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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金融衍生工具

時間:2024-08-26 12:20:12 淼榮 證券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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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金融衍生工具

  導語: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一種根據事先約定的事項進行支付的雙邊合約,其合約價格取決于或派生于原生金融工具的價格及其變化。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知識吧。

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金融衍生工具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及特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被稱為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之上,其價格取決于基礎金融產品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這里所說的基礎產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僅包括現貨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為金融衍生工具基礎的變量種類繁多,主要是各類資產價格、價格指數、利率、匯率、費率、通貨膨脹率以及信用等級等,近些年來,某些自然現象(如氣溫、降雪量、霜凍、颶風)甚至人類行為(如選舉、溫室氣體排放)也逐漸成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礎變量。

  1998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FASB”)所發布的第133號會計準則——《衍生工具與避險業務會計準則》是首個具有重要影響的文件,該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劃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兩大類,并給出了較為明確的識別標準和計量依據,尤其是所謂公允價值的應用,對后來各類機構制定衍生工具計量標準具有重大影響。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由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可以看出,它們具有下列四個顯著特性:

  (1)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照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

  (2)杠桿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簽訂遠期大額合約或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

  (3)聯動性。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緊密聯系、規則變動。

  (4)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決于交易者對基礎工具(變量)未來價格(數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基礎金融工具價格不確定性僅僅是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性的一個方面,國際證監會組織在1994年7月公布的一份報告(IOSCOPD35)中,認為金融衍生工具還伴隨著以下幾種風險:

  ①交易中對方違約,沒有履行承諾造成損失的信用風險。

  ②因資產或指數價格不利變動可能帶來損失的市場風險。

  ③因市場缺乏交易對手而導致投資者不能平倉或變現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④因交易對手無法按時付款或交割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

  ⑤因交易或管理人員的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控制失靈而造成的操作風險。

  ⑥因合約不符合所在國法律,無法履行或合約條款遺漏及模糊導致的法律風險。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類

  (一)按產品形態分類

  根據產品形態,金融衍生工具可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

  (1)獨立衍生工具。這是指本身即為獨立存在的金融合約,例如期權合約、期貨合約或者互換交易合約等。

  (2)嵌入式衍生工具(Embedded Derivatives)。這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簡稱“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該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現金流量將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發生調整,例如目前公司債券條款中包含的贖回條款、返售條款、轉股條款、重設條款等。

  (二)按照交易場所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按交易場所可以分為兩類。

  (1)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這是指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產品,在期貨交易所和專門的期權交易所交易的各類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等。

  (2)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交易的衍生工具。這是指通過各種通信方式,不通過集中的交易所,實行分散的、一對一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規模交易者之間進行的各類互換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

  (三)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從基礎工具分類角度,可以劃分為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1)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這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貨、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權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2)貨幣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各種貨幣作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外匯合約、貨幣期貨、貨幣期權、貨幣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3)利率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載體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4)信用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基礎產品所蘊含的信用風險或違約風險為基礎變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轉移或防范信用風險,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最為迅速的一類衍生產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類金融衍生工具之外,還有相當數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變量的基礎上開發的,例如用于管理氣溫變化風險的天氣期貨、管理政治風險的政治期貨、管理巨災風險的巨災衍生產品等。

  (四)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從其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點可以分為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和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1)金融遠期合約。金融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商,按約定價格(稱為遠期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變量)的合約。金融遠期合約規定了將來交割的資產、交割的日期、交割的價格和數量,合約條款根據雙方需求協商確定。金融遠期合約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和遠期股票合約。

  (2)金融期貨。金融期貨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的交易場所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標準化金融期貨合約的交易。金融期貨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變量)為基礎工具的期貨交易。主要包括貨幣期貨、利率期貨、股票指數期貨和股票期貨四種。

  (3)金融期權。這是指合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費用(稱為“期權費”或“期權價格”),在約定日期內(或約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向合約賣方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的契約,包括現貨期權和期貨期權兩大類。除交易所的標準化期權、權證之外,還存在大量場外交易的期權,這些新型期權通常被稱為奇異型期權。

