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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第四章第二節知識串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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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
(一)企業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發行規模。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發行人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在此限定規模內,具體的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狀況自行確定。企業債券每份面值為100元,以1000元人民幣為1個認購單位。
(2)期限。《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于企業債券的期限均沒有明確規定。在現行的具體操作中,原則上不能低于1年。
(3)利率及付息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由發行人與其主承銷商根據信用等級、風險程度、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企業債券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債券的評級。發行人應當聘請具有企業債券評估從業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債券資信評級機構對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及時性承擔責任。信用評級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5)債券的擔保。企業可發行無擔保信用債券、資產抵押債券、第三方擔保債券。為債券的發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保證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
(6)法律意見書。發行人應當聘請具有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對發行人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和合規性進行法律鑒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7)債券的承銷組織。企業債券的發行,應組織承銷團以余額包銷的方式承銷。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定價。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機構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2)信用評級。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應當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公司與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約定,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蹤評級報告。
(3)債券的擔保。對公司債券發行沒有強制性擔保要求。
次級債務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一)商業銀行次級債務
根據中國銀監會于2003年發布的《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次級債務是指由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于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后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
次級定期債務的募集方式為商業銀行向目標債權人定向募集,目標債權人為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不得向目標債權人指派,不得在對外營銷中使用“儲蓄”字樣。次級定期債務不得與其他債權相抵消;原則上不得轉讓、提前贖回。特殊情況,由商業銀行報中國銀監會審批。商業銀行應當對次級定期債務進行必要的披露。
(二)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為了彌補臨時性或階段性資本不足,經批準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三)證券公司次級債務
這里所稱“次級債務”,是指證券公司經批準向股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定向借入的清償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后,先于證券公司股權資本的債務。次級債務分為長期次級債務和短期次級債務。證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級債務為長期次級債務,長期次級債務應當為定期債務;借人期限在3個月以上(含3個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級債務為短期次級債務。短期次級債務不計入凈資本,僅可在公司開展有關特定業務時按規定和要求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于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具備的條件與其發行金融債券完全相同。但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除了應包括其發行金融債券的內容之外,還應同時報送近3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
混合資本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但無論公開發行還是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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