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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容易被混淆的會計概念
很多會計人員在入行的時候,都會選擇做會計或者是出納。做出納之前,有些概念你必須要弄清楚,不能混淆。一旦弄錯有可能飯碗就保不住了喲!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那些容易被混淆的會計概念,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定金VS訂金
消費者在下單時,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訂金之分。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訂金也屬于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二、欠條VS借條
欠條是當有人向你借款或你向別人借款時,雙方達成協議寫下的紙質證明,是一種結算性質的事實,具備一定的法律效益。
借條與欠條類似,也是當雙方發生借款行為時,簽訂的相關證明,是一種借貸事實。借條相較于欠條,其格式更加規范。包含姓名,金額,還款日期,身份證信息,手印,公章等,并且擁有更長的法律效力。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具備法律效益,但是欠條的時效性只有2年,而借條卻長達20年之久。
根據法律規定,欠條的情況是:
(一)雙方當事人在欠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后2年內主張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沒有在欠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其訴訟時效為欠條出具日期的2年內,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主張權利。
而借條的情況是:
(一)雙方當事人在借條中約定了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履行期屆滿后2年內主張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借條中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應當在借條簽字之日起20年內主張權利。
三、補償金VS賠償金
在勞動糾紛中,常常牽涉到補償、賠償問題,這就涉及了兩個概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按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而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應發工資VS應稅工資
應發工資,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應稅工資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后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此處提到的“勞動報酬”,即應當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中所有的組成項目,都在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之內。
應稅工資=應發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個稅起征點(3500元)。
五、銀保理財VS銀行理財
去銀行買過理財的人都會發現,銀行的理財經理都不向大家推薦銀行理財了,而是積極建議大家購買“銀保理財產品”,這類產品的收益率比銀行理財要高,因此頗受投資者歡迎。
那一字之差的銀保理財和銀行理財,究竟有什么區別呢?
實際上,所謂的銀保理財產品指的就是銀行代銷的保險理財產品,本質上就是一種保險,放在銀行里賣,就稱作銀保理財了。銀保理財和銀行理財為兩個不同品種的理財產品,在風險、收益及流動性方面具有較大差異,由于保險理財的資金可以投向于股市中,風險顯然要大于銀行理財。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銀保理財和銀行理財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實際上區別非常大,不要以為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就非常安全。銀行員工積極推銷銀保理財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投資者同樣要考察產品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千萬不能糊里糊涂就被忽悠了,購買之前一定要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上的每一款條例。
容易混淆的會計知識
會計、財務管理、管理會計的區別
會計:過去時。錢從哪來的?用于了哪里?怎么賺來的?利咋分了?怎么產生的會計報表?→確認+計量+記錄+報告。
財務管理:將來時。錢擬從何來?要用在哪?該咋賺錢?該怎么分利?怎么去利用會計報表?怎么去分析會計,如何去約束和利用資源的問題→籌資+投資+營運+分配。
管理會計:財務管理的高級階段即財務管理就是管理者使用的財務,我們給它取了一個新的名字叫管理會計,當然也可以說是管理者使用的會計,這里的會計更多的指會計分析。也就是:財務管理+支持決策+控制系統=管理會計。
訂金、押金、保證金、違約金與定金之間的區別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般情況下,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后,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押金擔保,在本質上屬于質押的范疇。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并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一般情形下,沒有特別約定時,訂金、押金或者保證金都不是定金,沒有雙罰性質。
公章、合同章、財務章的區別
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銀行等與錢的業務,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統稱為印鑒章,法人章俗稱私章,合同章用于簽訂商業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簽商業合同,人力資源章屬于內部章,一般情況下不對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內部人事事務,但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時常規生效的是企業公章,當然如果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部門章依然受法律約束。
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里,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擔。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于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發票專用章,單位用于開具發票時使用。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而關于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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