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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考點: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導語: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有的是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在勞動爭儀處理過程中,勞動爭議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有權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有權選擇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也有權拒絕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者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買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人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4)在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中,有權要求有關調解、仲裁和審判人員回避。
(5)有權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或已死亡的職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關機關指定的代理人,有權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6)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仲裁申請時,有權要求其做出說明。
(7)有權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與另一方自行和解。
(8)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同意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調解書送達之前有權反悔。
(9)勞動者對仲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等。
特征
⑴勞動糾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⑵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糾紛的范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⑶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范圍
勞動爭議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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