  (4)金融互換。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定期交換現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為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股權互換、信用違約互換等類別。

  (5)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前述四種常見的金融衍生工具通常也被稱作“建構模塊工具”,它們是最簡單和最基礎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結構化特性,通過相互結合或者與基礎金融工具相結合,能夠開發設計出更多具有復雜特性的金融衍生產品,后者通常被稱為“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或簡稱為“結構化產品”。

  三、金融期貨合約

  金融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某日期按成交時約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的標準化協議。

  按基礎工具不同,金融期貨可分為利率期貨、股價指數期貨和外匯期貨。

  (1)利率期貨。利率期貨是指由交易雙方簽訂的,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雙方事先商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與利率相關的金融資產的標準化合約。利率期貨交易則是指在有組織的期貨交易所中通過競價成交的、在未來某一時期進行交割的債券合約買賣。

  利率期貨合約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短期固定收入為主的債務憑證,主要有國庫券、商業票據、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及各種歐洲貨幣等;另一類是以長期固定收入為主的債務憑證,主要有各國政府發行的中長期公債,如美國的中期債券、長期債券、英國的金邊債券、日本的日本政府債券等。

  (2)股權類期貨。股權類期貨是以單只股票、股票組合或者股票價格指數為基礎資產的期貨合約。其主要種類包括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單只股票期貨、股票組合的期貨。

  (3)外匯期貨。外匯期貨又稱貨幣期貨,是以外匯為基礎工具的期貨合約。

  四、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承擔著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的重要職能。

  (2)標準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準后向市場公布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設計成標準化的合約是為了便于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分別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沖,從而避免實物交收。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并不進行實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對沖平倉。

  (3)保證金制度。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后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由于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桿作用,這一杠桿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資金為價值量很大的現貨資產找到回避價格風險的手段,也為投機者提供了用少量資金獲取營利的機會。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于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Et結算制度,又被稱為“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規定時間內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交易成交時的價格作對照,計算每個結算所會員賬戶的浮動盈虧,進行隨市清算。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范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后,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并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于(低于)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托無效。

  (8)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和漲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風險管理制度。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并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或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性平倉處理,這就是強行平倉制度。

  (9)強制減倉制度。強制減倉是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等特別重大的風險時,交易所為迅速、有效化解市場風險,防止會員大量違約而采取的措施。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營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由于強制減倉會導致投資者的持倉量以及盈虧發生變化,因此需要投資者引起特別注意。

  五、金融期權

  (一)金融期權的特征

  與金融期貨相比,金融期權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期權的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就獲得了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即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時間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向期權的賣方買進或賣出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但并沒有必須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期權的買方可以選擇行使他所擁有的權利;期權的賣方在收取期權費后就承擔著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

  (二)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不盡相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在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基礎資產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基礎資產的金融期貨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基礎資產多于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至于期權的購買者,因期權合約未規定其義務,無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也無需繳納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營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低于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虧損方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因此,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必須保有一定的流動性較高的資產,以備不時之需。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營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由于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營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權費,而他可能取得的營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營利是有限的,僅限于所收取的期權費,而他可能遭受的損失卻是無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都是人們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們的作用與效果是不同的。人們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這樣,通過金融期權交易,既可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的損失,又可在相當程度上保住價格有利變動而帶來的利益。

  但是,這并不是說金融期權比金融期貨更為有利。如從保值角度來說,金融期貨通常比金融期權更為有效,也更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獲利,事實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可謂各有所長,各有所短。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人們往往將二者結合起來,通過一定的組合或搭配來實現某一特定目標。

  (三)金融期權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定義,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消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2)價格發現功能。價格發現功能是指在一個公開、公平、高效、競爭的期貨市場中,通過集中競價形成期貨價格的功能。

