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租賃合同
1、租賃期限的規定:
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釆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承租、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租金的有關規定: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4、租賃期滿的雙方權利義務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租賃合同】相關文章: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練習05-19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解除06-26
2022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06-13
2016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08-15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支票10-09
《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設立10-25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借款合同05-27
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練習及答案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