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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須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是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考試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鐘。
一、《天津市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統計人員必須取得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統計證件,方可從事統計工作;統計人員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
二、《天津市統計行政處罰實施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二)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被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報名條件
(一)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統計從業資格證書考試科目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五、免考條件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與統計核算、統計實務專業大專,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可免于參加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的考試。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以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為準。
相關閱讀:統計行政訴訟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統計行政訴訟的特征:
(1)統計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統計行政權力、作出引起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即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原告則是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統計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統計行政爭議。
(3)統計行政訴訟的起因是相對人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持有異議,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4)統計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
統計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審查制度,是司法行為,與統計行政復議有本質上的不同。
注意:有關時間的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統計行政復議,對統計行政復議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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