  (3)投機功能。

  (4)套利功能。套利的理論基礎在于經濟學中的一價定律,即忽略交易費用的差異,同一商品只能有一個價格。

  (四)金融期權的分類

  1、按照選擇權的性質劃分,金融期權可以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

  (1)看漲期權。看漲期權也稱“認購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內(或合約到期日)按協定價格(也稱“敲定價格”或“行權價格”)買入一定數量基礎金融工具的權利。交易者之所以買入看漲期權,是因為他預期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在合約期限內將會上漲。如果判斷正確,按協定價格買人該項金融工具并以市價賣出,可賺取市價與協定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判斷失誤,則放棄行權,僅損失期權費。

  (2)看跌期權。看跌期權也稱“認沽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內按協定價格賣出一定數量基礎金融工具的權利。交易者買人看跌期權,是因為他預期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在近期內將會下跌。如果判斷正確,可從市場上以較低的價格買入該項金融工具,再按協定價格賣給期權的賣方,將賺取協定價與市價的差額;如果判斷失誤,將放棄行權,損失期權費。

  2、按照合約所規定的履約時間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歐式期權、美式期權和修正的美式期權

  歐式期權只能在期權到期日執行;美式期權則可在期權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個營業日執行;修正的美式期權也被稱為“百慕大期權”或“大西洋期權”,可以在期權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規定日期執行。

  3、按照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等

  (1)股權類期權。與股權類期貨類似,股權類期權也包括三種類型:單只股票期權、股票組合期權和股票指數期權。

  (2)利率期權。利率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一定的利率(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面額的利率工具的權利。利率期權合約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長期債券,歐洲美元債券,大面額可轉讓存單等利率工具為基礎資產。

  (3)貨幣期權。貨幣期權又稱“外幣期權”“外匯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約定的匯率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額某種外匯資產的權利。貨幣期權合約主要以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亞元等為基礎資產。

  (4)金融期貨合約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是一種以金融期貨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協定價格買賣特定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5)互換期權。金融互換期權是以金融互換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條件與交易對手進行互換交易的權利。

  此外,與標準的交易所交易相比,還存在奇異型期權的期權類產品。奇異型期權通常在選擇權性質、基礎資產以及期權有效期等內容上與標準化的交易所交易期權存在差異,種類龐雜,較為流行的就有數十種之多。

  六、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

  2006年1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批準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2008年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同時廢止《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按照上述通知,人民幣利率互換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一定期限內,根據約定的人民幣本金和利率計算利息并進行利息交換的金融合約。通知規定,利率互換的參考利率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機構發布的銀行間市場具有基準性質的市場利率或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

  互換交易的主要用途是改變交易者資產或負債的風險結構(比如利率或匯率結構),從而規避相應的風險。目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人民幣利率互換參考利率包括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含隔夜、1周、3個月期等品種)、國債回購利率(7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互換期限從7天到3年,交易雙方可協商確定付息頻率、利率重置期限、計息方式等合約條款。

  七、信用違約互換

  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簡稱“CDS”)就是一方將購入的具有違約風險的債務或債券中的違約風險轉嫁給第三方(保險公司)。

  在2007年以來發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當中,導致大量金融機構陷入危機的最重要的一類衍生金融產品是信用違約互換。最基本的信用違約互換涉及兩個當事人,雙方約定以某一信用工具為參考,一方向另一方出售的信用保護,若參考工具發生規定的信用違約事件,則信用保護出售方必須向購買方支付賠償。CDS交易的危險來自三個方面:

  (1)具有較高的杠桿性。

  (2)由于信用保護的買方并不需要真正持有作為參考的信用工具(常見的有按揭貸款、按揭支持證券、各國國債及公司債券或者債券組合、債券指數),因此,特定信用工具可能同時在多起交易中被當作CDS的參考,有可能極大地放大風險敞口總額,在發生危機時,市場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險金額。

  (3)由于場外市場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監管,交易者并不清楚自己的交易對手卷入了多少此類交易,因此,在危機期間,每起信用事件的發生都會引起市場參與者的相互猜疑,擔心自己的交易對手因此倒下從而使自己的敞口頭寸失去著落。

  八、可轉換公司債券與可交換公司債券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證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通常是轉換成普通股票,當股票價格上漲時,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比較有利。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質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漲期權,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將其列為期權類衍生產品。

