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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7年公共營養師考生須知
導語:根據“2017年安徽省直公共營養師考試鑒定通知”可知,2017上半年安徽省公共營養師筆試考生須知如下:
安徽省職業技能鑒定筆試考生須知(試行)
一、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進入考場,對號入考位,并將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進入考場后應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任意調換、移動考位。
二、按要求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
三、考試信號發出后方可答題。除在規定位置填涂考試信息和答題外,不得在試卷、答題卡任何位置做與答題內容無關的標記;不得更換字體、字色和不同型號的書寫筆答題;不得使用涂改液。
四、卷面答題用黑(藍)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信息卡、答題卡、試卷按要求填涂。
五、考試時只準使用書寫筆、橡皮、填涂尺和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指定的其他應考工具。考前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電子記事本、涂改液、復習資料、自備草稿紙等考試時禁用的物品,必須交放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六、開考二十五分鐘內,可以入場,耽誤的時間不予順延;開考二十五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
七、開考三十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考場過程中,不得與其他考生做語言、文字、動作等交流;出考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考試結束前十分鐘內交卷出考場的,應征得監考人員同意。
八、遇試卷印刷、裝訂、分發錯誤和字跡不清問題,可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走到本考位時輕聲反映。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試題題意、作答方法等問題。
九、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交頭接耳、傳遞紙條、交換試卷,不得用暗示動作交流答案,不得窺視他人的試卷、草稿紙,不得為他人提供作弊條件。
十、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和清潔,禁止吸煙、吐痰、吃東西、扔紙屑、無故發出響聲。
十一、有特殊情況,需短時離開考場,在不出考點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監考人員隨同前往。考試時間不予補回。
十二、突發疾病,經確認不能繼續考試的,允許不受時間約束,離開考場就醫。當場考試不予返回續考,考試成績按考生作答部分評判。開考時間二十五分鐘內,考點派人隨同。
十三、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翻放在本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無誤并允許后離座出考場。嚴禁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四、對違反《安徽省職業技能鑒定筆試考生須知(試行)》、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考生,根據《安徽省職業技能鑒定考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給予處理。
十五、考生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名機構提交《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考生查分申請表》(附件3)。復核內容及原則:(1)核對漏登、漏判、錯登、錯統分數的情況,不涉及評分標準和評判尺度;(2)查分原則上僅限于主觀題科目,客觀題科目考試(計算機讀卡閱卷)僅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查分:參加考試但分數為零分的或參加考試但反映為缺考的;(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試卷。
附件:1.誠信考試承諾書
2.安徽省職業技能鑒定答題卡填寫要求
3.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考生查分申請表
附件1
誠信考試承諾書
我已于考前熟知了《安徽省職業技能鑒定筆試考生須知(試行)》和《安徽省職業技能鑒定考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愿意在考試中遵守,如有違反,愿接受相應的處理。
我愿意服從執考人員管理,配合執考人員做好考試實施工作。
我提供的報名信息是真實、準確的,如有問題,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準考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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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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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徽省職業技能鑒定答題卡填寫要求
在職業技能鑒定標準化考試中,答題卡使用不規范或填涂錯誤會直接影響閱卷的順利進行和考生的成績,考生必須嚴格按照本要求認真、準確地填涂。
一、填涂工具
黑(藍)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2B鉛筆和橡皮。
二、填涂方法
(一)考生拿到答題卡后,應在明確答題卡卡面內容后填涂。
(二)用鋼筆(簽字筆、圓珠筆)在指定位置填寫姓名、地區(市)、鑒定地點、報考職業、報考等級、準考證號、科目代碼等信息,并按要求用2B鉛筆將相應的數字(字母)涂黑,黑度以把數字(字母)蓋住為準。
(三)答題時,將答題卡中相應題號下的考生選中的字母涂黑,黑度以把字母蓋住為準。
三、填涂注意事項
(一)考生拿到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答題卡有無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即提出更換。
(二)所填內容不能超出該填寫項下劃線,否則閱卡機無法識別;報考職業的填寫可使用簡稱。
(三)考生在答題卡上填涂的準考證號應與本人準考證上的號碼一致,需準確無誤。科目代碼在試卷封頁查找,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填涂。
(四)填涂過程中,不要卷折、弄臟、弄皺答題卡,保持答題卡干凈、平整。對于涂錯的內容,必須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
(五)考生必須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卷上作答無效。請保持試卷卷面整潔。
附件3
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考生查分申請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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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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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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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考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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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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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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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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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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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場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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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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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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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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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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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省直報名點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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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報名點意見:
經辦人: 單位簽章 經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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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意見:
經辦人: 單位簽章 經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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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結果 |
經辦人: 單位簽章 經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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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申請在規定時間內交省中心有效。
2.考生提供:準考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提供的復印件上文字等信息必須清晰可辨)。
3.核分內容及原則:
(1)核對漏登、漏判、錯登、錯統分數的情況,不涉及評分標準和評判尺度;
(2)查分原則上僅限于主觀題科目,客觀題科目考試(計算機讀卡閱卷)僅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查分:參加考試但分數為零分的或參加考試但反映為缺考的;
(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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