度

  【考點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1、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有下列條件:

  2、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考點2】公司債券的發行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2、募集資金用途: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3、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考點3】證券發行的程序

  【考點4】限制的交易行為

  【考點5】證券上市的條件

  【考點6】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1、中期報告

  【考點7】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重大事件認定:

  【考點8】禁止的交易行為:1、內幕交易行為2、操縱市場行為。

  3、虛假陳述行為4、欺詐客戶行為

  【考點9】上市公司的收購 3、要約收購規則

  專題三、 保險法律制度

  【考點】保險合同

  1、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2、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3、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

  4、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2)自殺條款

  專題四、票據法律制度

  【考點1】票據行為

  【考點2】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取 2、票據權利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3、票據的偽 4、票據的變造

  【考點4】匯票的出票

  1、絕對應記載事項2、相對應記載事項3、非法定記載事項4、出票的效力

  【考點5】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形式2、法定禁止背書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考點8】匯票的付款

  【考點9】追索權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確定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追索金額

  【考點10】本票

  【考點11】支票

  專題五、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第五章重要考點

  1、合同調整范圍P232 婚姻收養不適用

  2、 合同的訂立(P234)

  3.要約的生效.撤銷.撤回.失效P236

  4格式條款無效P234

  5、約定不明的處理(P241)(2006年多選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6.抗辯權(P242)重點不安抗辯

  7、保全措施:P244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特點,怠于行使,債權人有優先權,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8、保證方式(P248)(2010年簡答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

  9、保證期間(P251)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2.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10、抵押合同(P253)(2010年綜合題;2013年判斷題)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是,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11、抵押權的設立(P254).不動產(登記生效)動產(登記對抗)抵押權順位P257

  12、質押(P259) 動產質押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設權利質押(P260

  13、留置權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P262)使對象僅限于“動產”,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簡答題)

  14、定金(2014年簡答題)

  定金合同(P263)不超過20%,定金罰則(P263)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

  15、合同的解除(P266)法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 目的

  16、提存(P267)風險的承擔(P273)

  17、經營租賃合同(P282)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6個月以上書面形式,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買賣不破租賃

  18、融資租賃合同(P283)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19、贈與合同P279,贈與前可撤銷,公益道德救災除外,1年內行使,代理人6個月

  20、運輸合同(P286)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21、技術合同(P289)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第六章重要考點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P305)視同銷售貨物 免稅項目包括內容,

  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P327)代銷貨物滿180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銷售額的界定(P313).包裝物押金,商業折扣,組成計稅價格。

  3、當期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P316)

  4、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P316)(1)由于建筑業勞務、銷售不動產已經改征增值稅,因此,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于修建產品倉庫、修飾公司辦公樓的,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2)納稅人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如修建職工食堂、單位幼兒園)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否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5、進項稅額轉出(P317)

  6、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P311)①購進固定資產時其進項稅額按照當時的政策不能抵扣,自己使用后再銷售時,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舊貨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

  7、營改增應稅范圍的基本規定(P338)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解釋2】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屬于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而非“融資租賃服務,營改增稅各項率熟練掌握

  8、應稅范圍的特殊規定(P343)視同銷售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9、零稅率(P346)

  第七章重要考點

  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P356)(2012年單選題、2015年判斷題)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2、應當征稅的收入(P363)不征稅收入(P367)

  3、準予扣除項目(P368) 三項14% 2% 2.5%,除特殊工種職工,“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銷售(營業)收入的5‰。準予結轉扣除的項目包括:(1)職工教育經費;(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5%,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

  4.禁止扣除項目(P374)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P363)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016年新增)

  第八章重要考點

  1、預算管理職權(P422) 預算調整(P436)

  2、與關聯方的交易(P448)、壟斷協議(P460)

  3、專利申請權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P475)

  4、專利申請原則(P478)

  5、強制許可(P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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