  在國際市場上,按照發行時證券的性質,可分為可轉換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票兩種。目前,我國只有可轉換債券。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征

  (1)可轉換債券是一種附有轉股權的特殊債券。(2)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征。

  2、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

  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劃分,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最近1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三)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不同

  (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的發債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可轉換債券的發債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

  (2)適用的法規不同。在我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法規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側重于債券融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法規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更接近于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前者的發行目的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資項目;后者和其他債券的發債目的一般是將募集資金用于投資項目。

  (4)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新股。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前者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后者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6)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國外有股票、現金和混合三種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7)條款設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設置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后者一般附有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所謂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是指在股價持續比轉股價格低的情況下,可以重新議定股價的條款。

  九、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與范圍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2)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3)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股權型證券化、債權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有關當事人

  資產證券化交易比較復雜,涉及的當事人較多,一般而言,下列當事人在證券化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發起人。發起人也被稱為“原始權益人”,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

  (2)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托人是指接受發起人轉讓的資產,或受發起人委托持有資產,并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化產品的機構。選擇特定目的機構或受托人時,通常要求滿足所謂破產隔離條件,即發起人破產對其不產生影響。

  (3)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為保證資金和基礎資產的安全,特定目的機構通常聘請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和資產的托管。

  (4)信用增級機構。此類機構負責提升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為此要向特定目的機構收取相應費用,并在證券違約時承擔賠償責任。有些證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級機構,而是采用超額抵押等方法進行內部增級。

  (5)信用評級機構。如果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屬于債券,發行前必須經過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6)承銷人。承銷人是指負責證券設計和發行承銷的投資銀行,如果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較大,可能會組成承銷團。

  (7)證券化產品投資者。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即證券化產品發行后的持有人。除上述當事人外,證券化交易還可能需要金融機構充當服務人,服務人負責對資產池中的現金流進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發起人兼任。

  (四)資產證券化的操作要求

  通常來講,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重組現金流,構造證券化資產。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稱為“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對整個組合的現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個基本判斷,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并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對現金流的重組可按貸款的期限結構、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風險的重新分配等進行,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托機構,實現真實出售,達到破產隔離。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有時也可以由發起人設立,注冊后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本化程度很低,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為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特設機構要完成與發起人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貸款服務合同、與發起人一起確定托管銀行并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周轉協議、與券商達成承銷協議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時,特設信托機構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后,就必須對一定的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的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

  (4)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評級由國際資本市場上廣大投資者承認的獨立私營評級機構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托機構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的籌資目的已經達到。

  (6)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后,即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

  2024年證券從業《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第一章 金融市場體系

  第一節 金融市場概述

  掌握金融市場的概念;熟悉金融市場的分類;了解金融市場的重要性;掌握金融市場的功能。

  掌握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概念、特點和分類;熟悉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區別;熟悉直接融資對金融市場的影響。

  第二節 全球金融市場

  了解全球金融市場的形成及發展趨勢;了解國際資金流動方式;熟悉全球金融體系的主要參與者。

  了解國際金融監管體系的主要組織。

  了解英、美、香港為代表的主要國家和地區金融市場結構和金融監管特征。

  第二章 中國的金融體系與多層次資本市場

  第一節 中國的金融體系

  了解建國以來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歷史;熟悉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了解影響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的主要因素。

  了解金融中介機構體系的構成;掌握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主要金融中介機構的業務;了解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的行業基本情況;熟悉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架構;了解“一委一行一局一會”的職責;了解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要求;了解金融安全與穩定的政策。

  了解中央銀行的業務(資產負債表)和主要職能;熟悉存款準備金制度與貨幣乘數的概念;掌握貨幣政策的概念、措施及目標;掌握貨幣政策工具的概念及作用原理;熟悉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

  了解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背景和主要政策措施;了解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實踐措施。

  第二節 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掌握資本市場的分層特性及其內在邏輯;掌握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主要內容、結構與意義。

