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易混數字總結
在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有很多關于數字的題型,很多考生很容易混淆,為此百分網小編在這里為大家盤點一下《中級經濟法》易混數字有哪些!
一、1/3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4、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二、2/3
1、有限責任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特別決議通過):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三、半數
1、合伙企業解散確定清算人時,只需全體合伙人的過半數同意。
2、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6、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普通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0、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四、一致
1、對合伙協議的訂立、修改、補充,都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改變合伙企業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5、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業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
五、10%
1、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30日
1、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給合伙企業以外的人。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應當由董事會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有限責任公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4、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七、年數
1、全民所有制企業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每屆任期3年。
2、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4、股權回購請求權,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業的董事任期為3年。
八、人數
1、全民所有制企業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2、一個自然人,并且是中國公民;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法律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法官、警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
3、合伙企業的設立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6、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取消了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少為2人的下限,允許設立一人公司。
7、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者除外),其成員為3人至13人。
8、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9、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有限責任公司為3人至13人)
1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九、善意第三人
1、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十、解散
1、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投資人決定解散;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合伙企業解散:特別注意兩個原因:(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3、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屬于特別決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十一、清算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出現15日內指定一人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合并、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或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4、公司清算時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5、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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