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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精選考點: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精選考點:匯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資料之匯兌1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
1.匯兌的概念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2.匯兌的分類
根據支付方式不同,匯兌可分為信匯、電匯兩種。信匯是以郵寄方式將匯款憑證轉給外地收款人指定的匯入行,而電匯則是以電報方式將匯款憑證轉發給收款人指定的匯入行。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匯款人名稱;
(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
(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
(8)委托日期;
(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2.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并進行認真審查。
3.匯出銀行接收匯出銀行的匯兌憑證之后,應審查匯兌憑證上聯行專用章與聯行報印章是否一致。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信、電匯回單,方可辦理撤銷。
2.匯兌的退匯
匯兌的退匯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申請退回匯款的行為。具體有四種情況:
(1)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
(2)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退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
(3)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
(4)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重點提示】匯兌的撤銷與退匯的區別。匯兌的撤銷是對匯出行尚未匯出的款項的撤銷。而退匯則是對匯出行已經匯出的款項的撤銷。
【例題11多選題】下列情形中,可以辦理退匯的有()。
A.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與收款人已經對退匯達成一致。
B.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已經向匯出行提出申請,但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已經支付的。
C.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
D.匯入銀行已經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
【答案】ACD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資料之匯兌2
一、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種類
1.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2.匯兌適用范圍: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
3.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
(1)必須記載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
(2)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收款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
2.銀行受理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入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三)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
二、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1.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2.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根據憑證傳遞方式不同,委托收款可分為委郵(郵寄)和委電(電報劃回)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二)辦理程序
三、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一)國內信用證概述
1.信用證分類:信用證按付款期限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2.信用證特點:我國信用證為以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3.信用證的適用范圍:
(1)只適用于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結算服務。
(2)只能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4.信用證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二)信用證業務當事人
(三)辦理國內信用證的程序
四、預付卡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一)分類
1.預付卡按發卡人的不同分為兩類:多用途預付卡和單用途預付卡。
2.預付卡按是否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
(二)辦理和使用
(三)記名預付卡與不記名預付卡
(1)不記名預付卡卡面記載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
(2)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四)預付卡的充值
1.充值形式
(1)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的,不得使用現金。
2.充值機構
(1)發卡機構網點:現金充值。
(2)自助充值終端、銷售合作機構代理等:單張預付卡同日累計現金充值≤200元。
3.充值后余額
單張預付卡充值后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五)預付卡的發卡機構
1.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具發票,嚴格發票管理。
3.不得挪用、擠占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卡資金。
4.發卡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國人民銀行。
3.7.1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是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定。
3.7.2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支票,未構成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1.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空頭支票的處罰主體,銀行機構發現空頭支票行為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舉報,并協助送達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的法律責任
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銀行機構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賬戶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1.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銀行結算賬戶的對比
3.各票據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
4.票據權利
5.票據期限總結
6.單位銀行卡VS個人銀行卡
7.銀行卡計息與收費
8.匯兌VS委托收款VS國內信用證
9.記名預付卡VS不記名預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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