  熟悉場內市場的定義、特征和功能;熟悉場外市場的定義、特征和功能;熟悉主板、創業板、科創板的概念與特點;熟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與北交所的概念與特點;熟悉私募基金市場、區域股權市場、券商柜臺市場、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的概念與特點。

  了解我國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政策背景;熟悉科創板重點服務的企業類型和行業領域;熟悉科創板的制度規則體系;掌握科創板的上市條件及上市指標。

  了解創業板改革的背景及定位;熟悉創業板改革的制度規則體系;了解改革后創業板與科創板的差異;掌握注冊制與核準制的實質區別。

  第三章 證券市場主體

  第一節 證券發行人

  掌握證券市場融資活動的概念、方式及特征。

  掌握證券發行人的概念和分類;熟悉政府和政府機構直接融資的方式及特征;熟悉企業(公司)直接融資的方式及特征;熟悉我國上市公司首次融資與再融資的途徑;掌握金融機構直接融資的特點。

  第二節 證券投資者

  掌握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概念、特點及分類;了解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的結構及演化。

  掌握機構投資者的概念、特點及分類;熟悉機構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熟悉政府機構類投資者的概念、特點及分類;掌握金融機構類投資者的概念、特點及分類;熟悉合格境外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概念與特點;掌握企業和事業法人類機構投資者的概念與特點;掌握基金類投資者的概念、特點及分類。

  掌握個人投資者的概念;熟悉個人投資者的風險特征與投資者適當性。

  第三節 證券中介機構

  掌握證券公司的定義;了解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掌握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掌握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了解證券公司業務國際化。

  熟悉證券服務機構的類別;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機構應向監管部門備案的證券服務業務內容;熟悉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掌握我國證券金融公司的定位及業務;熟悉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和市場準入;掌握對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第四節 自律性組織

  掌握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征及主要職能;熟悉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了解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發展歷程。

  熟悉證券業協會的性質和宗旨;了解證券業協會的歷史沿革;熟悉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熟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與主要職能;熟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登記結算制度。

  第五節 投資者保護機構

  掌握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使用、監督管理;熟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設立的意義和職責。

  了解投服中心設立的意義;熟悉投服中心的職責與主要業務。

  第六節 證券監管機構

  熟悉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掌握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組成;熟悉《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權限。

  第四章 股票

  第一節 股票概述

  掌握股票的定義、性質和特征;熟悉普通股票與特別股票、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有面額股票與無面額股票的區別和特征;掌握股利政策、股份變動等與股票相關的資本管理概念。

  掌握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掌握公司利潤分配順序、股利分配條件、原則和剩余資產分配條件、順序;熟悉股東重大決策參與權、資產收益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優先認股權等概念。

  熟悉優先股的定義、特征;了解發行或投資優先股的意義;了解優先股與普通股、債券及其他股債混合產品的比較;了解優先股的分類及各種優先股的含義。

  了解我國股票按投資主體性質的分類及概念;熟悉B股、H股、N股、S股、L股、紅籌股等概念。

  第二節 股票發行

  熟悉股票發行制度的概念;了解我國股票發行制度的演變;掌握審批制、核準制、注冊制的概念與特征;掌握保薦制度、承銷制度的概念。

  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掌握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規定;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和配售方式;熟悉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了解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北交所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相關規定;掌握欺詐發行上市股票回購規定。

  掌握股票退市制度和科創板退市的特別規定。

  第三節 股票交易

  掌握證券交易原則和交易規則;熟悉做市商交易的基本概念與特征;熟悉融資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與操作。

  掌握證券賬戶的種類;掌握開立證券賬戶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了解證券托管和證券存管的概念;了解我國證券托管制度的內容;了解證券委托的形式;掌握委托指令的基本類別;熟悉委托指令的內容;熟悉委托受理的手續和過程;了解委托指令撤銷的條件和程序;掌握證券交易的競價原則和競價方式;了解漲跌幅限制等市場穩定機制;了解證券買賣中交易費用的種類;了解股票交易的清算與交收程序;了解股票的非交易過戶。

  熟悉股票價格指數的概念和功能;了解股票價格指數的編制步驟和方法;熟悉我國主要的股票價格指數;了解海外國家主要股票市場的股票價格指數。

  熟悉滬港通、深港通和滬倫通的概念及組成部分;了解滬港通、深港通股票范圍及投資額度的相關規定;了解滬港通與滬倫通的區別。

  了解科創板交易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股票估值

  掌握股票票面價值、賬面價值、清算價值、內在價值的概念與聯系;熟悉股票的理論價格與市場價格的概念及引起股票價格變動的直接原因;了解影響股票價格變動的相關因素;了解基本分析、技術分析、量化分析的概念。

  熟悉貨幣的時間價值、復利、現值、貼現的概念;熟悉影響股票投資價值的因素;掌握股票的絕對估值方法和相對估值方法。

  第五章 債券

  第一節 債券概述

  掌握債券的定義、票面要素、特征、分類;熟悉債券與股票的異同點。

  掌握政府債券的定義、性質和特征;掌握中央政府債券的分類;了解我國國債的品種、特點和區別;掌握地方政府債券的概念;熟悉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分類方法;了解我國國債與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情況。

  掌握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定義和分類;了解我國金融債券的品種和管理規定;熟悉各種公司債券的含義;熟悉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相同點與不同點;了解我國企業債的品種和管理規定。熟悉我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區別。

  掌握國際債券的定義、特征和分類;熟悉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的概念、特點;了解我國國際債券的發行概況。

  掌握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與分類;熟悉資產證券化各方參與者;熟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要求;熟悉資產支持證券的概念及分類;熟悉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產品;了解資產證券化興起的經濟動因;了解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第二節 債券發行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了解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異同。

  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托管與兌付的有關規定;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熟悉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

  熟悉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熟悉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

  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與條款設計;了解證券公司次級債券的發行條件;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的制度安排。

  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債券交易

  掌握債券現券交易、回購交易、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的基本概念;熟悉債券現券交易、回購交易、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的流程和區別;掌握債券報價的主要方式;熟悉債券的開戶、交易、清算、交收的概念及有關規定;熟悉債券登記、托管、兌付及付息的有關規定。

  掌握債券評級的定義與內涵;了解債券評級的程序;熟悉債券評級的等級標準及主要內容。

  了解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與商業銀行柜臺交易市場的發展情況;熟悉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交易方式、托管方式及結算方式;熟悉債券市場轉托管的定義及條件;了解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與對外開放的政策。

  第四節 債券估值

  熟悉債券估值的基本原理;熟悉影響債券價值的基本因素;了解債券報價與實付價格;了解零息債券、附息債券、累息債券的估值定價;了解債券當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即期利率、持有期收益率、贖回收益率的概念;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要素。

  了解利率的風險結構和期限結構的概念。

  第六章 證券投資基金

  第一節 證券投資基金概述

  掌握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和特點;掌握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掌握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概念與區別;熟悉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的概念;熟悉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掌握交易所交易基金與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概念、特點;熟悉各種特殊類型基金的概念;了解證券投資基金的起源與全球證券投資基金業發展概況;了解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概況。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與業務流程

  熟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關系;熟悉基金市場參與主體;熟悉擬募集基金應具備的條件;熟悉基金的募集步驟;熟悉基金的認購步驟、認購方式、認購費率和收費模式;熟悉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的概念;熟悉認購與申購的區別;熟悉申購、贖回的原則;了解申購、贖回費用及銷售服務費的概念;熟悉封閉式基金的交易規則與交易費用;熟悉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與凍結的概念。

  第三節 基金的估值、費用與利潤分配

  熟悉基金資產估值的概念;了解基金資產估值的重要性;熟悉基金資產估值需考慮的因素;熟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的有關內容;熟悉我國基金資產估值的原則;熟悉基金費用的種類;熟悉各種費用的計提標準及計提方式。

  熟悉基金收入的來源、利潤分配方式;掌握不同類型基金利潤分配的原則;熟悉基金自身投資活動產生的稅收;熟悉基金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基金的稅收。

  第四節 基金的管理

  了解基金的投資理念與投資風格;掌握基金公司的投資管理過程;熟悉主要的基金業績評估方法。

  第五節 基金的監管與信息披露

  熟悉基金監管的含義與作用;熟悉我國基金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熟悉對基金機構的監管內容;掌握對公募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內容;掌握對公募基金投資與交易行為的監管的內容;熟悉基金信息披露的含義與作用;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規定;熟悉基金募集信息披露、運作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節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掌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規范;了解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區別;熟悉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與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熟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業績評價指標及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標準的區別;熟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了解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了解外商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節 基礎設施公募REITs

  熟悉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基本概念;了解公募REITs的申請與確認;熟悉公募REITs的發售、上市與交易;熟悉公募REITs的運營管理與信息披露;了解公募REITs的風險管理;了解公募REITs的合規管理。

  第七章 金融衍生工具

  第一節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掌握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征;掌握大宗商品類金融衍生品概念及其分類;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分類。

  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動因、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我國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狀況;了解《期貨和衍生品法》及其特點;掌握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功能與作用。

  第二節 期貨與期權交易

  掌握商品期貨的概念及其分類;熟悉我國商品期貨市場的基本現狀;掌握商品期權的概念、分類及我國期貨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貨期權產品。

  掌握金融期貨的概念和特征及其與遠期交易的區別;掌握金融期貨的集中交易制度、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強行平倉、強制減倉制度等主要交易規則;掌握金融期貨的種類;掌握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的期貨產品及其交易規則。

  掌握金融期權的定義和特征;熟悉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掌握金融期權的分類;了解金融期權的主要風險指標;熟悉我國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期權產品;了解場外期權。

  第三節 遠期與互換交易

  掌握金融遠期合約的概念與分類;掌握金融互換的概念與分類;熟悉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

  第四節 其他衍生工具

  熟悉存托憑證的定義和優點;了解我國公司在海外發行存托憑證的進程;了解中國存托憑證(CDR);熟悉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的定義及其分類;了解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的收益與風險。

  第八章 金融風險管理

  第一節 概述

  熟悉風險的三種定義;掌握金融風險的概念與特征;掌握風險管理的內涵與目標;熟悉風險管理策略的概念及特點;了解風險與金融產品、投資、金融機構相關的現代風險理念。

  第二節 金融風險管理基本框架

  了解風險管理的流程;了解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熟悉風險偏好與風險容忍度;了解風險限額的原則和理念、風險限額的類別;了解限額管理的環節;掌握資本的定義和功能;熟悉資本的主要類別;掌握風險覆蓋率和資本杠桿率;熟悉壓力測試的定義和標準、壓力測試的情景和方法。

  第三節 市場風險管理

  掌握市場風險的定義和不同的市場風險類型;了解市場風險在業務中的暴露;掌握市場風險衡量中的敏感性分析、波動性分析的原理及相關指標;熟悉市場風險應對中的限額管理、估值管理、對沖管理、績效和激勵管理。

  第四節 信用風險管理

  掌握信用風險的概念、內涵和構成要素;熟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掌握證券類機構面臨的主要信用風險;熟悉傳統信用風險評估和現代信用風險經典量化模型的基本方法和理念;熟悉證券類機構信用風險控制的主要指標限制;熟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的主要措施;熟悉信用風險緩釋、信用風險轉移的主要工具和基本的信用衍生產品。

  第五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

  掌握流動性和流動性風險的定義與分類;掌握證券類機構流動性風險的表現;熟悉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的衡量指標;了解流動性風險測算模型;熟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策略和技術。

  第六節 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管理及其它

  掌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國別風險、戰略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的概念;熟悉操作風險的分類、評估和管理方法;熟悉聲譽風險的來源、識別和管理原則、方法;了解戰略風險的來源;了解國別風險、戰略風險、系統性風險的管理方法。

  第七節 我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實踐

  熟悉我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發展歷程;熟悉我國證券公司風險管理基本情況;了解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與子公司風險管理概況;了解公司風險管理政策與機制、風險管理信息技術和風險文化建設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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